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权力收归中央
地方权力收归中央,是宋人治国的基本方针之一,是宋代行政制度的一大特色。宋代统治者有鉴于唐中叶以来“方镇之重,君弱臣强”的历史经验教训,将“安内靖国”、“守内虚外”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大力加强中央集权。朝廷对地方通过采取“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等具体措施,将原来被地方“方镇”势力所侵夺的以及本来就应该属于地方的民、军、司法、财权全部收归中央所有。“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宋史纪事本末》卷2)皇帝则是将中央行政权力托付给以宰相为首的宰辅领导班子,在中央主持政体机制运转并且控制实际权力的大都是宰相们。从地方收归的权力,一般也都是交付到宰相手中,统一领导、调度、指挥。所以,地方势力的削弱,中央集权的加强,就意味着相权的强化。
1、地方行政建制与官员的任命。
宋代地方行政建制分为县、州、路三级。县是地方行政系统中的基层组织,设令、簿、尉、丞等。朝廷直接派遣京朝官掌管重要县分,称知县。州级行政组织则摆脱了节度使的控制,听命于朝廷。长官称知某州军州事,有设一至三员通判,为知州副贰,然同时负有“监州”之职责。与州平行的行政机构还有府、军、监。中央政府在政治、军事、经济都十分重要的地区设府,地位略高于州;在边境关隘等有重兵防御的军事要地设军,用于抵御外敌的需要;在生产盐、铁等国家专卖商品的地区设监,直隶京师。路为宋代创设的新型地方监司机构,负责数州县的控制、管理与监察工作,机构设置不如县、州两级严密,由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诸司并立。数司中往往转运使的权力最重,以致“一路之事,无所不总”,成为事实上的路级最高行政长官。然路级各司互不统摄,各自负责所属职事,同时又负有相互监督的责任,以便中央政府的控制。宋代从路至县级的大小官员,多数由朝廷直接派遣,其重要地区官员之任命大都归入宰相“堂除”的范围(详见“第四章第四节”)。并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官员的考课、磨勘、迁转等考核、升降工作。地方行政权与官员任免权牢牢地掌握在朝廷手中。哲宗时礼部侍郎范祖禹上疏说:“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建置之道,最为合宜。……夫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郡,县令付以一县,皆与天子分地而治。”
(《诸臣奏议》卷7《乞行考课监司郡县之法》)
2、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
地方割据、分裂势力的形成,必须以相当的财政积累为基础。招兵买马、抗衡中央,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有鉴于此,宋代中央集权统治大大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控制。
宋代征收税赋的方式大致沿袭了唐中叶以来的“两税法”,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粮食为主。对于财赋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样参照唐代实行两税法之后的“上供、送使、留州”之三分法。然而,其分配比例却大不相同。唐自“安史之乱”以后,地方“租税所入,皆以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者甚少。五代藩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务,厚敛以入己,而输贡有数。”宋太祖痛革其弊,“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悉送汴都,无得占留。每藩镇帅缺,即令文臣权知所在场务。凡一路之财,置转运使掌之,虽节度、防御、团练、观察诸使及刺使,皆不预签书金谷之籍。于是,财利尽归于上矣。”(皆见《宋史纪事本末》卷2)
宋代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所以,即使少量“送使”与“留州”的财物,原则上地方上不能擅自支用。地方政府每年需要开列该年度收支总数,年终汇总申报一次,并预计下一年度支用总数。中央政府则不断加强对地方财政的审计工作,宋太宗端拱二年(989)设置了“三司都磨勘司”“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宋史》卷162《职官志》)。
宋代中央政府主要通过派出的路转运使实施对地方财政的行政控制。路转运使的首要任务是督促州县地方征收赋税,依照朝廷的规定“责州县认供”,列数逐级上报,并负责催促已经征收完毕的财赋输送到京都。此外,路转运使还需要计度供应所辖州县机构的费用,包括地方官吏的俸禄廪给与驻扎该路军队的供应给养等。同时,他们有权力擅自向州县增派税额,做为“羡余”进贡朝廷。通过路级转运使的有效监督,中央集权牢牢控制住地方的财政大权。宋代的用人权与财政权,在中央一级归宰相调度、领导(详见第四章第四节与第七章第二节),从地方收回的财政大权,再度集中到宰相的手中。
3、地方兵权归上。
防止地方异己势力的形成,最根本的手段是剥夺地方的兵权。赵匡胤依赖兵变黄袍加身,深知个中奥秘。宋朝统治者采取的一条最基本的措施是挑选天下精兵,充实中央禁军,将全国的相当部分精锐部队集中到京师,强干弱枝,重内轻外,做到“宿重兵于京师以消四方不轨之气”(《长编》卷301)。乾德三年(965),“令天下长吏择本道兵骁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补禁旅之阙。又选强壮卒定为兵样,分送诸道。其后以木梃为高下之等,散给诸州、军,委长吏、都监等召募教习,俟其精练,即送都下。”(《长编》卷6)据宋人朱弁记载:“艺祖养兵止二十万,京师十余万,诸道十余万。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则无外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当京师,则无内变。内外相制,无偏重之患。”(《曲洧旧闻》卷4)即使是“诸道”守卫兵卒,也是由中央禁军轮番外出“更戍”。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强兵精将全部转归中央禁军,地方上没有正规部队,只留下老弱之徒充“厢军”等以“供杂役”。南宋初年为应付纷繁复杂的战争局面,兵权一度下放,诸将帅皆独挡一面。随着南北局势的渐趋稳定,朝廷便收回了三大帅韩世忠、张俊、岳飞的兵权,“皆除枢府而罢其兵权”(《续资治通鉴》卷124),以升任枢密副使的方式架空诸大帅,兵权又回到朝廷手中。
朱熹曾经说:“本朝鉴于五代藩镇之弊,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也收了。”(《朱子语类》卷128)诸种收地方之权归集中央的措施,在两宋大部分时间里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过度收取地方权利的利弊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但宋代宰相确实拥有了更多的行政权力并且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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