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宰辅集体领导制
宋代帝王选择士大夫政治势力作为合作对象的同时,又采用了宰辅集体领导的制度形式,以防范个人势力的膨胀,避免因宰相权重而走向失控。这种集体领导制度,也是对唐人“政事堂”制度的承继。然而,唐朝由于没有解决好各种政治势力相互平衡、对后妃和宦官势力加以抑制等一系列问题,集体领导制已被破坏无遗。宋人是在唐人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加以重建和完善的。宰辅集体领导班子中,包括枢密院政府长官。下文还将专章讨论枢密院问题,所以,这章中不作详尽介绍。
1、集体领导制的重建和完善。
宋太祖从孤儿寡母手中夺得政权,内部存在着新旧政权交替、稳定政局的难题,外部又必须面对北汉、南唐、契丹等等强敌环伺的危难局面,百废待兴。在这多事危亡之秋,所采用的手段也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宰辅集体领导制等等规范化的制度,还未被纳入考虑的范畴。
首先,太祖为了保持从周室合法获取皇位的正统承继形象,保留了周世宗时期的三位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却将真正的中枢权力操纵在自己和个别心腹(如赵普)之手中。乾德二年(964)正月,范、王、魏三相并罢,同月,赵普拜相。一直到开宝六年(973)八月,太祖对赵普信任有加,中书只有赵普独相,这段时间持续将近十年。显然,在这一阶段,宰辅集体领导制并未得以建立,这仅仅是从唐五代到宋代的一个制度过渡期。
宰辅集体领导制的形成是以参知政事的设立为标志的。乾德二年(964)四月,太祖为赵普置副手,称参知政事。“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长编》卷5)。赵普恩宠衰替后,集体领导制也相应地发展健全起来。开宝六年(973)六月,太祖连下数诏,使参知政事获得了与宰相共同议政、轮流执政的权力。赵普罢相后,既以薛居正、沈义伦为相,以卢多逊为参知政事。至此,宰辅集体领导制正式得以确立。
集体领导制大致贯彻两条原则:第一,宰辅集体议事制。国家重大事务皆由中书宰辅或二府大臣集体议定,然后奏报批准。第二,宰相“分日知印”、轮流当笔。这就使得每位宰相在处理日常政务时,具有了同等的权力。有时,参知政事也参预到这个行列之中,如《长编》卷374载:中书省言,“尚书省文字,自来左右仆射轮日当笔。”且“诏令左右丞权轮日主印当笔。”
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制的顺利贯彻实施,一般说来需要宰相之间政见的大致相同。任用二位矛盾对立者同时为宰相,显然无法协调工作。庆历七年(1047)二月,进陈执中为昭文相,三月,召夏竦为集贤相,越三日,即改命夏竦为枢密使,因为“谏官御史言:竦与执中在永兴尝议论不合,不可同为宰相。故改名焉。”(《宋会要·职官》1之76)
2、宰辅人数。
宋代宰相常设二员。北宋前期,大致设昭文相和集贤相,史馆之职一般都是兼任。偶尔有设三相的时候,除宋初特殊情况外,太宗于开宝九年(976)十月登基,以薛居正为昭文相、沈义伦为史馆相、卢多逊为集贤相,薛居正去世后,又以赵普为昭文相代替,三相并设的局面一直延续到太平兴国七年(982)四月;仁宗至和二年(1055)六月,以文彦博为昭文相、李沆为史馆相、富弼为集贤相。到神宗改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后又更名为太宰和少宰、左右丞相等,宰相员数就再也没有超过二人。
参知政事的员数则在二到四人之间。宋初曾一段时间维持一相(赵普)三参(薛居正、沈义伦、刘熙古)的局面;薛居正、沈义伦、卢多逊并相期间,又不设参知政事(三相无参政);文彦博、李沆、富弼并相期间,只有程戡一位参知政事(三相一参);至道三年(997)还出现一相(吕端)四参(温仲舒、王化基、李至、李沆)的情况。神宗改制后,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取代参知政事,实际上是设置二相四参。南宋恢复参知政事名称后,员数又在一到三人之间摇摆。
宋代中书或三省宰辅的员数,最为常见的是二相二参。元祐二年(1087)七月,右仆射吕公著说:“今三省职事,与旧日中书一般,中书宰相、参政,本以四员为额。”(《长编》卷403)如有伸缩,大约也保持在三到六人之间。
3、宰相的任期。
宋代宰相的任期,没有年限的规定。任期长的达二三十年,短的仅数月,如史弥远居相位26年,杜衍则只有4个月。宋代多数宰相的任期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任期2、3年的最为常见。元祐年间左仆射吕大防任期满三年以后,便向太皇太后乞退,并说:“姚崇、宋璟作相亦不过三年,本朝吕夷简虽三入,然每亦不过三年。”(《长编》卷458)吕大防引用从唐到宋的实例,说明三年以内的任期是很正常的,。
许多人则是数次入相。宋代四度入相的有蔡京;三度入相的有赵普、吕蒙正、寇准、王钦若、吕夷简、张士逊、文彦博等人;二度入相的有李昉、张齐贤、向敏中、王曾、李迪、陈执中、富弼、王安石、范纯仁、赵挺之、朱胜非、吕颐浩、张浚、赵鼎、秦桧、汤思退、陈康伯、史浩、曾怀、郑清之、乔行简、吴潜等人。
一位宰相,只有相对坐稳相位,才能谈得上有作为,皇帝的“委任责成”才能落实到实处,所谓“久任专责”(神宗语,《长编》卷230)。真宗即位初,王禹偁上疏要求“既得宰相,用之不疑,使宰相择诸司长官,诸司长官自取僚属,则垂衣而治矣”(《长编》卷42);柳开上书言:“宰相、枢密,朝廷之大臣,委之必无疑,用之必至当”,要求给予宰辅以充分的信任和委任(《长编》卷43)。元祐时签署枢密院事王岩叟曾进言说:“天子重大臣,则人尽其力;轻去就,则物不自安”(《长编》卷467),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官守数易,弊法也。”(《山堂考索续集》卷39《官制门》)《宋史全文》引吕中总结太祖朝用人经验语说:“盖其始也择之精,其终也任之久。择之精,则小人不得以滥其选;任之久,则君子举得以尽其职。”而后举“赵中令之相凡十一年”之类例子,说明“皆久任而成功也”(《长编》卷12)。但由于皇帝的疑忌之心,皇权与相权的冲突,皇帝往往很难做到对宰相的推心置腹,更多的时候,二府宰辅的迁移就显得过于频繁。田锡曾上疏批评太宗对待宰相是“置之为具员,而疑之若众人”(《长编》卷25)。景祐元年(1034)知制诰李淑上时政“十议”,其一云:
两府迁易稍频。……夫大臣者,国之股肱,固须审择。太祖定天下,用周朝三相犹六年,始以赵普代之。凡十一年,始以薛居正、沈伦代之。太宗嗣位,惟一相卢多逊,又六年而用赵普。自后十八年中,虽三四易相,然所用者惟李昉、宋琪、吕蒙正、张齐贤、吕端五人。当是时,进者竞于纳忠,退者惧而修省,盖进退宰相,皆出睿断也。真宗景德以前,三次迁改,惟李沆、向敏中、王旦、毕士安、寇准五相而已。其任王旦十二年,次者向敏中再相亦十年。此二人在位之日,非无疑似之说,诚以大度并容,推任无间,而不重于权故也。(《长编》卷114)
李淑举了大量实例,着重说明宋初三朝治绩得益于皇帝对宰相的信任,久其任,责以成功。为了形成这种中央政治的祥和简静局面,需要皇帝和宰相的双方努力。皇帝应该“大度并容,推任无间”,宰相应该“不重于权”。
《论宰相择贤材而久其任奏》讨论仁宗所用的宰辅以及任职的效果说:
自始即位及今,所命二府之臣已数十人。以三朝所任人较之,皆不若今之多也。然而亟用亟罢,不能持久。其远者五、七年,次者二、三年,下者又不及之。唯吕夷简在相位十数年,中间两罢而复用之。李迪两被进拜,始任之数月,其再也才逾年。杜衍之拜,甫及百日。虽进退用舍,圣虑所决,必皆有为。然而,人情见陛下始用之不闻其尽贤,即退之不知其有过,其谓诸臣出入二府皆其常也。……用二府之臣,计非陛下苟用之,必以其有称天下之望矣,天下之人亦有望于诸臣焉。……二府无一定之任,而欲议天下之治,其无日矣。……其于二府大臣也,必知其贤然后用之;既用之,必使久于职矣;既久矣,必待之以勿疑焉。审处此数端,旷日历年而责其成功,人虽中材,荷陛下信任之固,必将勉强为陛下宣力而讲长世之谋。况任得贤材而又久,则尧舜之治无难及矣。(《全宋文》卷164)
仁宗在这一方面的表现还是比较令人称道的。至和二年(1055)六月,仁宗对庞籍夸奖新相文彦博和富弼,庞籍曰:“陛下既知二臣之贤而用之,用之则当信之坚、任之久,然后可以责成功。若以一人言进之,未几又以一人言疑之,臣恐太平之功,未易猝致也。”仁宗对此极其赞成(《长编》卷180)。正因为仁宗重视臣下的谏诤之言,所以,这一段时期对宰相的任期讨论也就比较多。
一般说来,皇帝有才干,能够控制住二府班子,而且又信任宰相,宰相在位的时间就比较长,容易出政绩。这种情况大都发生在北宋初期和中期,李淑举的所有例子都是北宋前期的。王旦任宰相时间较长(1006—1017),魏野因此献诗曰:“太平宰相年年出,君在中书十二秋。”(《鹤林玉露》乙编卷3)北宋末年以来,任相已经失去客观标准,宰相的任期,或者因皇帝的疑忌而比较短暂,或者因为权相蒙蔽帝王而过于长久。任期久者如蔡京、秦桧、史弥远等。任期短者在南宋时表现尤为突出,高宗时御史周葵批评皇帝任宰相不专云:“陛下即位,已相十许人,其初皆极意委之,卒以公议不容而去,大臣亦无固志。”(《宋史》卷385《周葵传》)《石林燕语》卷2统计说:“本朝宰相,自建隆元年至元祐四年,一百三十年,凡五十人;自元祐五年至今绍兴六年,四十六年,凡二十八人,几倍于前也。”
宰相专权,一定程度上操纵了皇帝,那么,宰相在位往往演变为终身制,这决不是一种正常态。而且,容易将国家拖入危险的深渊。此时宰相的权力大都失控,权力机制失去平衡,政局的黑暗随之而来。这种情况大致发生在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下面讨论集体领导制的破坏时,还将涉及到许多实例。
总体上来看,两宋宰相任期经历过“长——短——长”的变化过程。北宋中期以前,皇帝与宰相之间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宰相任期相对稳定,时间也较长。北宋中期以后至南宋孝宗时期,皇帝与宰相之间的猜疑加深,虽然出现过秦桧这样个别的权相,但多数宰相皆不安于位,宰相人选更换频繁。南宋后期,权相更迭执政,朝纲失常,宰相的任期有时变得不受时间限制。
4、集体领导制中“和而不同”的原则。
集体领导制,必须避免两种不良倾向的出现,其一是二府宰辅朋比为奸,结党营私;其二是二府大臣政见相背、争吵不休、乃至勾心斗角。孝宗曾经设想过宰辅之间理想的合作关系,他取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之意说:“执政于宰相,固当和而不同。”(《宋史》卷391《周必大传》)“和而不同”,也适用于宰相之间、参知政事之间、枢密院使副之间、中书与枢密院之间等等,即二府大臣之间都应该树立起“和而不同”的原则。“和而不同”的前提一定是一心为公、为国,这是“和”的基础,双方能协调工作,关系和睦,又能够各抒己见,不苟同附和,由皇帝居上调度、控制,这自然是最理想的宰辅之间的工作合作关系。
宰辅争吵不休、勾心斗角,朝廷就无法贯彻统一的施政方针,也无法落实朝廷的法规政令,势必降低二府的工作效率,这也是皇帝所不愿意看到的。二府大臣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或者罢免双方,更换宰辅,或者做局部调整,以保证中书或枢密院小范围内的协调统一。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六月,枢密使王钦若、陈尧叟和枢密副使马知节俱罢。原因是马知节鄙薄王钦若的为人,在皇帝面前“具斥其奸状”,“争于上前者数矣”,真宗认为枢密院使副“异常不和,事无大小,动辄争竞”,已无法正常工作,故俱罢之(《长编》卷82)。仁宗景祐四年(1037)四月,昭文相吕夷简、集贤相王曾、参知政事宋绶和蔡齐并罢,原因是吕夷简和王曾“论议多不合”,且相互攻击,“至交论帝前”,宋绶助吕夷简,蔡齐助王曾,中书分裂成两派,集体领导制就无法运作,故四人一起被罢免(《长编》卷120)。仁宗庆历六年(1046)八月,参知政事吴育自己要求改任枢密副使,因为吴育在中书“遇事敢言,与宰相贾昌朝数争议上前,殿中皆失色。”因此与枢密副使丁度调换位置。(《长编》卷159)此后,两人依然“数争论帝前”,次年三月,贾昌朝和吴育因此双双被免职(《长编》卷160)。仁宗嘉祐五年(1060)四月,枢密副使程戡罢,因其与枢密使宋庠“不协,争议屡至失声色”(《长编》卷191)。同时,在执政任免时,班子是否能够协调合作也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元祐六年(1091)二月,苏辙除尚书右丞,左司谏兼权给事中杨康国认为苏辙任御史中丞时曾弹劾中书侍郎傅尧俞、同知枢密院事韩忠彦,且与其他宰执吕大防、刘挚、苏颂皆发生过争执,杨康国驳议说:“臣愚以为暌乖不共事,睚眦不同室,其势然也。故自圣朝祖宗以来,官吏之有嫌隙不和者,率许相避。盖其情终不可以强同,而适足以败事故也。”因此,杨康国以为“不宜用辙”为执政(《长编》卷455)。
“和而不同”的理想关系是很难实现的,两宋时期,偶尔二府也曾出现类似理想景况。吕中论及独相有“专权之私”,并相有“立党之患”时,评价说:“以赵中令(普)权专任重,而能与新进之吕蒙正共事;以毕士安德尊望隆,而能与使气之寇准共政,不惟无分朋植党之风,抑且尽同寅和衷之义。”(《长编》卷47引《宋史全文》)便是较为典范的事例。最为典型的是庆历年间朝廷用杜衍为宰相、范仲淹为参知政事、韩琦和富弼为枢密副使,欧阳修评价说:“杜衍为人清审而谨守规矩,仲淹则恢廓自信而不疑,韩琦则纯正而质直,富弼则明敏而果锐。四人为性,既各不同,虽皆归于尽忠,而其所见各异,故于议事,多不相从。至如杜衍欲深罪滕宗谅,仲淹力争而宽之;仲淹谓契丹必攻河东,请急修边备,富弼料九事,力言契丹必不来;至如尹洙,亦号仲淹之党,及争水洛城事,韩琦则是尹洙而非刘沪,仲淹则是刘沪而非尹洙。”(《长编》卷155)四人尽心为公,对朝政各有所见,却又同心协力,共同主持了“庆历革新”。但是仁宗却不是如此认识问题,而将这些大臣认定为“朋党”。杜衍为相仅120天,范仲淹、韩琦和富弼在二府不到二年,皆一一被排斥出朝廷。又如,元祐年间范纯仁为右仆射、王存为尚书左丞,二人志趣“多合”,遇事则各抒己见,“论者亦称其不相苟比云”(《长编》卷429)。
如上述这样二府关系真正“和而不同”者,时间也是很短暂的。多数时间则有赖于皇帝的调节、二府大臣的矛盾制衡、权相的操纵等等手段,保持二府班子的协调合作关系。
5、宰辅之间的回避制度。
树立了“和而不同”的集体合作原则,就必须防范一切可能危害到这个原则的人为因素。封建专制社会,在通常情况下,“裙带风”盛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宋代当然不能根绝官场“裙带风”,统治者为了笼络大臣,甚至特地扩大“恩荫”数量和范围,助长了“裙带风”的流行。但是,宋代统治者坚持一条原则,即二府宰辅乃至高层官员之间必须实行回避制度,防止高级领导层的“裙带风”和结党营私。努力做到既能够笼络大臣人心,又不危害到集体领导制的正常运行。
首先是二府大臣之间的回避。交叉复杂的亲戚关系并不一定在每次二府大臣的任命时都被注意到,或者二府大臣是在任职期间结为儿女亲家的,身在嫌疑之地的大臣们往往自己出来说明,要求回避。仁宗庆历年间,枢密副使庞籍女嫁参知政事宋庠之子,“庠因言于上,以亲嫌不可共事”(《长编》卷159)。庆历三年(1043)八月,以富弼为枢密副使,时晏殊为枢密使兼平章事,“晏殊以弼其女婿,引嫌求罢相,上不许;又求解枢密使,亦不许”(《长编》卷142)。熙宁三年(1070)八月,神宗问参知政事王安石“吴充可为两府否”,王安石回答说:“充乃臣亲家”,自觉要求回避(《长编》卷214)。次月,神宗仍欲用吴充为参知政事,王安石再次强调“充与臣有亲嫌”,于是改任吴充为枢密副使(《长编》卷215)。元祐五年(1090)三月,朝廷任命韩忠彦同知枢密院事,韩忠彦的弟弟韩纯彦之妻,就是知枢密院事孙固的女儿,两人有间接的姻亲关系,“各以亲嫌乞罢,不许。”(《长编》卷439)这些关系一经说明,皇帝一般要对二府班子做合理调整,以维护“回避”制度。然也有皇帝特别信任任职的二府大臣,而坚决不允许他们回避的,如上述的晏殊于富弼、韩忠彦与孙固。这种皇帝有意放宽尺度,不知不觉中已经为制度的破坏留下了隐患。
推而广之,中书或三省、枢密院之二府内部,长官与主要官员之间也需要实行回避制度。淳化四年(993)十月,赵昌言为参知政事,其女婿王旦时为知制诰,王旦因此“上奏,以知制诰中书属官,引唐独孤郁避权德舆故事,固求解职,上嘉而许之。”(《涑水记闻》卷7)熙宁八年(1075)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他的弟弟王安礼“罢检正中书孔目房公事,避兄安石也。”(《长编》卷260)元丰七年(1084)五月,朝廷以王存为兵部尚书,王存固辞,且言:“左丞王安礼之妻乃臣故妻之妹,法亦当回避。”有诏不许(《长编》卷345)。元祐元年(1086)八月,“用著作郎范祖禹兼侍讲”,范祖禹是当时右仆射吕公著的女婿,自己“请避嫌”,左仆射司马光认为“宰相不当以私嫌废公议”,门下侍郎韩维认为“以执政妨用人,不可”(《长编》卷384)。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枢密都承旨王岩叟除中书舍人,岩叟自言亡妻乃孙固女,乞避亲嫌也。”(《长编》卷435)元祐六年(1091)二月,苏轼拜为吏部尚书,因其弟苏辙时任尚书右丞,故复改苏轼为翰林学士承旨。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枢密都承旨王岩叟除中书舍人,岩叟自言亡妻乃孙固女,乞避亲嫌也。”(《长编》卷435)相对于二府宰辅之间来说,宰辅与其主要下属官员之间的回避制度并不是被很严格地执行,随时有更多的例外。
6、集体领导制的破坏。
宋代的相权有一个逐渐膨胀的过程,当膨胀的相权集中到个人身上时,就意味着集体领导制的破坏。在体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朝廷一般需要防范独相局面的出现,以免破坏集体领导制。元祐四年(1089)六月,右仆射范纯仁出知颖昌府,中书只剩下吕大忠一位宰相,右谏议大夫范祖禹进言说:“独任一相,……未免益劳圣虑,太平之期,未可望也。……皇帝未亲庶政,尤不可使宰相权重,宜防其渐。”(《长编》卷430)
但是,在封建“人治”社会,宰辅集体领导制时常会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而遭受破坏。在两宋时期,这种制度不断地处于动荡摇摆之中,不时地滑向一相独断的局面。
首先,宋代没有从制度上对一相独断做出限定,相反,制度是允许独相格局之存在的。所以,宋代深受皇帝信赖的宰相或善于操纵皇帝的权相,往往在中枢独揽大权,破坏集体领导制。北宋时期的一相独断,大多还是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南宋时期,则时常演成权相弄柄的失控局面。
其次,宋代依然实行首相制度,以昭文相为首相,后来则是以左仆射、左丞相为首相。出任首相的大臣,常常是最受皇帝信任的,于是,形成了集体领导制之中的核心。有时,其他宰相须依照首相意志行事。再向前发展一步,集体领导制自然就遭到了破坏。当然,也有首相受制于次相、形同傀儡者。如熙宁三年(1070)九月,参知政事韩绛为陕西路宣抚使,负责西北边事;十二月,以参知政事韩绛为昭文相,“遣使即军中拜之”,又以参知政事王安石为史馆相。一直到熙宁四年(1071)三月韩绛罢相,韩绛始终在西北军中,未真正回朝廷任职,朝中只有史馆相王安石独断独行。
再次,权力对多数人来说都具有不可抗拒的诱惑力。在任宰相总是想通过多种手段,更多地获得皇帝的信赖,从而更多地获取权力,凌驾于其他宰相之上。皇帝也希望保持宰相之间的一定程度的矛盾,以便于操纵控制。这些手段包括“留身独对”、密疏奏事等等。
中书如果出现独相的局面,十分容易导致集体领导制的破坏。《石林燕语》卷8统计北宋独相的时间说:
国朝宰相自崇宁以前:乾德二年,范质、王溥、魏仁浦罢,赵普相,开宝六年罢,独相者十年;雍熙二年,宋琪罢,李昉在位,端拱元年罢,独相者四年;淳化元年,赵普罢,吕蒙正在位,独相者逾年;景德三年,寇准罢,王旦相,祥符五年向敏中相,旦独相者七年;天圣七年,王曾罢,吕夷简在位,明道元年张士逊复相,夷简独相者三年;皇祐三年,宋庠、文彦博罢,庞籍相,独相者三年;元祐九年,吕大防罢,章惇相,七年罢(章惇以绍圣元年相,元符三年罢,前后凡七年),独相者七年。
在约316年的两宋历史长河里,其中只设一位宰相的时间近140年。有时,是因为前后宰相更替的空缺而造成几个月或一二年的独相局面,并不意味着集体领导制的破坏。如北宋之独相,即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又必须与二府其他宰辅共同执政。有时,权臣虽然未出任宰相,或有其他宰相与他并处中枢,如韩侂胄、史弥远①,但事实上早已形成权臣独裁的局面,集体领导制实质上已被破坏。按权臣独裁的实际时间核算,赵普约10年,秦桧约17年,韩侂胄约12年,史弥远约26年,贾似道约17年,共约82年②。赵普独相时期,是集体领导制的发生、形成阶段,且中央权力完全控制在皇帝手中,实质上算不得权相独裁。剩下的权相真正独裁的七十多年时间,全部在南宋。南宋历时近150年,而接近一半的时间是权相独裁,集体领导制至南宋已严重遭受破坏。宁宗以后,绝大多数时间都是权相独裁,集体领导制破坏殆尽。
7、集体领导制下易出平庸之辈。
集体领导制意味着集体负责制,在这种制度下,有才能、有个性的宰辅往往要受到保守集体的排斥而难以久其任,如范仲淹、王安石、史浩等等,而大量的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平庸官僚,却能尸居其位,碌碌度日。在集体领导制之下,就是容易出庸常之徒。
北宋是集体领导制健全的时期,也是大量出庸常之辈的时期。李昉“在位循谨自守,临事多恕”(《隆平集》卷4《宰臣》);孙沔以为宰相吕夷简“以姑息为安,以避谤为知”,吕夷简知道奏疏内容后,感慨说:“药石之言,但恨闻此迟十年尔”(《长编》卷139);宰相章得象在“庆历革新”期间“无所建明”,范仲淹、韩琦等被逼离开二府以后,章则“居位自若”(详见《长编》卷155);庆历八年(1048)三月,御史中丞鱼周询言:“今执政大臣,心知某事可行,某法可罢,但拱默自安,不肯为朝廷当事,致文武大政,因循弛废”(《长编》卷163);庆历八年(1048)四月,参知政事丁度罢。御史何郯言丁度“务保身而寡过,曾无经国之远图”(《长编》卷164);嘉祐七年(1062)三月,参知政事孙抃罢。“抃居两府,年益耄,颓惰无所可否,又善忘,语言举止多可笑,好事者至传以为口实”(《长编》卷196);神宗朝宰相吴充,“为相务安静,不遣使,不滋长法令”(《长编》卷303);元祐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傅尧俞与侍御史王岩叟要求罢免李清臣,太皇太后说“为无显过。”王岩叟对太皇太后说:“执政无补,即是显过,非当如他人论一事一节为显过也”(《长编》卷398)。
真宗朝宰相李沆,“自言居重位,实无补万分,惟四方言利事者,未尝一施行,聊以此报国尔。”(《长编》卷56)这样平庸的为相标准,居然能得到朝论的认可,并被奉为至理名言。《涑水记闻》卷3载:“吕(夷简)在中书,奏令参知政事宋绶编次《中书总例》。谓人曰:‘自吾有此例,使一庸夫执之,皆可以为相矣。’”吕夷简的话,确实道中宋代宰辅集体领导制的平庸实质。宋代朝野舆论一般也都是认可平庸守规矩者,而对决心有所作为的宰辅嗤之以鼻。南宋史学家吕中说:“我朝善守格例者,无若李沆、王旦、王曾、吕夷简、富弼、韩琦、司马光、吕公著之为相;破格例者,无若王安石、章子厚、蔡京、王黼、秦会之之为相。考其成效,验其用人,则破格例者诚不若用格例者为愈也。”(《宋大事记讲义》卷6)在这样的社会思潮、心理定势包围之下,积极要求有所作为的宰辅也要被逐渐磨去棱角,或到处碰壁,折断翅膀,甚至身败名裂。所以,宋人趋于保守、平庸,与这种不负个人职责的集体领导制也有莫大的关系。
宋代相权的强化,在相当程度上皇帝也必须听取宰辅集体的意见,应该说是中央集权更理性化运转的一种标志。最高统治者不能凭一己之喜怒哀乐随意处置朝政或决定大臣的去留乃至生死命运。在“人治”的社会里,更多了一些法规的依据,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国家治理的“文臣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宋代牢固树立这样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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