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论点校古籍的著作权

  点校古籍的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权?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点校古籍的性质,其次需要澄清著作权法保护什么以及保护标准,据此方可回答上述问题。

  一、点校古籍的性质

  1、何谓点校古籍?

  点校古籍,指对古籍的古文原文进行校勘和标点,而校勘和标点是古籍整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两道基础性工序。

  2、何谓古籍整理?

  根据古籍整理学者刘琳、吴洪泽合著之《古籍整理学》之论述,严格意义上的古籍整理,是指对古籍中的古文原文进行某种形式的整理加工,以便于人们阅读与研究,比如:校勘以是正文字,标点以分清句读,注释以阐明文义,翻译以通达古今等。并且,就其基本性质来说,古籍整理是“述”而不是“作”。不论古籍的内容正确与否,也不管它写得好坏与否,那都是古人的著作,而不是整理者的著作,整理者在整理过程中无权把自已的思想强加给古人。因此古籍整理必须坚持客观性的原则,而不允许整理者凭借其主观判断或者取舍来对古文原文进行具有个性化的创作。

  从上述古籍整理学者的论述来看,古籍整理是通过校勘、标点、注释、翻译等工序对古籍的古文原文进行专业性处理,以不改变古文原文及其原意为基本原则——客观性,即不得包含古籍整理者自己的思想和个性化的创作内容,从而更加有利于今人和后人阅读与研究。

  3、校勘的性质。

  古籍自产生并流传至今,经过古人的多次传抄、翻刻,包括古人进行的古籍整理活动,最初的古文原文因此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讹误,这就需要通过校勘发现并改正这些讹误,即纠正文字错误。这正是上述《古籍整理学》中所称“校勘以是正文字”。

  对此,我国著名学者、诗人、历史家、文学家、哲学家胡适先生在其论文《校勘学方法论》中亦有所述,“校勘之学起于文件传写的不易避免错误,文件越古,传写的次数越多,错误的机会也越多。校勘学的任务是要改正这些传写的错误,恢复一个文件的本来面目,或使他和原本相差最微。校勘学的工作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发现错误,二是改正错误,三是证明所改不误。”

  从上述分析可知,校勘的性质属于文字纠错,即针对古籍的古文原文因多次传抄、翻刻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讹误进行发现、改正并证明所改不误,校勘记中包括对此等文字纠错过程和相关证明的记载。

  据此可知,校勘讹误必须证据确凿。对此,上述《古籍整理学》有所论述,“校勘古书,要发现和改正一般明显的文字讹误也许不太困难,但是要校得很精审,就必须搜求充分的证据,经过严密的考证,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胡适先生在其论文《校勘学方法论》中亦有所述,“改定一个文件的文字,无论如何有理,必须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提出证实。”

  因此,没有确凿证据的校勘,仅仅属于假定、臆测而已,并且这也有违古籍整理的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也就不能将之归类为古籍整理。

  4、标点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标点,指现代人写文章所使用的标点符号,用来表示语言的停顿、语调以及语词的性质、作用,标点符号已经成为现代书面语言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是有国家标准的,从1951到1996年国家共颁布实施了三个版本的国家标准,1996年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延用至今。换言之,任何人使用标点均要遵循国家标准,否则必然导致讹误或者致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歪曲。

  古人写文章,不使用现代的标点符号,但古人同现代人一样重视文字的断句,只不过不叫标点,而是叫“句读(dou4)”。

  根据上述《古籍整理学》所述,所谓“句”,指句子中间和句子末尾的停顿,相当于现代用逗号、句号的地方,现代用逗号的地方古人也称之为句。所谓“读”,指并列词和词组中间的小停顿,相当于现代用顿号的地方。古人一般使用一些简单的句读符号对古书进行标点,称为“点书”或者“点句”。根据上述《古籍整理学》所述,列举几例证据如下:

  证据1——范祖禹《范太史集》卷14《点<论语>箚(zhā)子》:“臣等昨进读《论语》,伏见旧本点句差误不少。臣等虽逐受改正,尚未能尽。……”

  这就说明古人讲筵古籍时,也要先进行标点、断句,之后才可使用古籍讲筵。

  证据2——宋毛晃《增修互注礼部韵略》:“今秘省校书式,凡句绝则点于字之旁,读分则微点于字之中间。”《南宋馆阁录》卷3《校书式》也说:“诸点,语断处以侧为正;其有人名、物名合细分者,即于中间细点。”

  可见,在我国宋朝时期,点书存在两种符号:“句”则在字旁加较粗的点,“读”则在字的中间加细点。

  证据3——《宋史·何基传》:“凡所读,无不加标点,义显意明,有不待论说而自见者。”这大概是“标点”一词最早的来源。

  从上述证据可知,针对古籍整理、阅读、研究等活动,类似于现代标点、断句的工作,在我国古代早已成为习惯或者标准,并非只是现代社会才需要对古籍进行标点、断句。

  据此可知,古籍整理活动中标点的性质是断句,以便于人们(无论是古人还是今人)阅读、理解、研究古籍。

  另外,标点亦存在正误之分,而判定标点的正误亦要求证据确凿。

  校勘是为了纠正讹误,标点是为了断句,但是如果标点标错了位置,同样会产生讹误。根据上述《古籍整理学》所述,列举几例证据如下:

  证据1——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疏,其中说到秦汉徭役之生:“又加月为更卒,巳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参照《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及《汉旧仪》的记载,此种点法是错的。更卒就是在本地方服役,一年之中服役一个月。正即正卒,是到京都服役,每人一生中服役一。屯戍即戍守边疆,也是一生中服役一年。总起来说,力役为古代的三十倍。若按上述中华书局标点本的点法,“已复为正”,不清楚正卒服役多久;“一岁力役”,似乎在更卒、正卒、屯戍之外还有一年的力役,这“力役”又是指什么?还有,“三十倍于古”,缺少主语。所以这一种点法是不对的。

  因此,正确标点后的内容是:“又加月为更卒。巳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证据2——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苏武传》:“后(李)陵复至北海上,语武:‘区脱捕得云中生口,言太守以下吏民皆白服,曰上崩。’武闻之,南乡号哭,欧血,旦夕临。数月,昭帝即位。数年,匈奴与汉和亲。”

  根据《汉书》,武帝死的第二天昭帝即位,此处点作“数月,昭帝即位”,误。当作:“……旦夕临数月。昭帝即位数年,匈奴与汉和亲。”

  证据3——中华书局1959年版标点本《三国志·魏书·曹休传》:“刘备遣将吴兰屯下辩,太祖遣曹洪征之,……进兵击兰,大破之,……太祖拔汉中,诸军还长安。”

  末句标点有误。建安二十年,曹操已得汉中。二十三年刘备乃率军争汉中,分遣吴兰入武都。曹操西征,魏军不利。二十四年,操自至汉中,拔出诸军还长安。因此“汉中”之后不应加逗号。

  证据4——中华书局1959年版标点本《三国志·蜀书·霍峻传》:“子弋。……(诸葛)亮卒,为黄门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为中庶子。”

  如此标点,似诸葛亮卒在前,后主立在后;又似后主即位,太子璿即以霍弋为中庶子。而事实是,后主立十二年诸葛亮乃卒,又四年乃立刘璿为太子。所以标点应改为:“亮卒,为黄门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为中庶子。”

  从上述证据可知,标点古籍并非如现代人创作文章那样随意或者突显标点者个人风格,标点古籍不仅仅需要遵循古代汉语言和现代汉语言规范,更需要通晓古代历史、文化,甚至是古代流行用语。可以这样说,对涉及古代历史内容的古文进行标点,每一个标点的位置都要有相应的史实资料作为依据,不得妄加臆测,随意标点,更是容不得半点富有标点者个性化的创造性发挥。鲁迅先生曾说过:“标点古文,不但使应试学生为难,也往往害得有名的学者出丑。”这正是深知标点古籍之甘苦之言。

  综上,古籍整理的目的是传播中国的古代文化,其中两道重要的工序是校勘和标点,虽然这两道工序的内容和性质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证据确凿。无论是为了纠正前人的讹误,以保证古代文化不被错误地传承,还是为了便于今人阅读而进行标点、断句,以保证古代文化不被错误地理解,校勘者和标点者均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均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校勘、标点之正确性、客观性。而在这种以确凿证据决定校勘、标点之结果的古籍整理活动中,整理者的个性化创作是不被容许的,没有确凿证据的个人主观判断、取舍亦是不被容许的。

  简而言之,就像古籍整理领域的一位专家所言:“古籍整理实际上是在不断地纠正前人的错误,从而让古籍整理成果不断地趋向正确。”古籍整理成果的正确与否,取决于确凿的证据,而非整理者毫无证据的主观判断和取舍。

  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标准

  1、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备四个特征: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4)作品可以被复制。

  那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但此规定仅仅适用于软件。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均未对此加以规定。

  根据北京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此种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该文件的法律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地区,不能作为全国司法机关的判定标准,也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判定标准,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据此可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包括表达的形式、方式和内容,并不保护作品中的具体文字、标点、思想、数据、史实资料等内容。

  2、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

  只要是作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我国法律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规定了判定标准。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定标准是“独创性”,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那么,何谓作品的独创性?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据此可知,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

  (1)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非抄袭他人作品,即作品的来源必须是作者自已。

  (2)作品系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并非仅仅是劳动的成果,即作品必须具有创造性。而根据上述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换言之,该作品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且不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解释来看,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定标准主要集中在独创性中的“创”字上,即作品的表达必须具有创造性,否则即使称为作品,也会因作品的表达缺乏创造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点校古籍的著作权

  首先,根据上述对校勘和标点的性质所进行的分析可知,校勘、标点均要求校勘者、标点者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校勘、标点之成果的正确性、客观性,毫无根据的主观判断和取舍是不被古籍整理领域所接受的。这就是古籍整理者们所必须遵循的客观性原则。

  正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动的客观性原则,任何古籍整理者均不得对校勘的古文原文进行任意取舍,不得对古文原文进行任意标点,更不得随意进行赋予古籍整理成果个性化特征的创作活动。这就是上述《古籍整理学》中所称之“古籍整理是‘述’而不是‘作’。”

  其次,根据上述对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的分析可知,不是任何作品的表达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它既不保护作品中体现的思想等内容,也不保护没有独创性的表达。

  那么,结合上述两部分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即使经过校勘、标点的古文原文可以被视为古籍整理者对古籍中蕴含的思想所进行的通常意义上的表达,但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动的客观性原则以及古籍整理活动中校勘和标点的性质,那么此种表达因为缺乏古籍整理者的个性化特征,缺乏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其必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中的古文原文系属古籍整理者针对底本中的古文原文进行校勘、标点后的成果,其校勘、标点必然遵循了古籍整理的客观性原则,并提供了大量的确凿证据以证明其校勘、标点的正确性、客观性,这可从其校勘记中得到印证。

  另外,二十四史属于中国古代纪传体通史,其系统完整地记录了清代以前各个朝代的历史史实。因此,针对二十四史这种史实性古籍文献的整理活动,更加要求古籍整理者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历史史实为依据。无论是对古文原文进行校勘还是进行标点,其成果均应当保持与历史史实的一致性,不得任意修改历史史实,甚至古籍整理者无意中导致的历史史实的变更也是不被容许的,参见前述关于标点古籍亦存在正误之分的证据。因此,在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出版后,曾有众多古籍整理专家、学者提出确有证据的修改建议,中华书局经考证核实后对有关版本进行了修改,从而使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内容更加趋于正确。

  据此可知,中华书局针对二十四史进行的古籍整理活动,也是以客观性为原则,经过校勘、标点的古文原文均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其成果的正确性、客观性。所以,由于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同样缺乏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因而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书局对其点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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