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若璩《疏证》伪证考
——清代考据学存在多大问题的一次检验
三、《疏证》伪证考略(中)
(一)十六篇与二十四、五篇
阎氏《疏证》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对孔壁本多出篇数的区分。他因此将这一论证置于《疏证》开篇(第一):“《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因以起其家,逸《书》得十余篇,盖《尚书》兹多于是矣。’《艺文志》:‘古文《尚书》者,出孔子壁中。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安国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楚元王传》:‘鲁恭王坏孔子宅,欲以为宫,而得古文于坏壁之中。逸《礼》有三十九,《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夫一则曰得多十六篇,再则曰逸《书》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西汉者如此也。《后汉书·杜林传》,林前于西州得漆书《古文尚书》一卷,常宝爱之。虽遭艰困,握持不离身。后出示卫宏等,遂行于世。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郑康成之传注解,皆是物也。夫曰《古文尚书》一卷,虽不言篇数,然马融《书序》则云逸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东汉者,又如此也。此《书》不知何时遂亡。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忽上古文《尚书》,增多二十五篇。无论其文辞格制,迥然不类,而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按《疏证》中相关论述大约两千余字。
表面看,这一“证据”极有分量:16≠25。实际情况并非这样简单。阎氏此证采自《尚书正义·尧典》孔颖达《疏》。孔颖达在此提到两种有关“十六篇”的划分。一是郑玄注《书序》的划分,二是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的分篇。这两种划分均有两个层次,即卷和篇。在卷的层次上二者都是十六卷,在篇的层次上前者二十四篇、后者二十五篇。《汉书·艺文志》于“《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自注“为五十七篇”。盖《汉书》所谓“逸《书》十六篇”实为十六卷。《孔疏》分析郑注《书序》的划分:“以此二十四(篇)为十六卷,以《九共》九篇共卷,除八篇,故为十六(卷)。”阎氏以郑注《书序》所分二十四篇为“真古文”,以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所分二十五篇为伪。他在逻辑上耍了一个小把戏:也就是在进行上述篇卷数量比较时,调换了卷和篇两个层次的位置。于是十六不等于二十五,其结论是:“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依据同一个比较方法,十六也不等于二十四!
前面提到,阎氏此证来自《孔疏》,孔颖达在篇卷划分上层次分明。阎氏当然不是看不明白。他在《疏证》(第四)明确提到“《九共》九篇”是为一“卷”。由《疏证》(第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领略这位山西人的狡诈:“《尚书》百篇,《序》原自为一篇,不分置各篇之首。其分置各篇之首者,自孔安国传始也。郑康成注《书》,《序》尚自为一篇。唐世尚存。孔颖达《尚书疏》,备载之。所云《尚书》亡逸篇数,迥与孔传不合。孔则增多于伏生者二十五篇;郑则增多于伏生者十六篇。二十五篇者,即今世所行之《大禹谟》一、……《冏命》二十五是也。十六篇者,即永嘉时所亡失之《舜典》一、……《冏命》十六是也。十六篇亦名二十四篇,盖《九共》乃九篇,析其篇而数之,故曰二十四篇也。郑所注古文篇数,上与马融合,又上与贾逵合,又上与刘歆合。歆尝校秘书,得古文十六篇。传问民间,则有安国之再传弟子胶东庸生者,学与此同。逵父徽,实为安国之六传弟子。逵受父业,数为帝言,古文《尚书》与经传《尔雅》诂训相应,故古文遂行。此皆载在史册,确然可信者也。”绝口不提《孔疏》篇卷划分。这是深文巧劾的笔墨功夫:说什么,不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强调什么,淡化什么,怎么挖坑,怎么引人掉进坑里,处心积虑,机关算尽!
上述郑玄《书赞》内容中明确提到:第一,他知道孔传《古文尚书》原有“五十八篇”,但其注本不传。第二,他还知道孔传《古文尚书》原有“传说”,其注本亦“绝无传者”。在郑注《书序》与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的划分之间,有九篇相同(《大禹谟》《五子之歌》《胤征》《汤诰》《伊训》《咸有一德》《武成》《旅獒》《冏命》)。其不同者,郑注有《舜典》《汩作》《九共》(九篇)《弃稷》《典宝》《肆命》《原命》,孔传本有《仲虺之诰》《太甲》(三篇)《说命》(三篇)《泰誓》(三篇)《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
《尚书正义·尧典》孔《疏》认为:郑注《书序》二十四篇是张霸“伪书”。张霸“百两篇”于西汉成帝时献上,“篇或数简,文意浅陋”[60],以“中秘本”对照,立见其伪。郑玄不太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这里提出另外一种可能是更加稳妥的推测:“杜林本”虽与孔传本有渊源关系,但所传者只有“三十三篇”,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适应性改变。其传学者(贾、马、郑等)对孔传本原有情况一方面已经所知甚少,另一方面并非全然不知。相同的九篇是其所知,不同的篇目是其猜测。所云“亡”篇“逸”篇或是依据这一猜测。本文后面还要对贾马郑王注本的情况作一些深入讨论。至于“十六不等于二十五”,根本不是证据。换言之,是伪证。
(二)不古不今,非伏非孔
阎氏关于《古文尚书》“不古不今,非伏非孔”的论证是后人时常提到的重要证据。具体如下。《疏证》(第二十三):“古文传自孔氏后,唯郑康成所注者得其真;今文传自伏生后,唯蔡邕石经所勒者得其正。今晚出孔《书》‘宅嵎夷’,郑曰‘宅嵎铁’;‘昧谷’,郑曰‘柳谷’;‘心腹贤肠’,郑曰‘忧肾阳’;‘劓刵劅剠’,郑曰‘膑宫劓割头庶剠’。其与真古文不同,有如此者。不同于古文,宜同于今文矣。而石经久失传,然残碑遗字犹颇收于宋洪适《隶释》中。《盘庚》百七十二字,《高宗肜日》十五字,……合五百四十七字。洪氏以今孔《书》校之,多十字,少二十一字,不同者五十五字,借用者八字,通用者十一字。孔叙三宗以年多少为先后,碑则以传序为次。碑又云‘高宗之飨国百年’,亦与‘五十有九年’异。其与今文不同,又有如此者。余然后知此晚出于魏晋间之《书》盖不古不今,非伏非孔,而欲别为一家之学者也。呜呼,悠悠千年,学者如林,乃复曾无一人焉为之考辨及此。京山郝氏尝发愤叹息,谓千载少读书人。诚怪其言之太过,由今思之,抑岂可尽非也乎?”
上文可以分为6个部分:(1)先确定“唯郑康成所注”是孔氏“真古文”。(2)再确定“蔡邕石经所勒”是伏生今文“正”本。(3)将“晚出孔《书》”与“真古文”对比,二者文字有所不同。(4)再将“晚出孔《书》”与伏生今文“正”本(洪适《隶释》石经《尚书》残碑)对比,二者文字也有所不同。(5)结论:“余然后知此晚出于魏晋间之《书》盖不古不今,非伏非孔,而欲别为一家之学者也。”(6)自鸣得意。按在“不古不今,非伏非孔”一语中,“不古”即“非孔”,“不今”即“非伏”。故8个字中有4个字是废话。
东汉贾、马、郑以及三国时期王肃所注《尚书》是同一个本子,皆题曰“古文《尚书》”,《尚书正义·尧典》孔颖达《疏》认为它是“孔学经文三十三篇”,也就是孔壁本与伏生本相重合的部分。本文前面讨论过这个问题。它与孔氏古文本虽有渊源关系,但只是一个改头换面的“变种”。故《隋书·经籍志》说它“非孔旧本”。阎氏“真古文”的判断并没有充分依据。他在《疏证》另一个地方(第十八)有一个完全相反的见解。针对《旧唐书·经籍志》(古文《尚书》十卷,王肃注)和《新唐书·艺文志》(郑康成注,古文《尚书》九卷)的相关内容,他认为东汉贾、马、郑以及三国时期王肃所注“古文”是“伏生二十九篇以古文字写之者”。既然如此,它就是“真今文”而不是“真古文”。
这一条的核心证据是“晚出孔《书》”与孔氏“真古文”的不同。阎氏所列出的不同之处(“宅嵎夷”等四条)出自《孔疏》,具体指三家今文伏生本与贾马郑王注本之间的不同。这是非常明显的偷梁换柱。可能由于别人已经指出这个问题。阎氏在《疏证》后面有一段辩解(第二十三):“按‘宅嵎夷’四条见《孔疏》,云:出夏侯等书。是今文也。”他对偷换概念的解释是:“而以孔《书》当之者,以与孔《书》合;但微异,‘劅剠’为‘黥’,然音义亦不相远云。”这个解释如同谎言被戳穿后毫无道理的狡辩。到此已经出现两个错误。第一,所谓“真古文”不是“真古文”;第二,他将“晚出孔《书》”与“真古文”的对比,实际上是将贾马郑本与三家今文伏生本的对比。这个对比与“晚出孔《书》”和“真古文”的异同毫无关系。因此,在删去废话的“非伏非孔”中,“非孔”属于刻意捏造的伪证。
《汉石经》源头是伏生本[61]。蔡邕《汉石经》是针对当时今文《尚书》多个传本间文字互异情况的校勘和规范本,这个本子与其源头伏生本已经有所不同(这是当今多数学者的看法)。《汉书·艺文志》记刘向以中古文(孔壁本)校欧阳、大小夏侯三家经文(伏生本),其间脱简、脱字以及文字互异者约有八九百字。也就是说,孔壁本与伏生本原本就存在文字的不同,这种不同并不具备判断二者真伪的证明意义。同理,蔡邕时今文《尚书》多个传本间以及《汉石经》与伏生原本间已经发生的文字互异情况,也不能拿来证明彼此的真伪。因此,第二条证据(蔡邕《汉石经》与“晚出孔《书》”文字有所不同)的“证明力”等于零。从逻辑上说,“晚出孔《书》”的确不是伏生本。但“非伏”又怎么了?能说明什么问题?故仅剩下的“非伏”二字连伪证都算不上,胡搅蛮缠而已!
细读《隶释》载《尚书》残碑与今本《尚书》(孔传本,所谓“晚出孔《书》”)之间的异同,除去“借用者八字,鸿艾劮犹之类是也。通用者十一字,于戏毋女之类是也”之外,在“不同者五十五字”中,两个传本互有正误。比如,《盘庚中》今本“不其或稽”,残碑“稽”作“迪”,“稽”是正字;又如,《盘庚中》今本“自怒曷瘳”,残碑“怒”作“怨”,对照前后文,“怨”是正字。这种情况恰可说明两个传本间存在同源异流的关系,其共同源头是先秦《尚书》。故二者间的校勘可以取长补短。这是更加稳妥的结论。
两传本间另一不同是《无逸》商三宗排序以及“高宗飨国”(孔传本作“享国”)年数。孔传本三宗排序是中宗,高宗,祖甲。残碑今文本是祖甲[62],中宗,高宗。残碑“肆高宗之飨国百年”,孔传本作“肆高宗之享国五十有九年”。《史记·鲁世家》引《无逸》三宗排序与孔传本同,作“飨国”,作“五十五年”。这表明,《史记》这部分内容兼用今古文,且略有不同。
《中论·夭寿》引《无逸》这一部分内容(183字),商三宗排序、高宗年数均与孔传本同,“飨国”亦作“享国”。《中论》作者徐干(171~217)是建安七子之一,其书撰于汉末。此时距梅赜献书(大约318年)还有一百多年。也就是说,这种不同与“晚出孔《书》”作伪无关。《中论》引文来源,或是东汉贾马郑注“古文《尚书》”,或是孔传本《古文尚书》。若为前者,说明孔传本与贾马郑注“古文《尚书》”之间具有同源关系,进而说明“非孔”的不能成立。若为后者(这个可能性更大一些),这是孔传《古文尚书》早在汉末已经流传于世的又一重要证据。
黄宗羲为《疏证》作序提到:“淮海阎百诗寄《尚书古文疏证》,方成四卷,属余序之。”《疏证》(第一百十九):“黄太冲……晚而序余《疏证》两卷”。阎氏后文引黄《序》“人心道心本之《荀子》”云云,尽在黄氏“方成四卷”《序》中。采用阎氏“科学方法”进行研究:黄说“四卷”,阎说“两卷”,则“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阎说“黄太冲……晚而序余《疏证》两卷”,则黄为《疏证》作过两次《序》?今《疏证》黄《序》仅有一篇,前后连贯,内容完整。依黄氏自云,则作《序》一篇;依阎氏所说,则作《序》两篇。信《黄序》则《疏证》必非阎氏所作;信《疏证》则《黄序》必非黄宗羲所为。二人都是清初大儒,学术宗师,谁都不会说谎。这是作伪的又一个证据!《黄序》说:“梅赜作伪《书》”,阎氏《疏证》(第一百十三)引《黄序》作:“梅赜上伪《书》”。“作伪《书》”和“上伪《书》”含义完全不同。阎氏大才,下笔极密,决不会出现这样的疏漏。由此可以证明,今本《疏证》是后人假托之伪书!其《序》非黄氏《序》,其《疏证》非阎氏《疏证》,非黄非阎,非《序》非《疏》,“而欲别为一家之学者也”!至于今本《疏证》乃何人作伪,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是考据学“科学方法”的专长。
(三)阎氏《疏证》根柢所在
《疏证》(第二十三):“张守节《史记正义》论例曰:‘《史记》文与古文《尚书》同者,则取孔传注之;与伏生《书》同者,则用马、郑、王肃三家。’愚谓三家皆注真古文《书》,不特与今文不同,抑与今孔《书》互异。安得取三家以当伏生乎?守节唐代人,已不能致辨于此矣。”对于阎氏来说,张守节《史记正义·论注例》是一个很难回避的重要反证。他的反驳简短精悍,所谓巧辩。这里需要先搞清几个概念:(1)“伏生《书》”,(2)“孔传”,(3)“今孔《书》”,(4)“古文《尚书》”,(5)“真古文《书》”,(6)“《史记》引文与古文《尚书》同者”,(7)“《史记》引文与伏生《书》同者”,(8)“马、郑、王三家所注《尚书》”。
张守节所说“伏生《书》”指伏生二十九篇“今文《尚书》”,其传授包括欧阳大小夏侯三家注本乃至《汉石经》;“古文《尚书》”指包括“孔传”的“今孔《书》”,也就是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这是张守节意义上的“真古文《书》”。他说“《史记》引文与古文《尚书》同者”,指《史记》引《书》接近孔传《古文尚书》的内容;他说“《史记》引文与伏生《书》同者”,指《史记》引《书》接近“今文《尚书》”的内容。张守节《史记正义》“杀青斯竟”在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他还可以看到汉魏《石经》拓本(至少是残本),所以他的话可靠且重要。由于当时今文“师说”已亡失,所以他“取三家以当伏生”。
阎氏论证十分牵强:他说马郑王三家注本是“真古文《书》”。这个问题前面已经作过分析。可以用他自己的话进行反驳:如果说马郑王三家注本是“伏生二十九篇以古文字写之者”,那么三家注本只不过是伏生本的古文写本,则“取三家以当伏生”是一个非常合理的选择。他说:“守节唐代人,已不能致辨于此”。依据同一逻辑方法进行判断:阎若璩是清代人,当然更加“不能致辨于此”。短短一段话,8个很容易界定的概念。这一条论述用的不是证据,而是混淆概念的诡辩技巧。
张守节的选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认识线索。这表明:首先,《史记》引文兼用今古文。其次,贾马郑王注本比孔传本更加接近伏生本“今文《尚书》”。这个问题还关连到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唐代以前《史记》注家[63]对孔安国、皇甫谧以及贾马郑王注释的选用。这种情况恰恰可以支持本文前面对贾马郑王注本的推测:它的“形态”介于孔传本和伏生本之间。魏《三字石经》是贾马郑王注本,三字排序古文居首,次篆,次隶。另一方面,三字之中隶字笔划最粗,最为醒目。因此,贾马郑王注本既有“古文《尚书》”的属性,也有“今文《尚书》”的属性。但在具体的字词语句内容上,它在一定程度上“离开”孔传本而“接近”伏生本。
关于贾马郑王注本的篇目和性质问题,孔颖达《尚书正义·尧典》有篇幅较大的专题论述。他的结论是:“孔注之后,其书散逸,传注不行。以庸生、贾、马之等惟传孔学经文三十三篇,故郑与三家同,以为古文。而郑承其后,所注皆同贾逵、马融之学,题曰《古文尚书》,篇与夏侯等同,而经字多异。……然孔注之后,历及后汉之末,无人传说。至晋之初犹得存者,虽不列学官,散在民间,事虽久远,故得犹存。”
纪昀《四库提要·说文解字》有千余字案语专论此事(论据包括《隋书·经籍志》“非孔旧本”一条),其结论是:“林所传者乃古文字体,……是必刘向校正三家之时,随二十八篇传出。以字非隶古,世不行用。林偶得之以授逵,逵得之以授慎,故(许)慎称为孔氏本,而亦止二十八篇,非真见安国旧本也。”通观《四库提要》可知纪昀相信孔传《古文尚书》是“伪书”,他此辩本意是为“修正”《疏证》:“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牵于此句(慎称为孔氏本),遂误以马郑所注为孔氏原本,亦千虑之一失,故附考其源流于此。”纪昀结论与孔颖达十分接近。所不同者,他将杜林本源头直接追溯到“刘向校正三家之时”。这个问题已经很难证实。他对此下过一番功夫,关于贾马郑王注本篇幅(止二十八篇)和性质(非真见安国旧本)的见解比阎氏更加客观合理。
阎氏自谓《疏证》全书“根柢”是:“予之辨伪古文,吃紧在孔壁原有真古文,为《舜典》……等二十四篇,……孔安国以下,马郑以上,传习尽在于是。《大禹谟》……等二十五篇,则晚出魏晋间,假托安国之名者,此根柢也。得此根柢在手,然后以攻二十五篇,其文理之疏脱,依傍之分明,节节皆迎刃而解矣(第一百十三)。”由于纪昀“修正”对《疏证》“根柢”的杀伤力太大,故此后的《古文尚书》“证伪”者很少有人采纳他的意见,而是一路“误”到底:“以马郑所注为孔氏原本”。阎氏以后(至今为止)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贾马郑王注本就是“孔氏原本”,相关论述篇幅颇大,虽然依据极不充分,且相反证据又很多,居然渐成“定论”。
在《尚书正义·尧典》中,孔颖达引郑玄《书赞》云:“我先师棘子下生安国,亦好此学,卫、贾、马二三君子之业,则雅才好博,既宣之矣。”孔颖达据此认为:“是郑意师祖孔学,传授胶东庸生、刘歆、贾逵、马融等学”。以往的《古文尚书》“证伪”者(包括阎若璩,见《疏证》第三),大多将此作为郑玄与孔安国之间存在师承关系的一个重要证据。细读这一条内容,“亦好此学”的意思是“也喜好这门学问”,而孔安国是“《尚书》古文学”的创立者,并非“亦好此学”的人。因此,孔颖达对此很可能有文义方面的理解错误,郑玄所说的这个“安国”很可能不是孔安国。
陆德明《尚书音义》选用孔传本为注释对象(《经典释文·序录》:“今以孔氏为正”)。《经典释文·序录》“条例”部分对此有所交待:“……伏生所诵是曰今文,阙谬处多,故不别记。马郑所有同异,今亦附之音后。”由此可知,陆德明在具体比较三个《尚书》版本后,才最终选择孔传本;由于“伏生所诵”今文《尚书》“阙谬处多”,所以被他舍弃不用(故不别记)。与此同时,他在《经典释文》中标注了贾马郑王注本的“所有同异”(附之音后)。这表明:孔传《古文尚书》具有十分明显的文献优势,今文《尚书》的版本质量最差,贾马郑王注本则介于二者之间。
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陆德明的文献条件:三个《尚书》版本他都可以看到。陆德明于陈、隋两朝为国子监助教,唐初李世民任命他为秦府文学馆学士,后授太学博士,贞观初拜国子博士。陆德明《经典释文》遍注群经音义,兼及《老》《庄》。版本比较是文字音义训注的基础功夫。他遍注群经音义在陈、隋、唐之间。由于他历仕三朝学官,《经典释文·序录》提到他撰写《经典释文》是于学官任上“职司其忧”的结果,所以《隋书·经籍志》所录隋唐皇家藏书都在他版本比较的视野之中。
《四库提要》评论《经典释文》:“所采汉魏六朝音切,凡二百三十余家,又兼载诸儒之训诂,证各本之异同,后来得以考见古义者,注疏以外,惟赖此书之存。真所谓残膏剩馥,沾溉无穷者也。”与他相比,清代学术的文献条件管窥蠡测而已!所以,陆德明的比较和选择过程十分重要,绝对不可以忽视。今天的《尚书》学研究者不妨认真掂量一下陆德明关于今文《尚书》“阙谬处多”的学术分量,及其与刘歆“保残守缺,挟恐见破之私意”联系起来作为证据的重要程度。
(四)虞夏书之分
《疏证》“证伪”专题之一是两汉至魏晋今古文《尚书》诸传本的篇卷划分。其中,“《虞书》《夏书》之分”是一重要证据。《疏证》(第四):“《虞书》《夏书》之分,实自安国传始。马融、郑康成、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孔颖达所谓‘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是也。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郑康成《序》又以《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曰‘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及余观扬子《法言》,亦曰‘《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则可证西汉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杜元凯《左传注》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明试以功’三句,注曰‘《尚书?虞夏书》也’。则可证西晋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逮东晋梅氏《书》出,然后《书》题卷数篇名尽乱其旧矣。”阎氏此条基本思路是:如果“东晋梅氏《书》出”之前没有“《虞书》《夏书》之分”,“梅氏《书》”的这一划分就是作伪证据。
上文共提出五条证据。前三条来自《尚书正义?尧典》孔《疏》:“案马融、郑玄、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此直言《虞书》,本无《夏书》之题也。案郑序以为《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云‘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其孔于《禹贡》注云‘禹之王以是功,故为《夏书》之首’,则虞、夏别题也。……别文所引皆云‘《虞书》曰’、‘《夏书》曰’,无并言《虞夏书》者。又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此其所以宜别也,此孔依《虞》、《夏》各别而存之。庄八年《左传》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僖二十四年《左传》引《夏书》曰:‘地平天成’,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襄二十六年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皆在《大禹谟》、《皋陶谟》。当云《虞书》而云《夏书》者,以事关禹,故引为《夏书》。”
孔颖达上文分析《虞书》、《夏书》分合问题提到两种情况:其一,东汉马郑注本皆曰“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其二,孔传本“虞、夏别题”。所谓“虞、夏同科”,是伏生今文《尚书》“学官”讲学时将《虞书》、《夏书》划入同一“教学单元”,故合称《虞夏书》;此即郑玄所谓“三科之条,五家之教”。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先秦、两汉乃至西晋没有《虞书》、《夏书》的划分。比如,先秦文献引《书》“无并言《虞夏书》者”;又如,《左传》引《书》多有区分《虞书》(文18)、《夏书》(庄8、僖22、僖27、襄26等)的例证,只是在分法上与孔传本有所不同。伏生《尚书大传》介于二者之间,在合的角度有《虞夏传》,在分的角度又有《虞传》和《夏传》。两汉间立于学官的《尚书》今文诸家(欧阳、大小夏侯等)同出伏生之学,因此这种既有分、也有合的现象是一个过渡点:此前只有分,没有合;此后既有分,也有合。扬雄《虞夏之书》、杜预《虞夏书》是合称,许慎《说文》“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则是“别题”。
由于上述情况,孔颖达并未在分合之间强作非此即彼的判断;他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事实也的确如此。用阎若璩自己的话说,“学者试平心以思”,在孔颖达的征引和分析中并不存在可以拿来“证伪”的线索。阎氏的前提是“有罪推定”,强执一端,他在“书缝”中找到这条“证据”十分勉强,为此他在文字上颇下了一番功夫。比如,孔颖达说“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阎氏改作“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伏生《尚书大传》既有“分”、也有“合”的情况实际上是阎氏判断的否定证据,如此颠倒语序可以淡化“分”而强调“合”,产生一种逻辑误导效果。但毕竟不能抹杀“分”的存在。因此,这一条证据实际上也是捏造出来的。
如果说伏生《尚书大传》的分、合情况已经使阎氏捉襟见肘,那么许慎《说文》的“反证”则足以推翻其立论。他分明知道这条“反证”的存在,并在后文中提到──《疏证》(第七十八):“按伏生今文以下,王肃、郑康成古文以上,统名《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兹《说文》于引今《尧典》《舜典》《皋陶谟》《益稷》之文皆曰《虞书》;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唯于今《舜典》‘五品不逊’作《唐书》,与《大传》说《尧典》谓之《唐传》同。四引《洪范》皆曰《商书》,与《左氏传》同,却与贾氏所奏异。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
他对这条“反证”可以击中其要害的情况十分清楚。为此他又作了一些手脚:一是将“反证”与正面讨论内容分开,将正面讨论放在显要位置,将反证“隐藏”在一个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支蔓”的用处);二是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三也是以攻为守,对“反证”提出质疑:“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如果是一个在学术上还有一点品位的人,既已知反证的存在,也就不会强行立论;若是事后知道,可以用删除加以修正。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作了一系列捏造证据的手脚──颠倒语序是耍了一个小聪明,将反证分开并“藏”起来则颇有心计,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已是无赖手段。
(五)《史记》多古文说
前面提到,张守节说《史记》引文包含“与古文《尚书》同者”。班固则进一步指出,《史记》引文中“多古文说”。这是一个更加重要的反证。下面是阎氏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其不同于古文不特如前所列而已也。《汉书·儒林传》:‘安国……授都尉朝,而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縢》诸篇多古文说。’余尝取迁书所载诸篇读之,虽文有增损,字有通假,义有补缀,及或随笔窜易以就成己一家言,而要班固曰‘多古文说’,则必出于古文,而非后托名古文者所可并也。余故备录之以俟好古者择焉。”(《疏证》第二十四)按紧接上文阎氏对《史记》相关引文作了相对完整的辑录。凡五千余字。
《汉书·儒林传》上述内容十分重要:(1)司马迁曾向孔安国请教过《尚书》问题。(2)在司马迁撰写《史记》的过程中,具体采用过孔安国“古文说”。上述《尧典》等五篇都是今古文《尚书》共有的篇章,因此班固所说“古文说”是指孔氏“《尚书》古文学”的“师说”、“家法”,也就是《孔传》内容。司马迁(约前145~约前87)大约死于武帝末。在他撰写《史记》期间,博士学官只有晁错传本(前面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由于晁错传本“师说”解读质量较差,因此司马迁为撰写《史记》求教于正在整理和注解“孔壁本”《古文尚书》的孔安国,并在《史记》中采用了一部分孔氏“古文说”。
严格说,阎氏此条只是提出问题和罗列材料,并没有进行分析,更不要说解决问题。他自己也说“备录之”是为“以俟好古者择焉”。因此,在未作具体分析之前,这部分材料并不具有证据的性质。阎氏所谓“则必出于古文,而非后托名古文者所可并也”,不过是毫无依据的虚张声势。
以往学人对班固“多古文说”多有议论,或语焉不详,或干脆“抹杀”。没有人将“古文说”与《孔传》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在具体分析阎氏“备录”这部分材料之前,我有一个初步判断:(1)《尧典》《禹贡》等诸篇行文相对艰涩;(2)《史记》中的《尚书》引文相对平易;(3)从逻辑上说,假如的确存在班固所谓迁书载《尚书》诸篇“多古文说”的现象,这个现象应发生在原文的艰涩与引文的平易之间;换言之,孔氏“古文说”应当存在于原文与引文的过渡环节上。
基于上述判断,我着手在《尚书》原文、《孔传》注解和《史记》引文三者之间进行比较。先是在阎氏“备录”的五篇范围内,进而比较了《史记》引《尚书》的全部内容。比较的结果令人十分震惊:在《尚书》原文与《史记》引文的过渡环节上,司马迁大量采用了孔氏“古文说”也就是《孔传》的注解。
比如,《尚书》原文“宵中”→《孔传》注解“宵,夜也”→《史记》引文“夜中”。再如,《尚书》原文“允厘百工”→《孔传》注解“允,信。厘,治。工,官”→《史记》引文“信饬百官”。又如,《尚书》原文“庶绩咸熙”→《孔传》注解“绩,功。咸,皆”→《史记》引文“众功皆兴”。又如,《尚书》原文:“帝曰:畴咨若予采?”→《孔传》注解“采,事也。复求谁能顺我事者”→《史记》引文“尧又曰:谁可者?”。又如,《尚书》原文:“帝曰:吁!静言庸违,象恭滔天。”→《孔传》注解“言共工自为谋言,起用行事而违背之,貌象恭敬而心傲很,若漫天。言不可用。”→《史记》引文“尧曰: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在《尚书》原文与《史记》引文的过渡环节上,《孔传》的作用是由此及彼的“桥梁”。具体说,班固“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縢》诸篇多古文说”只是略说,司马迁撰写《史记》实际采用孔氏“古文说”的范围要更大一些:《尧典》(对比《史记·五帝本纪》引文)29条,《皋陶谟》(《史记·夏本纪》引文)10条,《益稷》(《史记·夏本纪》引文)15条,《禹贡》(《史记·夏本纪》引文)18条,《甘誓》(《史记·夏本纪》引文)1条,《汤誓》(《史记·殷本纪》引文)2条,《高宗肜日》(《史记·殷本纪》引文)1条,《西伯戡黎》(《史记·殷本纪》引文)1条,《微子》(《史记·宋微子世家》引文)4条,《牧誓》(《史记·周本纪》引文)5条,《洪范》(《史记·宋微子世家》引文)5条,《无逸》(《史记·鲁周公世家》引文)3条,《金縢》(《史记·鲁周公世家》引文)6条,《吕刑》(《史记·周本纪》引文)1条。凡100条。具体如下(按下面每条对比内容均由三个部分组成:《尚书》原文→《孔传》注解→《史记》引文)。
【《尧典》对比《史记·五帝本纪》】1.协和万邦→协,合→合和万国。2.钦若昊天→敬顺昊天→敬顺昊天。3.宅嵎夷→宅,居也→居郁夷。4.厥民析→厥,其也→其民析。5.宵中→宵,夜也→夜中。6.以殷仲秋→以正三秋→以正中秋。7.允厘百工→允,信。厘,治。工,官→信饬百官。8.庶绩咸熙→绩,功。咸,皆→众功皆兴。9.允厘百工,庶绩咸熙→信治百官,众功皆广→信饬百官,众功皆兴。10.帝曰:”畴咨若时登庸?”→畴,谁。庸,用也。谁能咸熙庶绩,顺是事者,将登用之→尧曰:“谁可顺此事?”。11.胤子朱启明→启,开也→嗣子丹朱开明。12.帝曰:“畴咨若予采?”→采,事也。复求谁能顺我事者→尧又曰:“谁可者?”13.共工方鸠僝功→叹共工能方方聚见其功→共工旁聚布功。14.帝曰:“吁!静言庸违,象恭滔天。”→言共工自为谋言,起用行事而违背之,貌象恭敬而心傲很,若漫天。言不可用→尧曰:“共工善言,其用僻,似恭漫天,不可。”15.下民其咨,有能俾乂→俾,使。乂,治也。言民咨嗟忧愁,病水困苦,故问四岳,有能治者将使之→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16.佥曰→佥,皆也→皆曰。17.方命圮族→圮,毁。族,类也。言鲧性很戾,好比方名,命而行事,辄毁败善类→负命毁族。18.试可乃已→唯鲧可试,无成乃退→试不可用而已。19.帝曰:“往,钦哉!”→敕鲧往治水,命使敬其事。尧知其性很戾圮族,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尧于是听岳用鲧。20.绩用弗成→功用不成→功用不成。21.明明扬侧陋→尧知子不肖,有禅位之志,故明举明人在侧陋者。广求贤也→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22.师锡帝曰→师,众。锡,与也→众皆言于尧曰。23.有鳏在下→在下民之中→有矜在民间。24.帝曰:“俞,予闻,如何?”→俞,然也。然其所举,言我亦闻之,其德行如何→尧曰:“然,朕闻之。其何如?”25.象傲→象,舜弟之字→弟傲。26.克谐以孝→谐,和。……言能以至孝和谐顽嚚昏傲→能和以孝。27.不格奸→不至於奸恶→不至奸。28.女于时,观厥刑于二女→女,妻。刑,法也。尧於是以二女妻舜,观其法度接二女,以治家观治国→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29.厘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降,下。嫔,妇也。……使行妇道於虞氏→舜饬下二女于妫汭,如妇礼。
【《皋陶谟》对比《史记·夏本纪》】30.允迪厥德,谟明弼谐→迪,蹈。厥,其也。其,古人也。言人君当信蹈行古人之德,谋广聪明以辅谐其政→信其道德,谋明辅和。31.禹曰:“俞,如何?”→然其言,问所以行→禹曰:“然,如何?”32.慎厥身修,思永→慎修其身,思为长久之道→慎其身修,思长。33.知人则哲→哲,智也→知人则智。34.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佞人乱德)禹言有苗、欢兜之徒甚佞如此→何畏乎巧言善色佞人。35.载采采→载,行。采,事也。称其人有德,必言其所行某事某事以为验→始事事。36.乱而敬→乱,治也→治而敬。37.刚而塞→刚断而实塞→刚而实。38.无旷庶官→位非其人为空官→非其人居其官。39.乃言厎可绩→用汝言,致可以立功→女言致可绩行。
【《益稷》对比《史记·夏本纪》】40.皋陶曰:“吁!如何?”→问所以孜孜之事→皋陶难禹曰:“何谓孳孳?”41.下民昏垫→言天下民昏瞀垫溺,皆困水灾→下民皆服于水。42.予乘四载,随山刊木→所载者四,谓水乘舟,陆乘车,泥乘輴,山乘欙。随行九州之山林,刊槎其木,开通道路以治水也→予陆行乘车,水行乘舟,泥行乘橇,山行乘撵,行山栞木(《史记·夏本纪》)。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撵(同上)。陆行载车,水行载舟,泥行蹈毳,山行即桥(《史记·河渠书》)参照《淮南子·修务训》:“禹……乘四载,随山栞木”和刘秀(歆)《上山海经表》:“禹乘四载,随山刊木”。可知“所载者四……乘舟……乘车”云云,并非经文,始出《孔传》注解。43.庶艰食→艰,难也。众难得食→众庶难得之食。44.懋迁有无化居→化,易也。居谓所宜居积者。勉劝天下,徙有之无,鱼盐徙山,林木徙川泽,交易其所居积→食少,调有余补不足,徙居。45.其弼直→其辅臣必用直人→辅德。46.惟动丕应→动则天下大应→天下大应。47.天其申命用休→天又重命用美→天其重命用休。48.帝不时,敷同日奏罔功→帝用臣不是,则远近布同而日进於无功,以贤愚并位,优劣共流故→帝即不时,布同善恶则毋功。49.用殄厥世→用是绝其世→用绝其世。50.弼成五服→五服,侯、甸、绥、要、荒服也。……治洪水辅成之→辅成五服。51.帝曰:“迪朕德,时乃功惟叙。”→言天下蹈行我德,是汝治水之功有次序,敢不念乎!→帝曰:“道吾德,乃女功序之也。”52.祖考来格→祖考来至→祖考至。53.鸟兽跄跄→鸟兽化德,相率而舞→鸟兽翔舞。54.庶尹允谐→尹,正也。众正官之长,信皆和谐→百官信谐。
【《禹贡》对比《史记·夏本纪》】55.奠高山大川→奠,定也→定高山大川。56.覃怀厎绩,至于衡漳→从覃怀致功至横漳→覃怀致功,至于衡漳。57.是降丘宅土→大水去,民下丘,居平土→于是民得下邱居土。58.三江既入,震泽厎定→言三江已入,致定为震泽→三江既入,震泽致定。59.筿簜既敷→筿,竹箭。簜,大竹→竹箭既布。60.厥赋下上上错→赋第七,杂出第六→赋下上上杂。61.九江孔殷→江於此州界分为九道,甚得地势之中→九江甚中。62.沣水攸同→沣水所同→沣水所同。63.三苗丕叙→三苗之族大有次叙→三苗大序。64.四隩既宅→四方之宅巳可居→四奥既居。65.六府孔修→水、火、金、木、土、谷甚修治→六府甚修。66.庶土交正→众土俱得其正→众土交正。67.厎慎财赋→致所慎者,财货贡赋→致慎财赋。68.二百里男邦→男,任也,任王者事→二百里任国。69.五百里要服→绥服外之五百里,要束以文教→绥服外五百里要服。70.五百里荒服→要服外之五百里。言荒又简略→要服外五百里荒服。71.厥土白坟,海滨广斥→滨,涯也。言复其斥卤→其土白坟,海滨广泻,厥田斥卤。(按“斥卤”二字出于《孔传》)72.禹锡玄圭,告厥成功→禹功尽加於四海,故尧赐玄圭以彰显之。言天功成→于是帝锡禹玄圭,以告成功于天下。
【《甘誓》对比《史记·夏本纪》】73.御非其马之正→御以正马为政→御非其马之政。
【《汤誓》对比《史记·殷本纪》】74.非台小子,敢行称乱→称,举也→匪台小子敢行举乱。75.舍我穑事,而割正夏→正,政也。言夺民农功而为割剥之政→舍我啬事而割政。
【《高宗肜日》对比《史记·殷本纪》】76.高宗肜日,越有雊雉→祭之明日又祭。殷曰肜,……於肜日有雉异→帝武丁祭成汤,明日,有飞雉登鼎耳而呴。
【《西伯戡黎》对比《史记·殷本纪》】77.天曷不降威?大命不挚→挚,至也。民无不欲王之亡,言:天何不下罪诛之?有大命宜王者,何以不至→天曷不降威,大命胡不至。
【《微子》对比《史记·宋微子世家》】78.我用沈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我,纣也……败乱汤德於後世→纣沈湎于酒,……乱败汤德于下。79.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六卿典士相师效,为非法度,皆有辜罪,无秉常得中者→卿士师师非度,皆有罪辜,乃无维获。80.父师→父师,太师→太师。81.乃罔畏畏,咈其耇长、旧有位人→言起沈湎,上不畏天灾,下不畏贤人。违戾耇老之长、致仕之贤,不用其教→乃毋畏畏,不用老长。
【《牧誓》对比《史记·周本纪》】82.时甲子昧爽→是克纣之月甲子之日,二月四日→二月甲子昧爽。83.曰:“逖矣,西土之人!”→逖,远也。远矣,西土之人。劳苦之→曰:“远矣西土之人!”84.不愆于六步七步→就敌不过六步七步→不过六步七步。85.夫子勖哉→夫子谓将士,勉励之→夫子勉哉。86.尔所弗勖→汝不勉→尔所不勉。
【《洪范》对比《史记·宋微子世家》】87.惟天阴骘下民→骘,定也→维天阴定下民。88.相协厥居→是助合其居→相和其居。89.而康而色→汝当安汝颜色→而安而色。90.彝伦攸叙→常道所以次叙→常伦所序。91.是训是行→顺是行之→是顺是行。
【《无逸》对比《史记·鲁周公世家》】92.《无逸》→成王即政,恐其逸豫,故以所戒名篇。→恐成王壮,治有所淫佚,乃……作《毋逸》。93.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久居民间,劳是稼穑,与小人出入同事→久劳于外,为与小人。94.旧为小人→久为小人之行→久为小人于外。
【《金縢》对比《史记·鲁周公世家》】95.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召公、太公言王疾当敬卜吉凶→太公、召公乃缪卜。96.惟永终是图→惟长终是谋周之道→维长终是图。97.周公乃告二公曰→告召公、太公→周公乃告太公望、召公奭曰。98.惟予冲人弗及知→言己童幼,不及知周公昔日忠勤→惟予幼人弗及知。99.惟朕小子其新逆→改过自新,遣使者迎之→惟朕小子其迎。
【《吕刑》对比《史记·周本纪》】100.五辞简孚→五辞简核,信有罪验→五辞简信。
按上述例证中有一部分(约三十余条)单字“读应《尔雅》”,其余大部分内容独出《孔传》。《汉书·艺文志》:“《古文尚书》者,出孔子壁中。……孔安国……悉得其书……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古文读应《尔雅》,故解古今语而可知也。”《后汉书·贾逵传》提到:“逵数为帝言《古文尚书》与经传《尔雅》诂训相应。”贾逵所言《古文尚书》是杜林本,《汉志》所言《古文尚书》是孔壁本,前面已经讨论过二者间的派生关系。因此,上述例证中一部分内容“读应《尔雅》”,表明司马迁撰写《史记》时使用了孔壁本;其余大部分内容独出《孔传》,则证实了班固所说《史记》中《尚书》引文“多古文说”。
假如没有班固“多古文说”一语,“疑古者”会争辩说:不是《史记》抄《孔传》,而是反之。阎氏《疏证》此类“论证”很多,比如针对《经典释文》提到“王肃注今文,而解大与古文相类”的情况,阎氏争辩说:“王肃,魏人,孔《传》出于魏晋之间,后于王肃,《传》《注》相同者,乃孔窃王,非王窃孔也(《疏证》第十八)。”
阎氏后文用一“默证”对此加以“证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所幸班固(32~92)有此一语,并且他也没有动机和义务配合百余年后(魏晋之间)那个“莫须有作伪者”制造谣言。
《疏证》(第二十四)后文提到,《汉书·地理志》“班固于县名下自注:某山,古文以为某;某泽,古文以为某,凡十条。古文者,《尚书》古文《禹贡》之辞。今取以对安国《书》,并合。虽‘汧’作‘岍’,‘敦’作‘惇’,‘倍’作‘陪’,‘傅’作‘敷’,字画少异,音读却同。”这十条证据是别人对阎氏的反驳。他在后面说:“不足据以为辩,仍附其说于此”。至于为什么“不足据以为辩”,他只字未提。班固可以见到《古文尚书》经文,因此这十一条证据十分重要;表明班固在撰写《汉书·地理志》时,曾经具体比较和兼顾了古文《尚书》地名和文字的异同情况。
将上述一百条证据与班固“多古文说”相参照,再结合班固撰《汉书·地理志》兼顾古文《尚书》地名和文字异同的情况,足以证实班固不仅读到过“孔壁本”《古文尚书》,而且读到过《孔传》“古文说”。他撰写《汉书》大量采用《史记》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史记》引《书》内容可靠和准确程度进行文献方面的比照核实。没有人比班固更加了解西汉历史,“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应当有所依据,《史记》“多古文说”则必是上述比照核实的结论。也只有班固有条件和必要进行这项工作。再细察之,《汉书》中也有采用《孔传》“古文说”的内容。比如,《汉书·律历志》:“允厘百官,众功皆美”。
前面说,比较《尚书》、《孔传》和《史记》的结果令人“震惊”,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没有想到居然存在如此多《古文尚书》经传不伪的重要证据。其二,责怪阎氏之后清人《尚书》学研究“门户”、“家法”之偏狭鄙陋。在阎氏之后,清代考据家辑录两汉文献《尚书》引文及今古文经说可谓繁矣博矣,爬罗搜剔几无遗漏。唯独《史记》百条《孔传》“古文说”,虽赫然在目,却奇迹般被“忽略”过去。故曰: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究其原因,全在一个“佞”字。
(六)金城问题
由于较大的时空幅度、文献篇幅,中国史地沿革是一门十分复杂的学问(所谓舆地之学),从《山海经》、《禹贡》、《水经注》等专书到历代舆图,从诸正史《地理志》、《河渠志》到各种方志,构成中国古文献中很大一部分内容;与史地沿革相关的史料,则更广泛地分布于浩如烟海的古文献中。各种相关记载详略不同,准确程度不同,或为纪实,或为猜测,或得自传闻,或纯属误记;在成书后转抄刻印过程中,又会出现许多讹脱衍文错乱。越是早期,相关记载的不完备性越突出。“舆地之学”的主要工作之一便是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汉代以降人们对《禹贡》山川的注释研究,郭璞注《山海经》,郦道元注《水经》等等。由于解决问题的史料条件有限,所以在这门学问中存在许多让研究者捉襟见肘、只能存疑的问题。
但正是这样一门包含许多不确定性的学问,逐渐成为文献证伪者提取“证据”的重要场合。他们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史料记载不完备的情况下采用“默证法”,二是在两条或更多有出入的“证据”中选择支持自己见解者,否定(或有意忽略)相反证据。除了史地沿革,类似的古文献“证伪方法”还被广泛使用于古代历法、典章制度、文化观念等许多“角度”。此类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对史料记载不完备和复杂程度缺少最起码的客观估量,还有就是在本该存疑的场合采用毫无疑问的判断方式强行立论。
纪昀《四库提要·尚书正义》提到三条地理方面“灼然可据”的《孔传》作伪证据:“梅鷟《尚书考异》攻其注《禹贡》‘瀍水出河南北山’一条,‘积石山在金城西南羌中’一条,地名皆在安国后。朱彝尊《经义考》攻其注《书序》‘东海驹骊扶余馯貊之属’一条,谓驹骊王朱蒙至汉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国,安国武帝时人,亦不及见。”阎氏《疏证》有一千五百余字专论“金城问题”。其说始出梅鷟,阎是在梅说已经受到反驳后的论辩。由于“金城问题”是最有名的“作伪证据”之一,至今仍时常被人们提到,且赞誉有加。因此,本文对这个问题作正面分析。
《疏证》(第八十七):“应劭有言,自秦用李斯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至汉又复增置。凡郡或以列国,陈、鲁、齐、吴是也;或以旧邑,长沙、丹阳是也;或以山陵,泰山、山阳是也;或以川原,西河、河东是也;或以所生,金城之下得金,酒泉之味如酒,豫章樟树生庭,雁门雁之所育是也;或以号令,禹合诸侯大计东冶之山,因名会稽是也。因考《汉·昭帝纪》,始元六年庚子秋,以边塞阔远,置金城郡。《地理志》,金城郡,班固《注》并同。不觉讶孔安国为武帝时博士,计其卒,当于元鼎末、元封初,方年不满四十,故太史公谓其蚤卒。何前始元庚子三十载,辄知有金城郡名?《传》《禹贡》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耶?或曰: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如陈、鲁、长沙之类。余曰:此独不然。应劭曰,初筑城得金,故名金城。臣瓒曰,称金,取其坚固。故墨子言虽金城汤池。一说以郡置京师之西,故名金城。金,西方之行。则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而安国《传》突有之,固《注》积石山在西南羌中,《传》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殆安国当魏晋,忘却身系武帝时人耳。”此说始出梅鷟,前面提到钱穆说:“阎书议论与梅氏同者极多,而多不明引。”这是一个明显例证,属剽窃行为。
《孔传》注《禹贡》“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河所经也。”金城郡初置于汉昭帝时,此时孔安国已经故去。因此他不知道有金城郡。《孔传》提到金城郡,必是后人伪造。阎氏(梅鷟)“证伪”到此为止很有说服力。但是,《孔传》说的是“金城”,而不是“金城郡”。于是有人据此反驳:“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并指出类似情况很多。阎氏举应劭等人注释作为回应。《东观汉记》张重与汉明帝对话有“雁门不见垒雁为门,金城郡不见积金为郡”一语,暗示不可望文生义。应劭(东汉末人)“初筑城得金”即属此类。三条注释彼此不同,都在传闻与猜测之间,无一可据为确证。所以他的结论(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十分勉强。他在后面又提出一条“证据”:“(班)固《注》积石山在西南羌中,《传》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按当代学者一般认为积石山即今阿尼玛卿山。此处“西南”二字已经算不上证据了。因此,后面的结论(安国当魏晋,忘却身系武帝时人)口气虽然强悍,只是虚张声势。
《疏证》(第八十七):“《史记·大宛列传》,元狩二年庚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是时已有金城之名。然《通鉴》胡三省《注》,金城郡,昭帝于始元六年方置,史追书也。余亦谓骞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载,安得有金城郡乎?果属追书。”此处提到一条非常重要的相反证据,也就是在《史记·大宛列传》中已有“金城”地名。按理说这一条证据足以推翻梅、阎二人的见解,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适可而止,删掉“金城问题”的议论。阎氏采用了相反对策,他的辩解依据是胡三省(1230~1302,宋元之际史学家)《资治通鉴》注释。胡氏注文犯了一个概念错误,将正文“金城”理解为“金城郡”。阎氏因错就错,也说是“金城郡”。如果说胡氏是无心之失,阎氏则是有意偷梁换柱。
他自已另提出一个理由:“余亦谓骞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载,安得有金城郡乎?”《史记·大宛列传》是在张骞与李广出击匈奴的记事内容后面提到“金城”(“其明年,浑邪王率其民降汉,而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阎氏因此用张骞的死亡时间来证明当时没有“金城郡”。他在一句话中偷换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金城郡”,二是“张骞”──《史记》作者是司马迁,不是张骞;张骞的死亡时间与司马迁写《史记》提到“金城”(不是“金城郡”)毫无关系。匈奴浑邪王降汉在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此时司马迁(约前145 ~ 约前87)还没有动笔撰写《史记》,根本不存在“追书”问题。如此“证伪”已经堕落成为无道理可言的胡搅蛮缠。《史记·大宛列传》上述内容也见于《汉书·张骞李广利传》,其文大同小异。《汉书》大量沿用《史记》内容,较少改动,此其常例。班固(32~92)出生于司马迁死后百余年。是班固《汉书》沿用司马迁《史记》内容,而不是反之。阎氏于此处“忘却”司马迁“身系武帝时人”。
《疏证》(第八十七):“黄子鸿误信伪孔《传》者,向胡朏明难余曰: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朏明曰:不然。安国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此六县中,不知有金城县否?班《志》,积石山系河关县下,而金城县无之。观‘羌中塞外’四字,则积石山不可谓在金城郡界明矣,况县乎?且郦《注》所叙金城县在郡治允吾县东,唐为五泉县,兰州治,宋曰兰泉,即今临洮府之兰州也。与积石山相去悬绝。《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时有。此岂身为博士,具见图籍者之手笔与?”按黄子鸿曾与阎若璩、胡渭共同参与编修《大清一统志》。
在阎氏上文中,黄子鸿提出一个更有分量的反证:“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汉书·昭帝纪》的原文是(始元六年秋七月):“以边塞阔远,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胡渭(朏明)的反驳是:“不然。安国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黄子鸿说的是“金城县”,胡渭说的是“金城郡”。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汉昭帝以六县置金城郡(此后属县有所增加),没有具体提到县名。故有“此六县中,不知有金城县否”一问。《汉书·地理志》记金城郡属下十三县,其中包括金城县。到此,问题已经非常明朗。《史记》和《孔传》的“金城”都是指金城县,《汉书·昭帝纪》“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的六县中便有金城县,金城郡名因金城县而来,金城郡设置以后金城县为其属县。《汉书·地理志》呼应并证实了上述情况。这个“证据链”提供的事实线索简单明确,具有很高的可靠性。阎若璩、胡渭在此已经没有任何正面辩解余地。
但胡渭仍在反驳,只是已经捉襟见肘、十分勉强。他的辩解是:“班《志》积石山系河关县下,而金城县无之。观‘羌中塞外’四字,则积石山不可谓在金城郡界明矣,况县乎?且郦《注》所叙金城县在郡治允吾县东,唐为五泉县,兰州治,宋曰兰泉,即今临洮府之兰州也。与积石山相去悬绝。”胡渭的结论是:“《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时有。此岂身为博士,具见图籍者之手笔与?”《孔传》说“积石山在金城西南”,是说积石山在金城县西南方向,本来就不是说在金城地界之内。
在设金城郡之前,金城县是汉帝国边塞。故安国以金城县为确定积石山方位的坐标点。汉昭帝设金城郡,主要是为强化西部边塞军事力量。此后直到东汉末,金城郡一直是汉帝国与西方诸民族(西羌诸部)外交和军事交往的要塞。金城郡设立之后,汉帝国边界向西方略有扩展,金城县以西新设允吾、河关等县,边界推至河关县西界。因此《汉书·地理志》改以河关县为确定积石山方位的坐标点,将积石山“系河关县下”。两个坐标点之间的位置变迁,是帝国西部边界的变动结果。从时间上说,变动前的坐标点(金城县)距积石山(今阿尼玛卿山)相对远些,变动后的坐标点(河关县)距积石山相对近些。这是边界变动边塞西移的结果。变动前只有“金城县”,没有“金城郡”。这种情况恰可证实《孔传》所说“金城”正是金城县。假如《孔传》说的不是“金城”,反而成了问题。
东汉中期以后,“金城郡”的位置仍有进退变化(见《后汉书·西羌传》),胡渭引郦道元《水经注》提到进一步的政区变更乃至县名改动。这些内容与主要论题没有直接关系。谁也没说金城邻近积石山,二者间距离一直就很远,武帝时的确没有“金城郡”,这些理由根本无法构成“《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的依据。阎氏及胡渭这一辩解是对主要问题的回避,是换了一个话题,是无道理可讲之后的“打岔”,所谓“遁词”。而且改换话题后的论述也没有什么道理。
《疏证》(第九十四):“岷山为江源,既得极论之,而积石山为禹导,尤不可不极论焉。蔡《传》引《地志》,积石在金城郡河关县西南羌中,今鄯州龙支县界也。非县非汉县,并山非汉山之又一见乎?汉河关县,宣帝神爵二年置,后凉吕光龙飞二年克河关,凡四百五十七年为郡县,后没入吐谷浑,遂不复,况积石又在其县西南羌中乎?当在汉西海郡之外,是真当日大禹导河处。……(按篇幅太长,略去400余字一段)彼何人哉,吾徒仰面看屋梁而著书,不可以愧耻乎?”
上文是更加曲折的狡辩。蔡沈《书集传》所引《地志》(《汉书·地理志》)内容还是那些,他说“今鄯州龙支县界也”,是说积石山在宋代政区划分中的位置。“县非汉县,并山非汉山”一语颇有声势,细加分析毫无来由。阎氏后文是对蔡沈《书集传》的驳难。蔡沈宋人,他的注释可能对,也可能错,但与《孔传》、《史记》、《汉书》“金城问题”毫无关系。阎氏对蔡沈的呵斥十分霸道:“彼何人哉,吾徒仰面看屋梁而著书,不可以愧耻乎?”但他自己的驳难中也有明显错误。汉代西海郡在金城郡以北,积石山在金城郡西南,“当在汉西海郡之外”属于分不出东西南北的问题。
阎氏关于“金城问题”的论证次第煞费苦心。由上述讨论可以看出,他的论证已是经过反驳后的调整。调整方法是避重就轻,淡化反证。将自己的论证(始出梅鷟)放在前面最醒目位置,并以不存在反证的口气提出,构成很有说服力的强势;将反证放到后面,最重要的反证放到最后面,将一个已被击中要害不能提出有效反驳的辩解过程进行了成功的转化。转化的效果至今犹存──自纪昀以降“金城问题”一直是专家们津津乐道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