试论我国盐税的起源

  【内容摘要】本文从“贡”的原生形态着手,分析了“贡”的产生、发展和转化的过程,并进一步研究了“贡”的动态变化与“盐贡”起源之间的直接关系,从而阐述了我国盐税的起源问题。

  【关键词】食盐;盐贡;盐税起源

  【作者简介】黄天华(1950—),男,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有关我国盐税的起源问题,《尚书·禹贡》所载的青州“厥贡盐締,海物惟错。岱畎丝、臬、铅、松、怪石。”【1】这条史料被引用最多也最为广泛,也正因为如此,税收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则是盐“贡”的本质属性。

  那么,盐“贡”究竟如何界定?这涉及“贡”的起源和“贡”的性质,特别是“任土作贡”的“贡”有无“税”的特征?是否为税收的早期形态?盐税又出现在何时?盐“贡”与盐税有哪些本质的区别?等等。所有这些均有待探讨。

  自上古社会人们采集自然盐,食盐无税流通,到春秋早期齐国推行食盐专卖,贯穿这上千年历史的就是夏商周三代国家所实行的“盐贡”制度。因此,科学地透彻地分析盐“贡”,是准确把握盐税起源的首要条件。

  然而,有关盐税起源的史料确实比较少,但盐税不同于田赋,更不同于关税和商税。食盐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盐业发展的历史以及盐税的独特地位,给后人的专业研究留下了许多宝贵的间接材料。本文所论及的盐“贡”是盐税起源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我国其他税种的起源,故由此展开论述,望各界赐教。

一、食盐在先民生活中的地位

  1.食盐的重要性

  当我们的祖先开始由洞穴逐步迁移到平川地带居住生活时,先民的生产生活包括食物结构就已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生产方式由早期的渔猎经济为主转向种植(采集)经济为主,生活方式由肉食为主转向了以素食为主。

  食物结构的改变,使人类生理所需要的盐分,由过去的茹毛饮血,从动物的血液中得到补充,转向直接从食盐中获取。食盐从此在人类生活中如同水和食物一样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资料。人类从洞穴走向平川,走向社会,食盐是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线。中国盐业资源分布甚广,蕴藏量非常丰富。从地理分布来说,东南沿海有海盐、西南地区有井盐、西北地区有岩盐、中原山西有池盐。但早期盐业开发,限于地理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制约,生产规模及其产量相当有限。因此,早期社会不得不更多地关注自然盐。

  2.“卤”与“盐”

  我国古代把自然盐称为“卤”,把人力加工过的盐,称为“盐”。故《说文解字》释:“盐,卤也。天生曰卤,人生曰盐。”

  湖盐又称“池盐”,是我国先民最早享用的自然盐。“池盐”具有天然结晶而无需加工的特点。中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池盐”就是“河东盐(池)”,亦称“解盐(池)”,位于今山西省运城县南。河东盐池的突出特点,就是阳光晒制,自然结晶,集体捞采。《洛都赋》载:“河东盐池,玉洁冰鲜,不劳煮沃,成之自然”【2】。又有“河东盐池无待人工,当夫夏令甫届,熏风时来,附岸池面,缀珠凝脂,盐颗自结”【3】。

  王仁湘和张征雁先生指出,“在西周金文中找不到‘盐’字,却见有‘卤’字。出土西周穆王时(前976—前922)的青铜器‘免盘’上有铭文:‘赐免卤百筐。’周王一次赏给贵族‘免’的卤盐就有‘百筐’之多。……出土铜器中东周初年的‘晋姜鼎’也铸有铭文:‘锡卤□千两’。此鼎得之于韩城(今属陕西,东临黄河)。古文字学家唐兰解释说,晋姜鼎说‘锡卤□千两’,这卤指的当是河东安邑之盐”【4】。无疑,我国早期社会最早发现和利用的是自然盐.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大自然恩赐的自然盐,开始摸索从海水、盐湖水、盐岩、盐土中制取食盐了,历史也就此打开了新的篇章。

  3.河东池盐与中华文明

  河东池盐,《山海经》载:“又南三百里,曰景山,南望盐贩之泽”。何谓“盐贩之泽”,郭璞释“即盐池也”【5】。史载:河东之盐地“袤五十里、广七里,周百十六里”【6】。《左传·成公六年》称河东之地为“沃饶而近盐,国利君乐”,而河东之盐更为“国之宝也”。

  河东池盐在早期社会的重要性就显得十分的特殊。黄帝部族始终牢牢地控制着盐池,在对炎帝和蚩尤的战争中一直占据着战场的主动权。并获得“华族始祖”的崇高地位。

  黄帝之后,尧、舜、禹属于部落联盟时代。尧建都平阳,距河东盐池约140公里;舜建都蒲阪,距河东盐池约60公里;禹建都安邑,距河东盐池只有20公里。然而,明明“河东盐池地区并不适宜农耕文化的发展,可却偏偏最先成为孕育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地区。尧都平阳,舜都蒲阪,禹都安邑,都是围绕解池立国。由解池这个核心向四方推进,又才有河南的伊洛文化,河内的殷墟文化,渭水平原的周秦文化,和汾水盆地的晋文化纷纷发展起来”【7】。立国须有盐,无盐不立国。这是早期社会的经典戒律。

  谁控制了盐,谁就拥有了财富,谁就拥有了统治权力。我国黄河流域的上古人类是围绕河东盐池而聚居的,也正因是有这个盐池,因此成了历代兵家必争之地。河东盐池啊,它书写了中华民族史上可歌可泣的辉煌的篇章。

  长江流域则因三峡地区的盐泉而屡发战事:“以盐立国的廪君巴人”,“逐盐而迁,为盐而战”,“巴国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战争史”。“巴楚因盐泉战事长达百年之久”,此后又有“秦楚夺盐之战”。因为食盐而发动的战争在世界古代史上不乏其例。盐,实为国之命脉,有则兴之,无则亡之。

二、原始“贡”释义

  《尚书·禹贡》的“贡”可能是我国上古时期史料最原始的记载,其意作何解呢?首先研读古文献释义的“贡”:

  《尚书·禹贡》载:“禹别九州,随山竣川,任土作贡”。《尚书正义》曰:“禹分别九州之界,随其所至之山,刊除其木,深大其川,使得注海。水害既除,地复本性,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

  《说文解字》曰:“贡,献功也。”

  《释言》曰:“贡,上也。”

  《广雅》曰:“贡,献也。”

  《考工记·匠人》注:“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

  《周礼·大司徒》载:“以令地贡。”注:“贡地所生,谓九谷。”

  《周礼·小司徒》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注:“谓九谷三泽之材也。”

  古文献提到的“贡”、“赋”、“税”,而且均与土地有密切的关系,《尚书正义》曰:“‘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谓治田出谷,故经定其差等,谓之‘厥赋’。‘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虽以所赋之物为贡用,赋物不尽有也,亦有全不用赋物,直随地所有,采取以为贡者”。

  《周礼·地官·载师》:“载师掌任土之濃。”郑玄注:“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这就是分等定级贡赋制度,夏禹概为创始者.

  显然,早期文献所释义的“贡”与土地有密切的关系,也因此而涉及税制。有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赋税制度,田制决定税制。《尚书·禹贡》中的“任土作贡”或者说“贡”在形式上确有贡纳方物的性质,但实际上它却是以土地为课征对象的分等定级的雏形的赋税制度。这种“贡”具有了税收的基本特征。

  其次,研读现代释义的“贡”: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认为,“贡”“是中国赋税的原始形式之一”【8】。

  《辞海》释义:“贡,(1)献。古常指把物品进献给天子”;“(2)相传为夏代的租赋制度”【9】;又“土贡”,“是赋税的原始形式”【10】。

  《辞源》释义:“贡,(1)进献方物于朝廷”;“(2)田赋名”【11】。

  目前,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贡有两种情况,一是本部落平民的上供,二是战败部落的上供”。“贡之发展为赋税”,“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国家的需要”【12】。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社会形态的变更,土地制度所有权直接导致共同体内部的“贡”逐渐演变为公共权力下的“赋税”,特别是“田赋”(农业民族)、“草场税或牧业税”(游牧民族),当然,还包括“宗教税课”(宗教信仰民族)以及各种形态的工商税。

  但“贡”并没有消失,“贡”的外在形式依然存在着,其内涵已不是早期的“贡”了,而且由它衍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贡”,诸如期贡、常贡、职贡、班贡、土贡、额外贡,以及特定的献纳等等,这都是规范意义上的“贡纳”了。

  人类社会的发展,一般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应该“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13】。“贡”首先萌发于共同体内部,是共同体内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正如私有制与国家的产生一样。因此,研究共同体内部的“贡”,就“贡”的延伸轨迹展开充分的论述,力求科学地准确地把握盐“贡”,才能充分论及盐税的起源。

三、早期“贡”与“税”的辩证关系

  1.“贡”——税收的原生形态

  “贡”字的原义,《说文解字》释:“贡,献功也”,《国语·鲁语下》释:“社而赋事,蒸而献功”。韦注:“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因此“贡”的本义是指人们用劳动所获奉祭神明,祈祷来年丰收,渴求未来生活的安康。“所出之谷”、“所生异物”、“五谷布帛”均为“农桑之属”、土地所出,“贡”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土地。

  “贡”的原形是“共”字,即提供、上供、供给于上的含义,《辞源》释义:“贡者,从下献上之称【14】;《辞海》释义:“贡,下之所纳于上”【15】。文献中多用“共”、“来”、“献”、“来享”、“来王”、“宾”等文字来表示。

  伊斯兰教穆斯林所交纳“天课”(即税收),其阿拉伯语音译是“载卡”,而“载卡”的前身就是奉献给神灵的贡物。即使到了氏族公社的晚期,公共权力的滋长,以及公共事务的繁忙,氏族公社成员也向他们尊敬和爱戴的首领提供一些物质贡献,但这完全是自愿的。《竹书纪年》中记载着“尧二十九年春,僬侥氏来朝,贡没羽”。“舜二十五年息慎氏来朝,贡弓矢”。“四十二年玄都氏来朝,贡宝玉”【16】等都为同一性质。

  显然,这种贡献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它只是说明劳动者有了剩余产品,氏族成员的贡献有了物质基础。

  根据上述分析,“贡”源于先人质朴而虔诚的尊重感以及部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其后就演变为本部族劳动者的自愿贡献,尽管这时的“贡”还没有财政性质,但却有强权的象征,它是基于萌芽中的公共权力的高级形态,尽管这个“贡”的强制性是非常脆弱的。

  2.贡的发展——税收的萌芽

  氏族公社晚期,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私有制的发展,致使个体家庭从氏族公社中破门而出,血缘关系被地域关系所取代,家长奴隶制的兴起并蔚然成风,公共权力的强化以及公共事务繁忙和发展,导致酋长、头人、军事首领和原始宗教人员最先脱离了物质生产劳动,专职于社会管理活动。公共权力已经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军事民主制作为雏形的国家已脱颖而出了。

  马克思认为“一种制度在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在逐渐出现,因此在某一时期内,两者是并存的”【17】,处于社会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原始财政形态——“贡”,亦即发生裂变:原始共同体内部的“贡”主要趋向雏形国家形态下的“早期赋税”,另一部分“贡”则演变为规范意义上的“贡纳”。

  据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报道:佤族头人的职务“很早以来就实行世袭。他们是氏族权力的体现者,主持和领导本氏族的社会、军事和宗教等重大活动”【18】。头人对于村民“在宗教祭祀中所赠与的牺牲品,已经变成享有征收贡赋的特权”【19】。“通过宗教祭祀等活动向氏族成员、村社成员征收牺牲品、贡物”【20】己日趋制度化了。

  相关此类记载在我国古文献中可谓俯拾皆是,诸如:《左传》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21】。“防风氏后至”而“杀而戮之”【22】。又“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23】。《史记》载:“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24】。以及《尚书·禹贡》所载等等。这些记载还是属于各个部落联盟在融合为早期华夏民族的“贡”,但这已经完全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之上的了。

  正如恩格斯在《玛尔克》一文中所说,公共权力“所诛求于农民而诛求得越来越繁重的,是他们的实物贡献和他们的劳役”。这究竟是“贡”还是“税”呢?

  原始宗教的发展,特别是“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25】。正是这些祭司、巫师、专职或半专职的占卜者,他们是首先从氏族公社分化出来的脱离了生产劳动并担任社会管理的专职公务人员。他们是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着宗教职能”【26】,“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27】,原始宗教发展的本身就在孕育着公共权力,宗教就是国家的现身代表。同时早期战争也日益加强了军事首领的王权,促进了氏族部落融合为统一民族,进而完成氏族机关向国家机关的过渡,国家即将分娩了。

  公共权力体系正在逐渐的形成,而“贡”只能在“供奉关系”的掩盖下,将公共权力和经济收入有效地结合起来。但对财政形态而言,却是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这是税收的胚胎或税收的萌芽!它基于公共权力的强制性课征,只是缺乏成熟的土地制度,因为成熟的税制有待于成熟的田制。

四、我国盐税的起源

  关于夏代盐贡的讨论由来已久,《尚书·禹贡》所载:青州“厥贡盐絺,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28】也就是说盐贡究竟是“献”还是“税”,争论一直延续着。

  有关记载食盐的史料只有这几个字,“青州”“厥贡盐紹”是一个单独而孤立的事实,仅凭这几个字是无法说清问题的。如果把这段文字放在《尚书.禹贡》全文中,可能更便于理解,也更有助问题的深入探讨。

  《尚书·禹贡》主要阐述的内容是,夏禹治水成功后,区划天下为九州,并按各州土质情况,田地分为三等,贡赋定为九级,同时又结合地理位置的远近,制定了五服制度。本文采用列表的方式,将“九州贡法”和运输路线简要介绍如下(见表1)。

 

  本文暂不探讨《尚书·禹贡》的成书年代和具体的内容,只是从全文概括地说明几个要点:第一,《禹贡》阐述了田制与税制密切相关,田制决定税制;第二,《禹贡》至少在形式上还是体现了氏族社会平等精神的“非常显著的残余”;第三,三代赋税制度的草创时期不得不突现“因地制宜”“均平赋役”原则。

  “五服制度”是《禹贡》初创的行政区划,与“九州贡法”密切相关。在《禹贡》中,除夏王朝中央所在地——冀州实行纳赋之外,其余八州均有“贡”的规定(实为“八州贡法”)。所谓“五服制度”(即甸、候、绥、要、荒)就是根据道路的远近,声教影响的大小,运输的难易,规定上供物品的多少,既课征力役、实物;又课征军役,以保证“赋役有常,职掌分定”的原则。因此,任土作贡与五服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国家建立后,对租税问题的高度重视及其力求使租税制度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由于“九州贡法”与“五服制度”的建立,于是“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禹锡玄圭,告厥成功”【29】。

  司马迁在《史记》中对此曾有中肯的评价:“自虞夏时,贡赋备矣”【30】。国内著名专家认为:“这一时期的税收原则是:‘因田制赋,任土作贡’”【31】。

  军事民主制度已向国家形态过渡,公共权力已经站在整个社会之上,历史变革的时代已经到来,当新型的社会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土地制度躁动于母腹之中时,“禹贡”所孕育的原始贡赋制度也将一朝分娩。

五、夏商周三代的盐“贡”源流关系

  夏商周三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就由“贡赋”两大支柱所构成,也就是“田赋”与原始的“贡”。两者都是税收的原生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并将土地逐级分封分授给大大小小的奴隶主,有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赋税制度,田制决定税制,九州的田赋一揽有余,天下的物产“任土作贡”。这就把以下献上、出于土的“贡”和自上税下、出于田的“赋”结合起来,始成我国贡赋滥觞。显然,《尚书·禹贡》所记载:“因田制赋,任土作贡”,即“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实为我国早期赋税制度的雏形。

  既然如此,青州“厥贡盐絺”,说的是“献”的内涵,还是“税”的内涵已经非常明白了。否则,就不能理解古代社会何以把食盐看作是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线,是“立国之本”,是“国之命脉”。盐的重要性确实是不言而喻的,并不是今天需要探讨这个问题而突现出来的。

  食盐是促成黄帝部落的“华族始祖”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食盐也是尧、舜、禹部落联盟得以建国的“主要命脉”之一。夏王朝脱胎于原始社会,是三皇五帝的延续,是第一个奴隶制形态的国家。雏形国家的政治体制、组织形式和财政形态可能简陋和粗糙,但在立国的重大问题上是绝不会有半点退让。盐贡就是盐税的原生形态,公共权力的发展需要这个明确的答案。

  夏商周三代都是奴隶制社会,生产关系一脉相承,分封分授土地,但生产力却在飞速地发展。

  商代食盐生产的规模和技术都超越了夏代。据报道,考古人员对双王城盐业遗址调查和试掘,“共发现古遗址77处。其中商代至西周初期70处”,“双王城地区是商代制盐的一个重要基地”。“在北部3.5平方公里范围内,已发现30处遗址,每平方公里达9处。制盐遗存分布如此密集、制盐规模如此之大,这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属于首次发现”【32】。而且使用草木灰制盐,这与后世的淋灰法制盐基本相似。另据李屋遗址考古所提供的材料证明,“(李屋)是商代版图中的一个近海之地,也是一个制盐较为集中的地方”。商君武丁所作《商书·天命》下篇曰:“若作和羹,尔惟盐梅。”可见盐在商代生活中的地位。

  商承夏制,仍行盐“贡”,并已出现负责盐政的专职官员,甲骨文有“卤小臣”(《合集》5596)一词,专家认为这是晚商的盐官之设。

  周代盐业生产品种已经迅速扩大,除了池盐,还有海盐、形盐、岩盐等。周代仍行“贡”法,但分为两种:一是所谓的“邦国之贡”(九贡),“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即渔盐)”,即各诸侯邦国对周天子的“贡”;二是所谓“万民之贡”,即“以九职任万民”,民皆有贡。史载“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可见盐贡之重要性。

  周代的国家体系更为完善,已设置了“盐人”专职盐政管理。《周礼·天官·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供)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盐、散盐,宾客共其形盐,王之膳羞共其饴盐。”

六、管仲的财政思想及对盐税的干预

  春秋早期,齐国管仲对租税一向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薄税敛,毋苛于民”【33】。“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34】。他说:“租籍者所以强求也”【35】。而强制性租税征课,无疑是夺取百姓财产,自然会招致人民的不满。可谓“夺之则怒,予之则喜”【36】。因此,赋税的征收应该是“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37】。表面赐予有形,实质夺之无形,百姓高兴,官府获利。这实际上是《管子》在税收课征方式上提出的欺诈性原则。管仲论述了“强求”性租税的种种缺点,提出了以国家经济收入取代租税的观点。

  他不赞赏向“树木”、“六畜”和人口征税,而主张“轻重鱼盐之利”【38】。“唯官山海为可耳”【39】,“海王之国,谨正盐策”【40】。“伐菹薪,煮沸水为盐,征而积之”【41】。以食盐专卖迫使天下人向齐国纳税,即“煮沸水以籍天下”【42】。并以实证方法说明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国通过食盐专卖可以获取两倍于人头税的收入。管仲相齐,他的主张得以贯彻,在齐国推行了食盐专卖,以专卖收入取代了税收收入。这是齐国成为强盛富裕之国,雄踞五霸之首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管仲的经济思想与经济措施已经阐明了盐税的原生形态是存在的,至于叫“盐贡”还是称“盐税”,那已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了。

  这里还有一条史料,就是“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43】这该如何解释呢7这与管仲差不多是同一时期的史实,这究竟是“税”呢?还是“贡”呢?

  夏商周三代囊括盐政的主要财政形态就是盐贡,特别是《尚书·禹贡》所载的“盐”贡。如果认为盐“贡”不是“税收”(范畴),仅仅是“献”,那么,从三代国家的“献”直接发展到春秋时期的专卖,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是难以衔接的。管仲的财政思想及对盐税的干预已作了肯定的回答。

  刘德法先生从文字学角度分析了“盐”,他认为汉字很有讲究,有象形文字的基础,“盐”字繁体正写为“鹽”,是由“臣”、“人”、“卤”、“皿”四个字组成,实际上“盐字分为三部分:下部象征制盐的工具,上部左边表示王权之下的官僚,上部右边则是制盐的卤水。这个字较具有甲骨文的特征。且形象地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权对盐的垄断”。

七、“盐贡”是税收的原生形态

  青州的盐贡(还包括其他各州的贡物)实际上都具备了税收的性质,只是表现为税收的原生形态而已。这是因为:

  第一,食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也就是说是战略物资。从实物形态上加以保证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不能因为盐贡是实物形态,就认定盐贡是财政关系,而不属于税收范畴。恰恰相反,正因为盐贡的重要性,所以必须是税收,这是国家至高无上的原则,只是早期社会无法也无需从理论上做出详尽的论述而已。另外,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税收同样存在力役形态、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亦即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仅仅因为是实物形态而否认盐贡是原生形态的税收是不可取的。

  第二,早期社会包括夏商周三代,还是以自然盐为主,限于技术和产量制约,必须定时足额缴纳,而且要确保运输道路的畅通,这就突显了国家对食盐的重视程度,不仅有制度内(税收强制)的规定,而且还需制度外(运输机制协调)的保证,以解决陆路不畅、水路淤塞的种种问题。此外,食盐是立国之本,国之命脉,夏代绝不可能例外,盐贡只能表现为税收的早期形态。因为谁控制了盐,谁就能在早期社会脆弱的政治平衡中掌握制胜的砝码,这是早期国家的生存战略。

  第三,九州贡赋制度(包括盐贡)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的,但夏代统治者窃取了“贡”,却保留了“贡”的名称。而“贡”的内容由奉神变为“以下献上”,范围又扩大到土地上的一切生成物。这部分“贡”反映了国家与各级奴隶主以及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关系,即以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来表示,所以这个“贡”实质上已经是“税”了,以贡代税,贡税合一,名为贡,实为税的原生形态。

  第四,早期的“贡”与后世的“贡纳”究竟有何区别?早期的“贡”是基于土地分配为依据,是公共权力的运行和财源的相互关系,是国家内部的正常经济再分配活动,因而属于税收范畴;而后世的“贡纳”完全慑于政治恫吓、军事压力、武力威胁等,一时一事、因人因事因地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划人财政范畴,这是衡量两者的基本标准之一。

注释:

【1】【28】【29】《尚书·禹贡》。

【2】晋人王廙著:《洛都赋》。

【3】《河东盐法备览·盐池门·源流考》。

【4】【7】王仁湘、张征雁著:《中国滋味:盐与文明》,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

【5】参见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9页。

【6】《说文解字》。

【8】金鑫、刘志城、王绍飞主编:《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04页。

【9】【15】《辞海》1999年版第625页。

【10】《辞海》1999年版第627页。

【11】【14】《辞源》(四)第2950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5月。

【12】李碧如:《贡助彻是三代奴隶社会中三种不同对象的税收制度》,载《中国古代财政史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5月,第325页。

【1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9页。

【16】《竹书纪年辑证》。

【17】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82页。

【18】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研究》上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1月第165-166页。

【19】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研究》上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1月第115页。

【20】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研究》上集,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1月第174页。

【21】《左传·哀公七年》。

【22】《国语·鲁语》。

【23】《左传·宣公三年》。

【24】【30】《史记·夏本纪》。

【25】拉法格:《宗教与资本》第85页。

【26】【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18页。

【31】金鑫、刘志城、王绍飞主编:《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424页。

【32】中广网济南3月3日报道。

【33】《管子·五辅》。

【34】《管子·权修》。

【35】《管子·国蓄》。

【36】【37】《管子·轻重乙》。

【38】《史记·齐太公世家》。

【39】【40】【42】《管子·海王》》

【41】《管子·轻重甲》。

【43】《说苑·臣术》。 

原载《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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