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行决策权
在封建专制社会,从理论上讲,皇帝掌握决策权,对国家所有的政务做出可否的决断。大臣的议政和施政,最终要汇总到皇帝手中,听帝王一言而断。每一朝皇帝,都努力在各个方面更多地体现这种决策权,这就是他们所提倡的“事必亲躬”。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务庞多繁杂,皇帝分身乏术,要真正做到“事必亲躬”是不可能的。即使一些打下江山、或才智过人的帝王,也从来无法全面体现自己的决策权,需要臣下参预决策。
况且,多数帝王“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或智力平平、才能庸常,或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不愿将过多的精力用于国家政务,自然更多地将决策权分与臣下。如宋仁宗,在宋代还算是勤政的好皇帝,监察御史里行孙沔却上书提意见说:“一岁之中,率无百余日视事。宰臣上殿奏事,止于数刻,天下万务,得不旷哉?……退朝之后,深宫之中,侍左右者,刀锯亏残之余;悦耳目者,绮纨艳冶之色。扃钥九重,叫阍千仞,宸禁昼严,乘舆天远发。固未见款召名臣,请问外事,询祖宗之纪纲,质朝廷之得失。”(《长编》卷115)
相反,宰辅则直接面对实际事务和各职能部门,远远要比皇帝了解国情和民情,所做的决断也更切合实际。如果宰辅议政得出结论之后直接贯彻实施,或象征性地呈报皇帝审批,事实上就已经将议政权和决策权融而为一。况且,历代分享皇帝决策权的,往往是最受皇帝信赖的政治势力集团。在宋代,就是以宰辅为代表的士大夫阶层。所以,宋代宰辅不仅握有议政权、施政权,而且还握有相当部分的决策权,代皇帝决策。
1、皇帝的最高决策权。
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君权至高无上,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宋代帝王的诸种努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证君主的最终决策权。纵观两宋三百多年历史,一切国家重大政务、军务,或者出自圣思独裁,或者都必须通过皇帝审核,颁布为诏令,君主的独裁权得到很好地维护。王安石说:“人主操予夺之柄”(《长编》卷230),孙升等则言“威福专出于人主”(《长编》卷440),即所谓“王言惟作命,百官承式”,“王者之言,群臣所禀受以施于天下者也”。“王言”的范围,为“指挥中书、枢密院事”(《长编》卷160,191),即对国家重大事务做出决断,然后交付中书和枢密院具体执行实施。宋代,是较好地贯彻落实“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之君主集权独裁原则的时代。
通常情况下,皇帝通过召集臣僚、合议大政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决策权,如常参、后殿再坐等,有时则通过批阅臣僚奏章来做出决策。皇帝的决策,再通过二府的中介,贯彻实施。从理论上来说,君权至高无上,皇帝的决策不受任何规章制度约束。然而,从操作规范来说,皇帝也是不能不依照二府机构设置与运作的程序,随心所欲的。时常,宋代皇帝会撇开二府,直接对基层发布自己的诏令,或者在具体事务上也贯彻自己的意志,如宋代皇帝喜欢授前方作战的军队以阵图,“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梦溪笔谈》卷11)等等。至昏庸的帝王,更是随意贯彻个人意志。《挥麈后录》卷2载:
崇、观奸佞用事,贿赂关节,干祈恩泽,多以御笔行下,朱书其旁云。稽留时刻者,以大不恭论,流三千里。三省无所干预,大启幸门,为宦途之捷径。
这样的决策和皇帝预政方式,显然都是违背制度的,属短期非常态行为,宫廷嫔妃、内侍等也最容易上下其手,伺机弄权。两宋时期,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宋代还曾出现皇帝干涉过多,二府宰辅无所事事的局面,但往往也是为时甚短,因为这同样是违背制度的,会引起大臣们的纷纷非议。熙宁末年,王安石罢相后,神宗将许多中央权力收归己有,台谏蔡承禧进谏说:“今之患在乎百职之不自任其职而已,中书以进人选才之方诿于陛下,密院以用兵择帅之事诿于陛下,事事皆出于圣意”(《长编》卷282)。这就是上文曾经言及的神宗朝相权短期萎缩的阶段。
2、宰相代使决策权。
宰辅议定上奏、皇帝审核批准,是中央决策的一般过程。但是,皇帝的审批常常沦为一种形式,而将相当部分的决策权委诸宰辅。宰辅有时沿袭唐制,采用“堂帖”、“札子”等文书形式,不需要皇帝发布旨令,便对政务直接做出决策,发布自己处理政务的意见,指挥号令。《梦溪笔谈》卷1说: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之“堂札子”也。
宋代中书“堂札子”所指挥的,往往限于一般性的事务。《长编》卷285称:“故事,惟中书执政官行札子,以出政令。”
宰辅替代帝王决策、以“堂帖”指挥各具体行政部门工作,形成习惯后,有时使得“堂帖”具有了过度的权威性,以至引起皇帝的疑忌。赵普“太平兴国初复相,堂帖之行,与诏敕无异。太宗命勿复行。”(《隆平集》卷4《宰臣》)其后,寇准为参知政事时,曾以“札子”指挥政事,太宗再次质疑说:“前代中书以堂帖旨(指)挥,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朝廷寻令削去。今何却置札子?札子、堂帖,大同小异耳。”(《宋会要·职官》1之71)
太宗还算是开国皇帝,有才能,喜揽权,故设法限制宰辅权力,太宗朝也是相权最为萎缩的时期。以后的皇帝,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更多的决策权委诸宰相。即使是根据皇帝的旨意起草诏令,宋代宰相也更多地体现了自己的意志,《石林燕语》卷5说:
唐诏令虽一出于翰林学士,然遇有边防机要大事,学士所不能尽知者,则多宰相以其处分之要者自为之辞,而付学士院,使增其首尾常式之言而已,谓之“诏意”,故无所更易增损。今犹见于李德裕、郑畋集中。近岁或尽出于宰相,进呈讫,但召待诏,即私第书写;或诏学士,宰相面授意,使退而具草,然不能无改定也。
具体地说,宰相或宰辅代使决策权,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皇帝充分相信某一宰相,自觉自愿地将决策权委诸该宰相。
某些宰相,胸襟宽广,处事稳妥,公平中允,尽心为国,因此深得明智帝王的信赖。在对该宰相品德、才能完全放心的前提下,皇帝就以部分决策权相委托,加大该宰相在中央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主导作用。获此殊荣的一般都是宰相,执政则因为资历、地位等多方面原因而与此殊荣无关。真宗大中祥符末年,王旦为宰相,王曾、陈彭年、张知白为参知政事,《长编》卷88载:
曾、知白、彭年等与王旦同在中书,尝乘间谓旦曰:“曾等拔擢至此,公之力也,愿有所裨补。”旦曰:“愿闻之。”曾曰:“每见奏事,其间亦有不经上览,工但批旨行下,恐人言之以为不可。”旦逊谢而已。一日奏对,旦退,曾等俱留。上愕曰:“何事不与王旦同白?”曾等乃以前说闻于上。上曰:“所行公否?”皆曰:“公。”上曰:“王旦事朕,多历年所,朕察之无毫发私。自东封后,朕谕小事专行。卿等当谨奉之。”退而谢于旦曰:“上之委遇,非曾等所知也。”旦曰:“向蒙谕及,不可自言先得上旨,今后更赖诸公规益。”
王旦代真宗决策显然是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所以中书辅臣通过多种渠道提意见。弄清事实真相后,王旦今后之代行决策权,恐怕就更加便利了。
其二,宰辅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迫使皇帝同意,实际上代行了决策权。
典型例子之一是寇准。寇准在太宗年间任参知政事时,就以“奏事切直”著称,往往“上怒而起,准攀上衣,请复坐,事决乃退。”因此得太宗夸奖说:“此真宰相也。”(皆见《长编》卷38)也就是说,在相权萎缩的太宗朝,宰辅们仍有可为。景德元年(1004)十月,契丹大举入寇,寇准时为集贤相,倡议并筹划御驾亲征,真宗惧敌怕死,多次临阵退缩,寇准说:“今寇已迫近,四方危心,陛下惟可进尺,不可退寸。河北诸军,日夜望銮舆至,士气当百倍。若回辇数步,则万众瓦解,敌乘其势,金陵亦不可得而至矣。”(《长编》卷58)寇准还发动军队将帅劝征,终于帮助真宗下定了最后决心,起驾进驻澶州。“澶渊之盟”的顺利订立,宋朝与辽国保持了长期的和平,都是起因于寇准的正确决策。
庆历四年(1044),杜衍为集贤相兼枢密使,“务裁侥幸,每内降恩,率寝格不行,积诏旨至十数,辄纳帝前。”仁宗对欧阳修说:“外人知杜衍封还内降耶?凡有求于朕,每以衍不可告之而止之者,多于所封还也。”(《长编》卷152)神宗在日常决策中有较多独断专行权,但仍然不能摆脱宰辅们的干涉,他曾经感叹说:“朕平生未尝作快意事”,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立即告戒说:“快意事岂宜作?”(《长编》卷338)宋代制度规定:皇帝诏书必须通过二府认可。这样的制度,既是赋予宰辅对皇帝的监督权,又是让他们分享决策权。
这种决策方式,形式上依然是皇帝决策,实质上是由宰相和执政们代行决策。
其三,宰相弄权,架空皇帝,掌握了绝大部分的中央决策权。
这种现象比较多地发生在北宋末年与南宋时期。北宋徽宗崇宁年间,起用蔡京为宰相。蔡京“箝制天子”,以亲信、党徒把持中央各部门大政,“取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每一事以三人主之,凡所设施,皆由是出。”“威福在手,中外莫敢议。”(均见《宋史》卷472《蔡京传》)南宋绍兴年间,“秦会之当轴时,几务之微琐者皆欲预闻,此相权之常态。”(《游宦纪闻》卷6)南宋宁宗开禧年间,韩侂胄“自置机速房于私第,甚者假作御笔,升黜将帅,事关机要,未尝奏禀,人莫敢言。”(《宋史》卷474《韩侂胄传》)度宗时,贾似道“赐第葛岭”,“吏抱文书就第署,大小朝政,一切决于馆客廖莹中、堂吏翁应龙。”(《宋史》卷474《贾似道传》)由此可见,权相在位,总是事无巨细,一切过问。他们已经将大部分乃至全部的决策权攫为己有。
3、临时设置的行政机构。
职能专一的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逐渐地产生独立性和离心力,宰相代行决策权,在这些部门贯彻时因此可能受阻或打折扣。为了灵活、充分地行使职权,将权力牢牢地收归己有,宋代宰相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情况下,便设置临时的行政机构,以贯彻自己的施政方针。《朝野杂记》卷5回顾这类临时机构说:
自王荆公(王安石)秉政,始创制三司条例司,以行新法。其后蔡儋州(蔡京)当国,踵其故,置讲议司。儋州罢,张文忠(张商英)代之,乃置政典局,不隶三省。靖康初,徐择之(徐处仁)、吴元中(吴敏)共政,又置详议司,俄以人言罢。绍兴二年,吕元直(吕颐浩)、秦会之(秦桧)同相,元直督军于外,会之欲夺其柄,乃置修政局,自领之,诏职事官及守令以上言省费、裕国、强兵、息民之策。
类似的临时行政机构还有:三司会计司,“熙宁七年(1074)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言总天下财赋而无较考盈虚之法,乃置是司。”经抚房,“专治边事。宣和四年(1122),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密院。”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仍以执政官兼副使。……初以总齐行在军中之政。”(均见《宋史》卷161、162《职官志》)
这类临时机构,在三段时期中设置最多、发挥作用最大。其一是王安石主持变法期间,为了贯彻自己的变法主张,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其二是徽宗年间,宰相为粉饰太平、鼓吹自己的治绩,设议礼局、礼制局、大晟府等等;其三是南渡初期,兵荒马乱,机构不健全,宰相为了便于管理,设御营司等。这些临时机构,侵夺了各个具体职能部门的权力,却为宰相的行使权力提供了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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