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忆兵  著

第四节 宰相代行用人权

    在“人治”的封建社会,各级官吏的任命和使用的权力,关系到一个王朝的兴亡盛衰。元祐年间,翰林学士梁焘说:“政事之本,在于用人”(《长编》卷468)。皇帝的中央集权,总是以控制用人权为主要目的之一。用人决策权是中央决策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这里单独讨论。

    宋代中央政府的用人权大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皇帝册授高级和要害部门官员、宰相除授朝廷次要官员、吏部差注全国基层官员。元祐初,吕陶奏章中说明三者之间的大致区分云:

 

    自两府而下至侍从官,悉禀圣旨,然后除授,此中书不敢专也;自卿监而下及已经进擢,或寄禄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此吏部不敢预也;自朝议大夫而下,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此中书不可侵也。(《长编》卷370)

 

    这三个层次用人权的划分,也是言其大概,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如此界线分明。但无论哪一个层次,宰相或唱主角、或唱配角,都参预其中,而且发挥越来越多的影响,作用越来越重要。以下分别讨论。

    1、皇帝控制用人权。

    宋代君王汲取唐代君主失柄、用人权归于下的历史经验教训,试图将用人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台谏也时常提醒皇帝注意用人权的有效利用,庆历八年(1048)三月,御史中丞鱼周询对仁宗说:“臣愿陛下听政之外,选材识之臣,独对便殿,访诸臣能否,曰某人宜何用,某人不足用,然后广询博采,参验异同,俟其得实,则行进退。”(《长编》卷163)对此,皇帝有系列得力的措施。

    ① 高层或要害部门官员的任命。

    皇帝的用人决策权,主要体现在高层官员的任命方面。唐代,“凡诸王及职事官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都由皇帝亲自除授(《通典》卷15《选举》)宋代承继唐人做法,以制度的形式确定高层官员的任命必须由皇帝发布制书,《宋史》卷162《职官志》云:凡“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此外,凡“执政、侍从、台谏、给舍之选,与三衙、京尹之除,皆朝廷大纲所在,故其人必出人主之亲擢,则权不下移”(《宋史》卷401《柴中行传》)。皇帝的亲自提拔和任用,称为“特旨除授”,或称“御笔除授”、“上批”、“中批”、“御批”、“内降”、“直笔”、“旨授”等等。皇帝的特旨用人,在宋代是很频繁的,如二府宰辅的任命,经常出自皇帝独裁,二府大臣的荣辱进退,与帝王的赏识与否休戚相关。嘉祐五年(1060)四月,枢密副使程戡罢,“宰臣进拟”继任者名单,仁宗说:“朕欲用旧人”,因此任命孙抃(《长编》卷191)。徽宗即位,执政阙员,皇帝亲自一一筛选进拟的名单,最后确定为韩忠彦、李清臣、黄履三人(《长编》520)。《老学庵笔记》卷9载:“王冀公自金陵召还,不降诏,止于茶药合中赐御飞白‘王钦若’三字,而中使口传密旨,冀公即上道,至国门,辅臣以下皆未知。政和中,蔡太师在钱塘,一日中使赐茶药,亦于合中得大玉環,径七寸,色如截肪。京拜赐,即治行。后二日,诏至,即日起发。”又,《朝野杂记》乙集卷8载云:

 

    孝宗初政,命相多不以次。史(浩)文惠自宗正少卿再阅月而执政,又五阅月而为相,相四阅月而罢。洪(适)文惠自太常少卿九阅月而执政,又五阅月而相,相三阅月而罢。魏(杞)文节自宗正少卿期年而执政,又九阅月而相,相未一年而罢。

 

    孝宗登基后亟欲有所作为,所以不次命相,稍不如意又匆匆更替,任用大臣,随心所欲,将皇帝的用人权表现得淋漓尽致。孝宗任用二府大臣沈夏时,与宰相梁克家的一段讨论,也充分说明了皇帝用人的主动权。孝宗赏识沈夏,问宰相梁克家说:“侍郎有过政府例否?”梁克家回答说:“陛下用人,何以例为?”孝宗因此特除沈夏为签书枢密院事(详见《癸辛杂识》别集下)。这一系列任命中,皇帝的旨意体现的十分明显。

    两宋时期,“一代天子一代臣”的现象十分突出,新皇帝登基或亲政,总是要大批更换二府和其它要害部门的大臣,以起用自己信赖或与自己政见相同的臣下。两宋还沿袭唐代一条不成文传统,即皇帝去世,以首相为山陵使,丧葬事毕,宰相便“坚请去位”,依例皆得新即位的皇帝同意。元丰末年神宗去世、哲宗登基,首相蔡确没有依上述传统行事,便成为政敌攻击他的主要理由之一(详见《长编》卷362)。这种传统,事实上不过是为新即位的皇帝起用自己信赖的大臣提供一种便利。得新皇帝信赖的旧宰辅,也总是能以种种籍口留任。可以说,在两宋多数时间里,帝王把握住高层或要害部门的用人决策权。

    ② 其他官员的任命。

    皇帝精力有限,原则上不过问具体部门和地方官员的任命。然而,有时皇帝为了显示自己的明察秋毫,或对某一任命特别感兴趣,同样可以插手其他各级官吏的任命或升迁,有时直接下达指示。这种出自“宸断”的决策方式,并不算违制,被朝野所接受。开宝七年(974)二月,军校史珪进谗言,诬陷权知德州梁梦升,太祖明察其奸,“曰‘梦升真清强吏也。’取所记纸召一黄门令赍付中书,曰:‘即以梦升为赞善大夫。’既行,又召还,曰:‘与左赞善大夫,仍知德州。’”(《长编》卷15)太祖的决断,可以不必咨询任何部门的意见。景德二年(1005)正月,真宗分别任命了定州、镇州、大名府等十余名知州、知府,真宗录任命名单付中书,中书宰相立即要求施行(《长编》卷59)。天圣四年(1026)九月,以“王博文为兵部员外郎、户部副使。时三司阙官,中书议除人”,仁宗以为“博文馈军有劳,此可用也”,故得任命。

    为了在用人权上取得主动地位,使人尽其才,宋代帝王花费了更多的心思,注意臣下的贤愚、才干等。《涑水记闻》卷1载:“太祖聪明豁达,知人善任使,擢用英俊,不问资级。察内外官有一材一行可取者,密为籍记之。每一官缺,则披籍选用焉。”太宗平日发现有才干者,总是“记其名于御屏”(《长编》卷34),用人之时就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淳化四年(993)七月,太宗“御笔飞白书(向)敏中及虞部郎中鄄城张咏姓名付宰相,曰:‘此二人,名臣也,朕将用之。’左右因称其材。”(同前)太宗曾对臣下说:“朕每日后殿自选循吏,候选及三二百人,天下郡县,何愁不治?迂懦因循之人,并与诸州副使、分司西京。或且给俸禄,不与差遣,然此辈又如何消国家禄食也?”(《长编》卷36)太宗不但掌握着高级官员的任命权,甚至过问地方下层官吏的任命,在两宋帝王中是一个十分极端的例子。

    其他帝王作为,如《长编》卷96载:

 

    (吕)夷简治开封,严办有声,上(真宗)识其姓名于屏风,意将大用之也。

 

    《长编》卷117载:

 

    太子中允、知淮阳军梁适,亦上疏论朱全忠乃唐之贼臣,今录其后,不可以为劝。上(仁宗)是其言,记适姓名于禁中,寻召为审刑院详议官。

 

    《朝野杂记》甲集卷5载:

 

    绍兴初,楼仲辉()资政有左史请命:“从官举可为监司者,令中书籍记姓名,遇阙除授。”上从之。已而,谓辅臣曰:“朕亦当书之屏风,以时揭贴。其不任职而无他过者,以自陈公观与之。”乾道初,孝宗新创选德屏于御座后,作金漆大屏,分画诸道,各列监司、郡守为两行,以黄签标识居官者职位、姓名,其背为《华夷图》云。

 

    ③ 皇帝用人决策时与宰辅的合作。

    在用人的决策方面,宋代许多帝王与宰辅之间有较好的协调合作关系。皇帝重视宰辅的人选推荐,宰辅则在用人问题上,尤其是在高层官员的任用方面,特别尊重皇帝的意见,推尊皇帝的最终决策权。真宗朝宰相王旦得病久不愈,真宗问天下事可付谁,王旦答云:“知臣莫如君,惟明主择之。”(《长编》卷84)英宗时,宰相韩琦、曾公亮欲用欧阳修为枢密使,欧阳修以为不可,说:“二三大臣自相位置,何以示天下?”韩、曾服其言。(《长编》卷205)《湘山野录》卷中记载着这样一段政坛、文坛佳话:

 

    吕申公(夷简)累乞致仕,仁宗眷倚之重,久之不允。他日,复叩于便座,上度其志不可夺,因询之曰:“卿果退,当何人可代?”申公曰:“知臣莫若君,陛下当自择。”仁宗坚之,申公遂引陈文惠尧佐,曰:“陛下欲用英俊经纶之臣,则臣所不知。必欲图任老成,镇静百度,周知天下之良苦,无如陈某者。”仁宗深然之,遂大拜。后文惠公极怀荐引之德,无以形其意,因撰《燕词》一阕,携觞相馆,使人歌之曰:“二社良辰,千秋庭院,翩翩又见新来燕。凤凰巢稳许为邻,潇湘烟暝来何晚? 乱入红楼,低飞绿岸,画梁时拂歌尘散。为谁归去为谁来,主人恩重朱帘卷。”申公听歌,醉笑曰:“自恨卷帘人已老。”文惠应曰;“莫愁调鼎事无功。”

 

    这里,君臣之间在用人问题上有很好的合作,后任宰辅则深感前任荐引之德。可以这样说,在两宋绝大多数时间内,皇帝都没有失去用人的主动权。

    帝王在理论上、同时也是在实际中掌握着高级和要害部门官员的任用权,在这一方面,宰辅享有参议权,提出候选人名单供皇帝抉择,或对皇帝决定的人选提供个人意见,皇帝也常常主动征询宰辅的看法。皇帝征询宰辅的意见之做法,大约也分成三种,一是事先要求宰辅推荐合适人选,以供选择,如:

 

    (太宗淳化五年十一月)诏(吕)蒙正以下至知制诰,各举有器业可任以事者一人。(《长编》卷36)

 

    (真宗天禧元年六月)上封者言:“边鄙虽宁,武备难阙。望令群臣各举将帅之才。如边上未有员阙,即且于内地州军差遣,缓急足副推择。”乃诏王旦等各举所知三两人,具名以进。已而,枢密院又请令宰相以下,各于京朝、幕职等官及候已上,举堪任将帅者各三两人。(《长编》卷90)

 

    (哲宗元二年七月)手诏付吕公著等,令于文臣中择有才行风力、兼知边事、堪大用者三五人,具姓名亲书实封进入。(《长编》卷403)

 

    二是拿自己的任命意见去咨询宰辅,以弥补缺失。《长编》卷59载真宗景德二年(1005)正月事云:

 

    上以河北守臣宜得武干善镇静者,乙卯,命西上门使马知节知定州,孙全照知镇州,刑部侍郎赵昌言知大名府,给事中冯起知澶州,州团练使上官正知贝州,莫州团练使杨延朗知保州,滁州刺使张禹知石州,崇仪使张利涉知沧州,供备库使赵继知邢州,西上门副使李允则知雄州,供备库副使赵彬知霸州。上亲录其姓名付中书,且曰:“朕如此裁处,当否?卿等供详之。”毕士安曰:“陛下所择,皆才适于用,望付外施行。”

 

    三是否定宰辅们的推荐,提出自己的人选;或在宰辅议论用人时,直接提出自己的意见。《长编》卷105载:

 

    (仁宗天圣五年正月)命枢密直学士、礼部侍郎刘筠权知贡举。中书初议择官,上曰:“刘筠可用也。”筠时在颖川,遂驿召之。

 

    在上述的用人过程中,中书或枢密院仅仅有向皇帝推荐合适人选的职责,决策权却掌握在皇帝手中。二府推荐的人选,如不合皇帝之意,一般说来要依照皇帝的旨意办理。如:

 

    (康定元年九月)己未,右正言、知制诰叶清臣为龙图阁直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事。中书进拟三司使,清臣不在选,帝(仁宗)曰:“叶清臣才可用。”遂以命之。(《长编》卷128)

 

    绍兴初,刘大中以监察御史宣谕诸路回,宰臣以其称职,拟除殿中侍御史。太上皇帝(高宗)云:“且令除秘书少监。”宰臣启其所以,太上曰:“大中所至多兴狱,尚有未决者。一除言路,外方观望,恐累及无辜。”(《挥麈前录》卷1)

 

    反过来,帝王决意要重用的人选,臣下的反对是无济于事的,哪怕是举朝反对。庆历四年(1044)九月,仁宗欲选拔陈执中为参知政事,《长编》卷152载:

 

    (仁宗)谓宰相曰:“执中在青州久,可召之。”遂召执中参知政事。于是谏官蔡襄、孙甫等争言执中刚愎不学,若任以政,天下不幸。上不听。谏官争不止,上乃命中使赍敕告即青州赐之,且谕意曰:“朕用卿,举朝皆以为不可,朕不惑人言,力用卿尔。”明日,谏官上殿,上作色迎谓之曰:“岂非论陈执中耶?朕已召之矣。”谏官乃不敢复言。

 

    2、宰相的用人权。

    宋代皇帝虽然握有用人决策权,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贯彻皇帝的意志,都必须通过中书宰相,包括宫廷宾妃的册命。通例,“凡制词既授閤门宣读,学士院受而书之,送中书结三省衔,官告院用印,然后进内。”(《长编》卷165)皇帝的接触面、视野、精力都是有限的,在用人问题上许多时候只是起象征性的决策作用,主要依赖臣下的推荐或决断。二府宰辅是皇帝身边的辅佐大臣,是皇帝依赖的主要对象,所以,宋代帝王往往是将用人权委诸宰辅,如仁宗要求“中书门下其采端实之士,明进诸朝”(《长编》卷192)。宋代任选官员的基本做法是“中书日进呈差除,退即批圣旨,而同列押字”(《春明退朝录》卷下)。即中书草拟任选方案,得皇帝同意,为制词颁布。宋初,太祖就强调“京朝官将命出入,及受代归阙者”,由中书派人“考校劳绩,及铨量材器,候有阙,中书类能以授之”(《宋朝事实》卷9《官职》)。中书用人具体表现为“堂除”、“部注”两种方式。“堂除”就是政事堂直接的除授;“部注”则是通过人事主管部门吏部经办的除授,同样置于宰辅的领导之下。其中以“堂除”的方式更直接地体现了宰辅的用人意志。

    ① “堂除”范围的膨胀。

     “堂除”制度由来已久,“堂除之说,天子托大臣以选择人才,无资格之拘,无关键之限”(《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6《堂除》)。唐代中央政府次一级的官员就由“宰相商议奏可,而除拜之”。宋代“堂除”制度屡有变化,一种总的趋势是:随着相权的强化,宰相将越来越多的用人权揽到自己手中,“堂除”的范围也越来越开阔。

    北宋初年,兵荒马乱,制度不健全,“除授皆由中书,不复由吏部”(《长编》卷22),用人主要是以“堂除”方式。太平兴国八年(983)八月,太宗特别诏曰:“自今应临轩所遣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长编》卷24)如此可以比较灵活主动,易于应付各种复杂紧急情况。太平兴国末年以后,朝廷行政管理逐渐正规化,中央先后设立差遣院、考课院、审官院等,掌握不同层次官员的任选,宰相的人事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皇帝还是经常将更多的信任给予宰辅,对关键地区地方长官的任命,要求中书直接过问。嘉祐五年(1060)九月诏曰:“齐、登、密、华、邠、耀、鄜、绛、润、婺、海、宿、饶、歙、吉、建、汀、潮凡十八州,并繁剧之地,自今令中书选人为知州”(《长编》卷192)。神宗年间,皇帝企图更多地将权力揽归己有,对“堂除”的限制逐渐严厉,甚至有废除的想法和诏令(详说见后)。然而“堂除”作为一项制度,始终没有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哲宗年幼即位,宰相在中央机构中的作用得以加强,“堂除”侵占吏部阙额的事情经常发生,对此朝廷中争论不断。元祐元年(1086)三月,“诏自今堂差不得冲吏部已注授人”(《长编》卷371),对“堂除”加以限制,不过奏效甚微。同年六月,又“诏:新复州县知州、军并堂除选,余吏部选。”(《长编》卷379)欲对“堂除”范围做一些划分。元祐二年(1087)八月,诏令大臣讨论确定制度,使堂阙和部阙“两不相妨”,结果是将104个知州阙归堂除,98个知州阙归吏部,堂除知州数比仁宗时增加了近一倍。这种划分并不能遏制堂除膨胀的势头,元祐三年(1088),右正言刘安世说:“近来堂除差遣多取吏部之阙”(《尽言集》卷11《论堂除之弊》),同年十一月只得再度划分堂除和部注的范围,三省言:

 

    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尚书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门下、中书省正言,尚书省左右司、六曹郎中,御史台监察御史,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寺监长、贰、丞,太常博士,太学博士、正、录,侍讲、说书,开封推判官、府司录,开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登闻鼓院、检院,王府翊善、侍读、侍讲、记室、小学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并中书省差。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长编》卷417)。

 

    太皇太后同意三省的详细划定。元祐六年(1091)六月又诏曰:“见今堂除阙内,单、利、耀、温州知州,石州、霸州、顺安军通判,并送吏部差注。”(《长编》卷460)

    元祐年间一次又一次地限制“堂除”的努力,正说明了“堂除”范围的不断膨胀。元祐臣僚的做法,为北宋末年以来权相滥用人事权开了先路。

    哲宗以后,皇帝不断发布各种诏令,限制堂除,却没有实际效果。到南宋绍兴年间,堂除知州军89处,吏部仅27处,甚至“京官知县并堂除”(《中兴圣政》卷9),此外,诸路监司的属官、坑冶监官等也被收为堂阙。孝宗时以至“知州军阙尽归于堂,而吏部更无知州军一阙以待孤寒资格之人”(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9《集议繁冗虚伪弊事状》)。南宋后期皆权相当政,用人如同囊中取物,更加随心所欲。

    ② 宰辅以用人为己任。

    皇帝在任用官员时对二府宰辅的依赖过多,就往往将用人权不知不觉地转移到二府宰执的手中。在任用官员的问题上,无论是哪一层次的,皇帝主动发表意见的时候总是比较少见,经常性的是二府大臣做出推荐并决断。然而,更多的时候,皇帝是有意将用人的决策权委之于宰辅,发挥相权的中枢调配作用,皇权只是做一种宏观调控。大中祥符九年(1016)九月,中书请以盛度权知开封府,真宗回答说:“可更问王旦”,事后证明了咨询的必要性,真宗评价说:“王旦铨量才品极当,必使人各得其所,此岂可不问也?”(《长编》卷88)熙宁年间,神宗特别信任宰相王安石,曾令参知政事冯京传谕王安石说:“自今进用人,或不可于意,但极论。”(《长编》卷237)此时,皇权和相权是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到实质上,皇帝都没有失去用人的决策权,在实际操作中,又是宰辅把握着用人决策权。皇权和相权,在宋代有着很好的协调合作关系。

    宋代在任命高级官员时的一般程序如下:首先由二府进拟准备任用者的名单,以供皇帝决断,得到皇帝最后首肯,中书依据所授予的词头,转入起草诏书之类的第二步具体工作。如果二府进拟名单不合皇帝意,就需要做再三的修订,以协调君臣的意见。例如,仁宗天圣元年(1023)八月,朝廷任命陕西转运使,“先是,宰相连进数人,不称旨。”最后,所拟的名单中有权开封府判官、侍御史俞献卿,“上曰:‘此可矣。’即命献卿往。”(《长编》卷101)《宋会要·职官》1之16言:“朝廷有除拜,中书吏赴院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受词头者。”中下层官员的任命,就更加简化,不必征求皇帝意见,“凡所除授,先由大臣进拟,而后下于中书、门下两省,臣僚无异论,则命词省审授之。”(《宋会要·职官》1之48)在这一系列任命官员的运作过程中,中书宰相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此外,中央和地方上各级官员的任用和升迁,也都必须经过二府审核这一道关卡。大中祥符三年(1010)四月,真宗诏曰:中央和地方官员才干“如实有可取,即送中书、枢密院,再加考核取裁”;或“先送中书、枢密院参详,别与引见”(《长编》卷73)。天圣七年(1029)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军,令中书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长编》卷108)。

    这种“委任责成”的方式,也固定为制度,使宰相将进退官吏、选拔贤能视为自己份内之事。宰相吕蒙正对太宗说:“臣备位宰相,可以进退百官。”(《长编》卷36)右正言鲁宗道则说:“审官之任,本宰相之责,宜妙选英哲以委之。”(《长编》卷90)元祐初宰相司马光说自己“备位宰相,遴选百官,乃其职业。”(《长编》卷382)元祐末执政梁焘论苏颂说:“颂为宰相,理会差除,可谓称任矣。”(《长编》卷482)他们所说的“百官”,应该是各个层次的官员任用。承认皇帝有用人最终决策权和委任于宰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冲突。宋代帝王和士大夫对此已有共识。

    ③ 宰辅插手高层和要害部门官员的任用。

    皇帝虽然直接掌握高层和要害部门官员的任用权,但是,他们的决策往往得自宰辅的推荐,许多时候更是由宰辅代替行使决策权。甚至宰相阙任,也由现任宰相或枢密使等推荐。天圣六年(1028),宰相张知白去世,中书阙员,“宰相王曾荐吕夷简,枢密使曹利用荐张士逊”,太后刘氏最终用张士逊为相(《长编》卷106)。宰辅插手这些方面的官员任选,表现方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坚持自己的正确用人主张,迫使皇帝听从。

    宰辅有时推荐的人选,不合皇帝之意,被屡屡驳回。然宰辅认定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坚持,最终获得君王的首肯。这种决策方式,从表面上来看依然是帝王最后拍板,但实际上的决策是由宰辅做出。当然,这时候必须是一位明智、有纳谏容量的帝王在位。

 

    (赵普)尝欲除某人为某官,不合上(太祖)意,不用。明日,普复奏之,又不用。明日,又奏之,上怒,裂其奏投诸地,普颜色自若,徐拾奏,归补缀。明日,复进之,上悟,乃可其奏。后果以称职闻。又有立功者当迁官,上素嫌其人,不与,普力请与之,上怒曰:“朕故不与迁官,将奈何?”普曰:“刑以惩恶,赏以酬功,古今之通道也。且刑赏者,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也,岂得以喜怒夺之。”上弗听,起,普随之。上入宫,普立于宫门,良久不去,上卒从其请。(《长编》卷14)

 

    它日,上(太宗)欲使人遣朔方,谕中书选才而可以责以事者。(吕)蒙正退,以名上,上不许。他日又问,复以前所选对,上亦不许。他日又问益急,蒙正终不肯易其人。上怒,投其手奏于地曰:“何太执耶!必为我易之。”蒙正徐对曰:“臣非执,盖陛下未谅尔。”因固称:“其人可使,余不及。臣不欲用媚道妄随人主意以害国事。”同府皆惕息不敢动,蒙正笏,而拾其书,徐怀之而下。上退,谓亲信曰:“是翁气量我不如。”既而卒用蒙正所选,复命,大称旨。(《长编》卷35)

 

    尝三荐(张),不用。曰:“果贤,陛下未尝用以为不贤,谗也。臣恐士弗得进矣。臣为宰相,三荐贤三不用,臣失职,请罢。”上(神宗)喜曰:“宰相当如是。朕姑试卿德不回,朕复何虑?”(《长编》卷311)

 

    赵普、吕蒙正都以直言著称。王珪则是北宋有名的“三旨宰相”,“以其上殿进呈,云‘取圣旨’;上可否讫,又云‘领圣旨’;既退,谕禀事者,云‘已得圣旨’故也。”(《长编》卷356)连王珪如此阿谀圣意的宰相,有时在用人问题上也要坚持己见,原因是宋代宰相将荐人、用人视为自己的当然职责。熙宁年间,王安石为相,朝廷任命大臣,神宗意见多次与王安石相左,反复讨论争议,最终采纳的总是王安石的用人方案。寇准尝自言用人标准:“宰相所以器百官,若用例,非所谓进贤退不肖也。”(《长编》卷62)寇准在中书时,因此大胆破格用人,在这一方面,宰相有决定性的发言权。

    其二,宰辅虽然是用人的最后决策者,却将恩德归诸帝王。

    在用人推荐与决策过程中,宰辅默默地做实际工作,皇帝享受“用人之明”的称誉,对外维护了皇帝用人之决策权。宰辅这样谦和的行为和态度,维持了皇帝用人决策权表里的谐和,避免了帝王可能生发的嫉妒之心,使得帝权和相权处于一种融洽的关系之中。

 

    (李)居中书日,有求进用者,虽知其材可取,必正色拒绝之,已而擢用。……子弟问其故,曰:“用贤,人主之事。若受其请,是市私恩也,故峻绝之,使恩归于上。”(《宋史》卷265《李传》)

 

    (王)旦为相,宾客满堂,无敢以私请。察可与言及素知名者,数月后召与语,询访四方利病,或使疏其言而献之。观才之所长,密籍其名,其人复来,不见也。每有差除,先密疏四三人姓名以请,所用者帝以笔点之。……旦凡所荐,皆人未尝知。旦没后,史官修《真宗实录》,得内出奏章,始知朝士多旦所荐云。(《宋史》卷282《王旦传》)

 

    (王)曾进退士人,莫有知者。范仲淹尝问曾曰:“明扬士类,宰相之任也。公之盛德,独少此耳。”曾曰:“夫执政者,恩欲归己,怨使谁归?”仲淹服其言。(《宋史》卷310《王曾传》)

 

    (范)纯仁凡荐引人材,必以天下公议,其人不知自纯仁所出。或曰:“为宰相,岂可不牢笼天下士,使知出于门下?”纯仁曰:“但朝廷进用不失正人,何必知出于我邪?”(《宋史》卷314《范纯仁传》)

 

    其三,权相当政时,用人权成为他们结党运私的一种主要手段。

    权相当政时,往往采取多种方法蒙骗君王,使帝王的用人决策权成为一句空话。《长编》卷96云:“自寇准贬斥,丁谓浸擅权,至除吏不以闻。”在类似情况下,相权对帝权产生离心作用,二者之间矛盾加剧,同时带来政局和社会的动荡。以至“竞进之徒,趋走权门,经营捷径,靡所不至。是恩命未出于上,而请托已行于下矣。”(《长编》卷121)或者“丞相不进贤者为将来之资,但用不如己者为自固之计。”(《长编》卷139)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北宋末年或南宋年间。例如:

 

    吕夷简执政,进用者多出其门。仲淹上《百官图》,指其次第曰:“如此为序迁,如此为不次;如此则公,如此则私。况进退近臣,凡超格者,不宜全委之宰相。”(《宋史》卷314《范仲淹传》)

 

    附己者立与擢用。自其独相,至死之日,易执政二十八人,皆世无一誉。……然甫入即出,或一阅月,或半年即罢去。(《宋史》卷473《秦桧传》)

 

    南宋后期权相韩侂胄、贾似道当政时,门生、故吏、仆夫皆跻身朝廷显贵,用人尺度已被败坏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如“陈自强则以侂胄童子师,自选人不数年致位宰相,,而苏师旦、周筠又侂胄厮役,亦皆预闻国政,超取显仕。……惟所欲用,三省不预知也。”(《宋史》卷474《韩侂胄传》)贾似道则凭贿赂授人以官职,“吏争纳赂求美职,其求为帅阃、监司、郡守者,贡献不可胜计。”(《宋史》卷474《贾似道传》)

    这种权相任人唯亲的现象,甚至发展到逐步把持科举考试。《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6称:绍兴二十四年(1154)三月,“亲试举人,考官以秦桧孙秦埙为第一,……同榜三百三十余人,桧之亲党居多,天下为之切齿。”

    但是,两宋这种权相操纵用人权的特殊情况,时间即短,皇帝的最终决策权也没有被完全侵夺。皇帝只是过于依赖某一宰相,或过于懦弱、昏庸。如果皇帝想发挥作用,权相立即退居其次。如徽宗曾轻易地将蔡京贬谪出朝,高宗轻易地从秦桧手中取回权力等等。这与其他朝代成为傀儡的皇帝,虽个人有才干,且“有心杀敌”,却“无力回天”的情形有天壤之别。所以说,宋代皇帝始终从理论到实质上都握有用人的最终决策权。

    3、中下层官员的任用。

    中下层官员的任选,归吏部负责,所注授的官阙称“部阙”。无论是元丰改制以前还是以后,这类吏部审官机构都是宰相的下属单位,归宰相领导,所以,宰相对其依然可以过问,“部注”人选,依然要通过中书审核。如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诏:“审官东院每季具知州军、通判阙,及合入知州、通判人姓名、功状赴中书,委中书审问,主判官详察人材,不以次选差。”(《长编》卷228)只不过宰相不直接插手中下层官员的任选,而是一种间接领导。以下对吏部的任选官员的机构做一简介。

    北宋前期设吏部尚书铨(简称尚书铨),掌七品以下文臣选授。建隆三年(962),代之以吏部流内铨(简称流内铨、吏部铨、吏部流内选等)。淳化四年(993)五月考课院并入后,并掌选人奏举与考核。元丰三年(1080)八月,改名为尚书吏部;元丰五年(1082)五月改制,再改为吏部侍郎左选。又设流外铨,归属吏部,掌在京师百司人吏考试与奏差。

    此外,掌管中下层官吏的选用、磨勘、考核、升迁的,还有吏部南曹:掌选人履历验审,将按吏部格式可以叙资迁调的选人材料送往流内铨,经流内铨注拟迁资的选人,再由南曹发给历子。这是流内铨的一个辅助性机构,熙宁五年(1072)七月并入流内铨;差遣院(京朝官差遣院):始置于太平兴国六年(981)九月,淳化四年(993)五月并入审官院,掌考核、比较少卿监以下京朝官任满归朝待命者,据中书所下员缺,量材录用,授以新官;磨勘院(磨勘京朝官院):淳化三年(992)十月始置,次年二月改名审官院,掌考核京朝官,以定黜陟;考课院:淳化四年(993)二月,由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改名(淳化三年十月始置),同年五月并入流内铨,掌幕职州县官(选人)的奏举及历任有过失人的考察等;审官院:淳化四年(993)二月,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又将差遣院并入,熙宁三年(1070)五月改为审官东院,考核六品以下京朝官殿最,排列其爵名、秩位,提出相应的内外职务任命方案,上报待批,神宗改制后,并入吏部尚书左选。审官西院:熙宁三年(1070)五月始置,元丰五年(1082)五月改为尚书省吏部尚书右选,掌閤门祇候、大使臣以上武臣磨勘、差遣。这些部门,在不同的时期内职能有所交叉或取代。

    元丰改制,审官机构经过演变、合并,确立为“吏部四选”,即吏部尚书左选、右选和吏部侍郎左选、右选,其具体分工为:

 

    文臣之(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外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宋会要·选举》23之1)

 

    四选制度确立后,宋代中下层官员的管理、任选机构从此定型,一直绵延到南宋末年。

    4、皇帝和宰辅之间用人权的相互控制。

    宋代皇帝和宰辅在用人方面基本上能协调一致,如上所述,同时又有矛盾之处。两者既相辅相成、相互依赖,又有相互控制的一面。

    ① 皇帝对宰辅用人权的控制。

    首先,好猜忌的皇帝并不能对臣下完全放心,他们要耍弄各种权术,以达到控制宰辅用人权的目的,使自己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或有更多的发言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君王(包括垂帘的太后)对自己和二府大臣没有信心的时候。

 

    章献太后智聪过人。其垂帘之时,一日,泣语大臣曰:“国家多难如此,向非宰执同心协力,何以至此?今山陵了毕,皇亲外戚各已迁转推恩,惟宰执臣僚亲戚无有恩泽。卿等可尽具子孙内外亲族姓名来,当例外一一尽数推恩。”宰执不悟,于是尽具三族亲戚姓名以奏闻。明肃得之,遂各画成图,粘之寝殿壁间。每有进拟,必先观图上,非两府亲戚姓名中所有者,方除之。(《默记》卷上)

 

    章献是宋代第一位垂帘的母后,她生恐臣下不服或欺瞒,就使诈以操纵用人权。

    而且,帝王也一再公开告戒宰辅用人要出自公心,不要任用私人。太宗曾对宰相李昉等说:“中书、枢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乱根本系焉。且天下广大,卿等与朕共理当各竭公忠,以副任用。人谁无姻故之情,苟才不足称,不若遗之财帛耳。朕亦有旧人,若果无取,未尝假以名器也。卿等其戒之。”(《长编》卷26)太宗登基素有“烛影斧声”之说,所以,对人、对环境多疑忌之心,与宰辅之间的用人矛盾也因此产生。然而,宰执不可用其亲戚、子弟,也成为惯例。元祐元年(1086)五月,朝廷除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之子文及为右司员外郎、门下侍郎韩维之侄韩宗师直秘阁,既引来台谏的一致攻击,文及和韩宗师不久因此罢去。元祐二年(1087),文彦博向朝廷推荐吕大临、杨国宝,侍御史王岩叟进谏说:“杨国宝、吕大临二人,是见任执政之亲,士大夫口语籍籍,以为不平。”要求“养之以重其名实”。(《长编》卷396)在正常情况下,宰辅用其亲戚或子弟,必定会遭到言官的弹劾。

    皇帝对用人权的控制,还典型地表现在对宰相“堂除”用人的限制上。相对来说,宰相比较喜欢采用“堂除”的方式用人,将人事权直接操纵在自己手中。“堂除”的范围虽一定之规,但并不严格,因人因时而异。神宗时,皇帝与宰相曾为此有过争执,《宋会要·职官》1之18载:

 

    (熙宁)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选于中书,上曰:“中书数人,所总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尽详。且中书,三公职事,在于论道经邦。”公亮曰:“今中书,乃六卿冢宰之职,非三公也。”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职。唐陆贽言宰相当择百官之长,知审官是也。今不择知审官人,而但堂选知州,所选人不精,徒令中书事更烦,况非国体也。”王安石曰:“诚如陛下所谕。”

 

    根据神宗意见,宰相不应该直接插手下面地方人事任免,“堂选”范围不应该过于宽泛,宰相应该将精力投注于“择百官之长”,关注中央高层的人事任用。对于“百官之长”,宰相则仅有推荐权,决策在皇帝,所以,进一步连“堂除”也可以废除。元丰四年(1071)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同年十一月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宋会要·职官》1之19)不过,“堂除”并没有因为一纸诏书而废罢,在两宋选官制度中依然盛行“堂除”方式。元祐三年(1088)十二月,三省因“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具体裁定“中书省差”和“吏部差”的界限(详见《宋会要·职官》3之9、10)。皇帝为了控制“堂除”用人,又规定“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逐名下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即述其要,仍具系与不系宰执有服亲”(《宋会要·职官》8之7)等,以便皇帝审阅浏览。“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同上)。

    在监督过程中,皇帝还可以随时纠正宰相“堂除”过程中“任人唯亲”的倾向或做法,《齐东野语》卷1载:

 

    旧法,未经任人,不许堂除。时相欲示私恩,则取部阙而堂除之。上(孝宗)知其故,遂令根刷姓名进呈。降旨云:“宰执当守法度,以正百官。梁克家违戾差过员数最多,候服阙日落职,曾怀可降观文殿学士。”

 

    朝廷多次立法,抑制任用宰辅子弟。熙宁四年(1071)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宋会要·职官》1之19)其意图也是抑制“任人唯亲”的做法。

    皇帝对宰相用人权控制的极端就是剥夺其权力,这样的事例在南宋也曾发生过。理宗时的参知政事崔与之曾描述当时用人的情况说:“宰相进拟多沮格不行,或除命中出,而宰相不与知。”(《宋史》卷406《崔与之传》)皇帝破坏“委任责成”的模式,意味着朝纲已乱。南宋宁宗时宰相余端礼就曾意识到这一点,他说:“除从官中书不知,朝纲已紊,祸根已滋。”(《宋史》卷398《余端礼传》)这些不正常态,多数发生在南宋。

    ② 宰辅对皇帝用人的诤谏。

    从宰辅的角度出发,则要求帝王用人不能独断独行,随心所欲,上面曾举例宰相在用人时的坚持己见。当宰辅被不同程度地剥夺用人权时,他们就要提出抗议意见。右补阙田锡在上书时指出太宗的处事不当,其一是“宰相不得用人”,建议“宰臣若贤,愿陛下信而用之;宰相非贤,愿陛下择可用而任之”(《长编》卷25)。总之,应该充分发挥宰相的职能作用,将用人权放心地交到宰相手中。

    皇帝“内降”用人,这种做法往往是为了酬谢私情,更多的时候是为宵小打开方便之门,在两宋时期虽然比较少见,但臣下依然要对此提出抗议,要求君主改正。庆历元年(1041)五月,左正言孙沔对仁宗说:“天圣之间,多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颇邪之辈,巧宦进身,求左右之容,侥荣滥赏,假援中闱,实玷朝直。”“近岁以来,此路复起,未知以何事迹达于聪明?妨公起谤,无甚于此。”“伏望特发宸衷,止绝内降,如有合自中出之事,令两府及诸司依公执奏,勿使阿谀上累圣明。”(《长编》卷132)庆历二年闰九月,直集贤院尹洙上疏说:“近时贵戚、内臣以及士人,或因缘以求恩泽,从中而下,谓之‘内降’。臣闻唐氏衰政,或母后专制,或妃主擅朝,结恩私党,名为‘斜封’。今陛下威柄自出,外戚、内臣贤而才者,当与大臣公议而进之,何必袭‘斜封’之弊哉!”(《长编》卷137)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左司谏王岩叟告诫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说:“斜封墨敕,不宜于今日有,自古此事尽出于外人交结宦官、女谒,遂卖官鬻狱,无所不至,不可不防微”(《长编》卷386)。“与大臣公议”是用人的唯一正常途径,“公议”的结果往往是宰辅代行用人决策权。

 

     

                                                                                          

 

返回

版权所有 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制作 Copyright© 2000
web@guoxu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