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的高度重视是晚明文化的中心内容之一,可是我们还远远不能达到对情和“情教”理解的共识。本文的目的不是要在现有的对情的各种解释之外另寻一种新的定义,而是首先承认情的多义性,然后考察这种多义性形成的原因,最后再思考情与文、感情与文学表现之间的关系。
情之所以意义不定,首先因为它与一系列的周边概念之间的关系模糊多解。包括“性”、“名”、“理”、“欲”、“礼”、“志”、“阴”、“阳”等的这些概念与情的互动从来都是围绕著对性之善恶问题的争论,从而造成了情与伦理道德之间关系的模糊。以“名”为例,它作为道德规范,其自身内在的矛盾,也就是“辨同异”与“明贵贱”之间的不相吻合,在明末清初以写情为主的才子佳人小说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冯梦龙所倡导的“借男女之真情,发名教之伪药”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名教”自身的矛盾分化和由此而来的“情教”的复杂性。就连冯梦龙自己都明确表示了他的“情教”和伦常的不可分:“我欲立情教,教诲诸众生。子有情於父,臣有情於君。”
从情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纠葛入手,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情的涵义之所以飘渺不可捉摸,是和这个概念本身作为特殊意义效果的语言载体分不开的。在这一点上,格厄马斯(Algirdas
Julien Greimas)和房廷(Jacques Fontanille)强调话语的中介作用的《激情符号学》(The
Semiotics of passions)对我们进一步理解“情”的概念有很大的启发。从情的多义性和语言的关系出发,我们自然也就联想到《文心雕龙》中所提出的“情文”的概念对中国文学语言中“无情便无文”的特质的概括。问题是,我们可不可以进一步说“无文便无情”呢?如果坚持认定“情”即是“性”,是自然生成的,是本质的,我们当然不能同意“文”是“情”的前提;可是我们如果不忘记情所受的礼仪的制约、在礼仪的演进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表演性、人为性,以及情所受的其它道德规范的制约,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无文便无情”,文是情必不可少的中介。
“激情符号学”对我们的另外一个重要启发是在主客体的关系问题上。激情或情感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客体可以以一种价值的形式,将其自身强加於主体之上,所以由“外感”经身体而至“内感”的获得情感意义的过程必须要从客体开始。要理解作为存在、作为语言意义的主体,我们就必须先理解主体所取得的客观价值。“激情符号学”实际上就是关於主体所取得的、失去的、或者悬置的各种价值。换句话说,情感的发生不是如笛卡尔(Descartes)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说的那样、由一个理性的全知的主体积极地在外部世界中取得,而是从客体开始,反方向作用於主体。
荀子说“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其中表达的主体主动寻求的意思是无可置疑的,可是在“求”之前,主体先要判断什么是“所欲”,也要判断欲望的对象可不可以得到,这就是取决於客体怎么样以自身的价值加於主体之上了。由此看来,“情之所必不免也”难道不是暗示著先由客体而至主体的动态过程吗?在我们质疑西方启蒙思想所谓全知全能主体的今天,沿著由客体而主体、由它者而自我的方向理解遇物而动、遇事而发的情的发生机制,同时不忘文的中介作用,就不失为脱出非此即彼的诠释传统束缚的一条新的思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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