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台谏对宰辅的制衡关系
宋代相权强化的结果,使得朝野多种矛盾都集中到宰辅的身上。如何有效地保持相权与皇权之间的平衡,就成为朝廷关注的一大问题。台谏作为皇帝的耳目,其主要目的是扩大皇帝的视听、遏制相权的膨胀,行使对宰相的监察权,神宗元丰五年(1082)八月,诏曰:“三省、枢密院、秘书、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及言事御史弹纠。”(《长编》卷329)台谏监察的对象,二府首当其冲。台谏在朝政运转正常的年月里,也曾经合理地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1、宰相不可插手台谏的任免。
宋代宰相将“进退百官”视为自己的当然权力,经常代替皇帝行使用人权,甚至可以引荐二府执政或继任宰相,上文讨论的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三司使的任用,都与宰相有关。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宰辅无论如何不能过问台谏官的任命或罢免,仁宗说:“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长编》卷113)台谏的主要任务也就无法落到实处。绍圣末,权通判通远军李深上书曰:“祖宗故事,凡进退言事官,虽执政不得与闻,盖以杜绝台谏私于宰执也。”(《长编》卷491)这一条在宋代已成为祖宗成规,违背者往往要受到朝论的一致攻击。台谏官是权力平衡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台谏官的选择,因此被提高到与决定宰辅人选同样重要的地步。苏舜钦曾对仁宗说:“盈庭之士,不须尽择,在择一二辅臣及御史、谏官而已。”(《长编》卷121)
①、台谏官的荐举。
宋代特别重视台谏官的选拔和任用,除了必要的资历以外,在遴选过程中要保证两点:其一,荐举时排除宰辅的干扰;其二,皇帝绝对控制任用台谏的决策权。
任用官员的第一步就是臣下向朝廷推荐可用之才,“先须择举主,使之引类”(刘安世《尽言集》卷12《论杨畏举御史不当》第二)。推荐者的身份既关系到被荐者的是否有能力,又牵涉到他们复杂的社会背景。元祐五年(1090)九月,苏辙奏曰:“臣伏见唐制,御史属官皆大夫、中丞自举。及本朝旧法,亦皆丞、杂及两制举人。盖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执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长编》卷448)这是确定台谏官举主的最主要原则,皇帝根据此原则来指定台谏官的荐举者。《长编》卷205称:“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御史中丞、知杂事迭举二人,而自上择取一人为之。”这种荐举制度是承袭唐朝而来,《石林燕语》卷1称:“故事,台官皆御史中丞、知杂与翰林学士互举,其资任须中行员外郎以下、太常博士以上,曾任通判人。未历通判,非特旨不荐,仍为里行。此唐马周故事也。”
除了御史台中丞和知杂及翰林学士两类举主以外,皇帝还经常指定中书与门下二省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为台谏举主。元祐六年(1091)闰八月,诏曰:“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长编》卷465)元祐七年(1092)八月,“诏令御史中丞、侍御史、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同举台官二员以闻”(《长编》卷476)。诏书中所提及的这三类官员,他们地位都较高,而且与监察工作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举荐台谏可以与他们的本职工作联系起来。
御史中丞是台谏之长,荐举下属是其份内之事。就在上述哲宗诏书下达的同时,御史中丞郑雍上言曰:“臣闻风宪之地,责任所专,傥使官属多由他司所荐,恐非朝廷责任之本意。如未许本台专举,且乞用故事,专举一次。”哲宗立即同意了郑雍的请求,“诏令御史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同前)可见,御史台长官是台谏官的主要举荐者,包括御史台副长官知杂事,也是最主要的举荐者之一。翰林学士任职清要,职责之一是在皇帝身边备顾问,所以,他们也经常对朝廷大事提出意见或提供建议,起类似监察的作用。中书舍人和给事中虽属二省官员,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负有封驳之责,行使监察权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实际上形成台谏系统之外的第二监察系统。
朝廷选择这三类人作为台谏官的举主,包含深意,这可以使监察工作自成体系,独立运转。南宋周必大概括这一遴选制度说:“祖宗故事,明降指挥,令翰林学士、给、舍,或侍从之贤,及台、谏之长各荐数人,然后就其中选择用之。”(《文忠集》卷152《台谏员数回奏》)这里提及的“侍从之贤”者,所负监察、建议职责与翰林学士近似,“以论思献替为职”(《长编》卷376)。不包括在这几类之中的其他台谏官的举荐者,也一定是皇帝特殊指定的,但以上述几类最为常见。
②、宰辅不可为台谏官举主。
宋代相权强化,宰辅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插手朝廷所有事务,包括台谏官的荐举任用。有时皇帝也有所放松,指定宰辅为台谏官的举主之一。有时则为了表示对宰辅的信任,特诏废除“执政尝所荐举不得为御史”的限制(《长编》卷189)。然上述情况或一经发觉,立即会得以纠正;或不久又重新规定宰辅不得为台谏举主。仁宗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罢免侍御史张沔、殿中侍御史韩渎之职,因为他们是宰相李迪直接任命的,仁宗因此重申:“自今台官有缺,非中丞、知杂保荐者,毋得除授。”(《长编》卷113)庆历四年(1044)八月,仁宗再诏曰:“自今除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宋会要·职官》3之52)。哲宗元符三年(1100)三月,诏曰:“宰臣、执政、侍从,举台谏官各三、五人。”随即下诏修正云:“宰臣、执政官勿预。”(《宋会要·选举》28之28)靖康元年(1126)四月,钦宗还重申:“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宋会要·职官》3之56)
面对朝廷形成的“祖宗成规”,许多宰辅自避嫌疑。元丰二年(1079)十月,参知政事蔡确言:“御史何正臣、黄颜,皆臣任中丞日荐举,臣今备位政府,理实为嫌,乞罢正臣、颜御史。”(《长编》卷300)元祐五年(1090)七月,太皇太后高氏欲用田子谅为台官,门下侍郎刘挚即言“子谅,臣之姻家,故事不可用”,田子谅最终不得任台谏官(《长编》卷445)。元祐六年(1091)八月,御史中丞缺员,辅臣奏曰:“中丞及侍御史阙,缘御史杨畏有言,宜谨择言者,虑近臣巧说,引其密党,以此臣不敢进拟。”(《长编》卷464)
反过来,因台谏的进言而获得执政的位置,同样是需要避嫌的。庆历三年(1043)七月,谏官欧阳修、余靖、蔡襄言“枢密副使范仲淹有宰辅才,不宜局在兵府”,朝廷因此改命范仲淹为参知政事,范说:“执政可由谏官而得乎?”坚决加以推辞。(《长编》卷142)范仲淹不接受中书职务,不是因为自己的资历或能力不够,仅仅是因为避嫌。
③、宰辅不可罢免台谏官。
宰辅在选用、任命台谏官方面没有发言权,在罢免台谏官方面同样不许插手。否则,台谏的监察作用将流为一句空话,因为宰辅只须将与他们作对的台谏官设法罢免,就可以躲避监察了。宋代在这一方面也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嘉祐元年(1056)十二月,台官范师道、赵抃得罪宰相被出,御史中丞张昇立即抗言说:“天子耳目之官,进退用舍,必由陛下,奈何以宰相怒斥之!愿明曲直,以正名分。”且要求与其属下共进退。争论到最后,宰相李沆不得不自请外放,离开中书,仁宗则对张昇赏识有加。(《长编》卷184)在这一中书与台谏争辩的过程中,明显看出皇帝扶持台谏势力,以遏制宰相权势的意图。
④、皇帝对台谏官任免权的控制。
皇帝直接控制台谏官的任免权,是台谏官发挥“天子耳目”作用的保证。这种控制,不仅表现在推荐台谏官的举主每次都由皇帝指定,而且,皇帝有时还直接下达诏令,干涉台谏官的任免。大约有以下两种干涉方式:
其一,否决大臣的荐举,任命自己中意的人选。庆历八年(1048),“台阙知杂,执政欲进其党”,仁宗却另外任命何郯为侍御史知杂事,并对何郯说:“卿不阿权势,故越次用卿。”(《长编》卷165)
平日,皇帝就留意台谏人选,需要时就可以及时提拔。绍兴年间,赵鼎由司谏迁为殿中侍御史,御史中丞范宗尹认为不合制度,高宗回答说:“朕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此祖宗旧制,外廷未必知也。鼎所言四十事,已行三十六事。”(《宋宰辅编年录》卷14)从高宗的话来看,不但他自己注意台谏任职时的政绩,而且这种做法是“祖宗旧制”,由来已久。
其二,不要臣下推荐,直接下旨,任命或罢免台谏官。仁宗宝元二年(1039)十二月,仁宗认为御史中丞孔道辅与二府大臣朋比为奸,“诏中书,自今御史阙官,宜如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择官令举人。”(《长编》卷125)取消了臣下的荐举台谏权。当然,这条诏令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落实,但皇帝越过举荐者,直接任命台谏官之事,还是时有发生。英宗治平二年(1065)六月,御史台“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范)纯仁、(吕)大防名而命之。”(《长编》卷205)这是皇帝亲自任命台谏之例。神宗熙宁三年(1070)六月,贬知谏院胡宗愈,神宗对执政指责胡宗愈说:“略不为朕作耳目,专沮败朝廷所欲为。”(《长编》卷212)元丰五年(1082)四月,神宗又亲笔批复“(满)中行奏事不实不当,落侍御史知杂事。”(《长编》卷325)这是皇帝亲自黜落台谏之例。
多数台谏官的任命,还是在臣下推荐的基础上,由皇帝再做出最后决断。宋代“祖宗法制,台谏官必出自宸衷”(《山堂考索》后集卷6《官制门》),“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长编》卷113)。另一方面,任用台谏官,不参考臣僚意见,也是不可取的。徽宗时,“侍御史陈次升乞除罢言官并自内批,不由三省进拟”,得徽宗首肯(《宋史》卷314《范纯礼传》)这是防止台谏官的荐举落入宫妃、内侍之手的措施。宋代的君臣,都对台谏官的任用十分注意,以保证皇帝的决断权利。《东轩笔录》卷3载:“宝元中,御史府久阙中丞。……仁宗疑之,异时,因问许公(吕夷简)曰:‘何故久不除中丞?’许公奏曰:‘中丞者,风宪之长,自宰相而下,皆得弹击,其选用,当出圣意,臣等岂敢铨量之?’”庆历三年(1043)三月,仁宗亲选欧阳修、余靖、王素为谏官,蔡襄闻之贺诗曰:“御笔新除三谏官,喧然朝野尽相欢。”不久,蔡襄也得除谏官(详见《涑水记闻》卷4)。
依据史料,宋人任命台谏官的过程大致如下:先由皇帝指定举荐者,然后皇帝根据推荐上来的名单做出抉择,任命台谏官。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证了皇帝意图的贯彻实施。仁宗曾对宰相言及台谏选择的标准,说:“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世务、明治体者,以革浮薄之弊。”(《长编》卷171)无论皇帝根据什么途径选择台谏,大体都是依照这个准则。
⑤、宰辅与台谏之间的回避制度。
台谏与宰辅之间既然存在着一种监察平衡的机制,在人选方面就必须有所回避,以免徇私枉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宋代史料中有大量的这方面记载:仁宗庆历六年(1046)八月,监察御史唐询出知湖州,“以宰相亲嫌罢也”(《长编》卷159)。元祐六年(1091)三月,“殿中侍御史岑象求为金部郎中,以避苏辙亲嫌也”(《长编》卷456)。元祐八年(1093),“诏执政官亲戚不除谏官”(《宋会要·职官》3之55)。元符元年(1098),曾布列举近日所除的台谏官,“皆是执政门下人,不可用。”哲宗深表同意(《长编》卷494)。元符三年(1100)十一月,王觌新授试御史中丞、兼修国史与实录修撰,左正言任伯雨等立即上言说:“史院系宰相监修,今中丞仍为属官,朝夕相见,恐非所以重风宪、远嫌疑之道。”王觌因此改除翰林学士(《宋会要·职官》17之26)。隆兴二年(1164)九月,监察御史王稽中自言与执政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荐”,“若不回避,清议不容”,孝宗因此下诏辩明说:“王稽中乃朕亲擢,非王之望所属,不当过为回避。”(《宋会要·职官》17之34)
刘安世曾总结用台谏官之例说:“凡见任执政曾经荐举之人,皆不许用为台官,盖欲其弹击之际,无所顾避而得尽公议也。”(《长编》卷415)具体地说,就是二府宰辅的子弟、亲戚、门生,以及宰辅进入二府之前所举荐的朝臣等等,都必须回避,不得任台谏官。章惇对太皇太后高氏叙述这个回避制度说:“台谏所以纠绳执政之不法,故事,执政初除,亲戚及所举之人见为台谏官,皆徙他官。”(《长编》卷360)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宰辅不可操纵台谏。
推而广之,有时皇帝对二府大臣与台谏的关系过于密切也要心存疑忌。庆历初,二府大臣范仲淹、富弼等主持朝政革新,谏官欧阳修极力襄助,“庆历革新”很快失败,与皇帝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有所怀疑有关。直到庆历末年,朝臣还以此为言,称“自昔年二府大臣及台谏官有互为表里者,圣聪觉悟,已行黜典”(《长编》卷163)。
这种回避制度因皇帝的好恶时时被破坏。熙宁初,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其连姻谢景温为侍御史知杂事,因为神宗特别信任王安石,两人之间不仅没有回避,谢景温还时常充当王安石扫清政敌的喉舌。熙宁末年,王安石再次入相,其子王雱任右正言,虽然王雱病废,但依然是与制度相抵触的。而此时的御史中丞邓绾也是靠依附王安石得以升迁的,他不但在政治上阿谀王安石,而且甚至上言要求录用王安石的子与婿,连王安石也认为“绾为国司直,职当纠察官邪,使知分守,不相干越,乃与宰臣乞恩,极为伤辱国体。”(《长编》卷278)元祐二年(1087)八月,吕陶上疏言:“本朝故事,为御史者,有两府是举主,并须回避。……近岁以来,此制隳紊,只避亲戚,不避举主。昨除杜纯为侍御史,明知是韩维亲家,略不回避,奋然用之,无复忌惮。”(《长编》卷404)元祐四年(1089)六月,朝廷任命韩忠彦为尚书左丞,“右谏议大夫范祖禹之妻与忠彦之妻,从兄弟也,祖禹引嫌乞回避。右司谏吴安诗言忠彦之妹嫁其子,右正言刘安世言其子娶忠彦之女,皆乞回避。诏特不回避,仍不得为例。祖禹等力辞,讫不许。”殿中侍御史孙升进谏说:“朝廷设谏官、御史,为人主耳目,正欲检察大臣之私。今谏官、御史七员,而令谏官三人不避大臣之嫌,则是人主耳目已废其半矣。虽陛下待大臣以至公,责谏官以大义,然固有成法,既许规避。则人之常情,不无私意,既废国法,又抑人情,故公议有所未协。”朝廷没有采纳孙升的意见,再次人为地破坏了回避制度(详见《长编》卷429)。
2、台谏对宰辅势力的遏制。
皇帝有意识地扶持台谏势力,用以监察宰辅议政、施政、决策过程中的缺失。至和二年(1055)六月,赵抃入对,就将台谏对宰辅的监察重要作用做了说明,言:“宰相有罪恶彰露,迹状狼籍,谏官不论列,御史不纠弹,天子不得闻,下情不得通,积日持久,天子之势危矣。”(《长编》卷180)哲宗时御史中丞邢恕阐述御史的作用说:
执政大臣欲擅权者,必先摧沮台谏官,台谏气夺,则无敢议己者,然后得以专辄用事,封殖朋党。明圣有为之主欲收揽权纲者,必先择台谏,非其人则或废黜,或他迁之。如得其人,则须听用其言,然后执政大臣不得专权用事,威福不出于己,则朋党自然破散,群下莫不一意以事君,忘私而徇公,则主势隆于上,治道成于下,非小补也。(《长编》卷493)
在朝廷各个职能部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台谏确实发挥了较好的监察作用。史称台谏“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山堂考索续集》卷36《官制门》)。宋代众多宰辅的去职,都与台谏的弹劾有关。皇祐三年(1051)十月,宰相文彦博出知许州,起因于殿中侍御史里行唐介的弹劾;庆历七年(1047)三月,宰相贾昌朝与枢密副使吴育争执,御史中丞高若讷言“阴阳不合,责在宰相”(《长编》卷160),贾昌朝因此罢相;至和二年(1055)六月,宰相陈执中因殿中侍御史赵抃等的“交章论列”而罢免;嘉祐六年(1061)四月陈旭罢枢密副使,因台谏“交章论列”,仁宗虽然“知言者非实”,但还是遵循台谏舆论(《长编》卷193)。宋代这一类事例是不胜枚举的。但是,多数集中在北宋中期以前。北宋后期以来,朝纲紊乱,台谏渐渐为宰相所用,局面就颠倒过来了。
因台谏监察、中书不得随意行事的事例就更多了。至和二年(1055)五月,“诏中书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刘沆建言中书不用例,而议者皆以为非便,左司谏贾黯奏罢之。”(《长编》卷179)台谏势力鼎盛时甚至能一定程度上左右中书宰相意志,嘉祐四年(1059)七月,陈舜俞、钱藻、汪辅之策试应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并入等,陈舜俞、钱藻皆授官,汪辅之因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其无行,罢之,辅之躁忿,因以书诮让富弼曰:‘公为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天下何赖焉!’弼不能答”(《长编》卷190)。
为了防止御史处理事务受中书影响,宋人确立台谏言事独立的原则,甚至不允许皇帝插手。咸平二年(999)四月,御史中丞张咏上言:“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咨禀。”获真宗同意。(《长编》卷44)“受诏推劾”,本来就是秉特旨办事,关键是不到中书禀报,排除了中书的干扰。咸平五年(1002)六月,又诏曰:“御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宋会要·职官》55之4)独立言事的原则,是台谏发挥监察作用的有效保证。为了防微杜渐,规定“谏官例不与宰相相见”。
元祐四年(1089)十二月,太皇太后高氏欲宰相吕大防传话给台谏官刘安世等,吕大防便引此规定拒绝(详见《长编》卷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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