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之流品考

  内容提要:“吏”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独特的群体,他们广泛分布于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或主行文书,或供役驱使,成为官员治民的重要助手。在官民交接的政治缝隙中,“吏员”逐渐滋生了制度性的弊端,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成了这一群体生存和发展的独特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吏”逐渐有了流品低下的外衣。本文着眼于较为重要的几个历史时期吏员的地位及出仕情况,来考证中国历史上“吏”的流品走势。

  关键词:吏;吏胥;流品;吏治;吏害

  作者介绍:陈丽平(1977— ),女,浙江宁海人,硕士,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讲师。

  “官吏”从语法角度来看是个并列语词,由两个意思相近的语素即官和吏组合而成。秦汉以前官和吏并无太大区别。秦汉以后,官、吏的出身渐渐出现了差别,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如此解释官和吏的区别:“官,事君之吏也”、“吏,治民者也”,在许慎的解释中,官和吏只有职权范围不同的区别,并无流品高下之分。事实上两汉时期,吏已经有了流品走向。唐宋时期,官与吏的出身已经相当有区别,到明清时期便出现了中国政治史上的吏胥之害。“吏”的流品走向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它不仅暴露出了中国官场制度的积弊,也提醒人们肃清吏治决非几项法律法规可以完成的工程。

一、“吏”之流品走向初期——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很多情况下将与治狱事宜有关的官员称之为吏,如“狱吏”、“治狱吏”,再如张汤官至廷尉,人称之为“汤至于大吏”((《汉书·张汤传》)。这里面很有蹊跷可寻。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明确提到吏的指称范围:“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在西汉人们普遍将俸禄较小的地方公务人员称之为吏,但除了“长吏”、“少吏”之外并没有“大吏”的官方称谓。既然如此,为什么史料中将贵为廷尉的张汤称之为“大吏”呢?考察张汤的成长史,我们了解到此人初时承继父业为长安吏,素有狱吏之材,连其老父也深讶其治狱文辞的老练。后受人赏识,级级擢升至廷尉。西汉的狱吏非常严苛,特别是汉武帝时期,极为强调法治,以至“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汉书·刑法志》),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汉时期全国有监狱两千余所,并专任张汤、赵禹等酷吏制法、执法,因此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时人对于这样的酷刑统治多有不满,再加上酷吏的舞文乱法、微文曲避使得民怨四起。象张汤这样的典型酷吏,当然也成了众口批驳的对象,班固在写作张汤传时的措辞就可见一斑,再如汲黯就曾愤然唾骂张汤:“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为公卿,果然。必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视矣!”(《汉书·汲黯传》)由此可见,治狱之吏无论其官位高与否、俸禄多与寡,皆带有一层贬义色彩,“刀笔吏”一词极有代表性的体现了这一点。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曾有“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说法,秦始皇强调法治,不欲诸家学说扰乱一统的局面,因而实施了丞相李斯的焚书谏议,只允许医药卜筮的书籍保留,此外还要求百姓掌握颁布的各种法令,因此当时官吏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教民识法。而一般的“士人则学习法令辟禁。”(《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识法”、“守法”、“执法”成了秦朝官民的日常重要事务,而秦朝严酷刑法是后来汉朝士人抨击秦制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长期在冗法酷刑统治下的老百姓也很自然认为秦吏主治狱案、扰民滋事,于是乎“吏”也就有了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指称内涵即与治狱有关,联系秦朝的严刑酷法,使“吏”带有贬义色彩也极为正常。虽然张汤最后贵为廷尉,终究不离治狱的本行,也无怪呼人称之为“大吏”。

  当然,除了从事治狱事宜的官员称谓中带有“吏”之外,其他称谓中带有吏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循吏”和“酷吏”了。何谓“循吏”?这些史书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史记·循吏列传》篇首有一段话可以视为是对“循吏”的一种解释:“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概括而言,所谓“循吏”大致可以理解为本法循理之吏,与扰民滋事的“酷吏”和“刀笔吏”截然不同。将舞文乱法的官员称之为“酷吏”可以理解,但为何将奉职循理的官员也称之为“吏”呢?很有可能,司马迁为了便于强调对比性,因此在斟酌表达的词汇时用了“循吏”一词。《史记》中,为之作传的循吏一共五位,有意思的是这五人都是秦汉以前的人,难道说本朝没有循吏吗?不然。《汉书·循吏列传》中所列的循吏并不在少数,其中有不少是与司马迁同时或是稍前之人。众所周知,司马迁本人是汉武时期酷法严刑的受害者,他作循吏传时只列前朝的人或许多多少少有影射汉武帝严苛法制之下鲜有循吏的意图。

  从《汉书》《后汉书》所列的循吏来看,都是2000石以上的郡守,也有位居三公九卿之列(之前也曾做过郡守)。而郡守是两汉时期地方上最大的行政长官,孝宣帝曾如此阐述过地方郡守的重要性:“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仇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呼!”(《汉书·循吏传》)在《汉书·百官公卿》中严格规定了县令、长以上官职的具体名称,惟有其下的职务统称为“长吏”或者“少吏”。由此可见,当时普遍意义上“吏”是专指位卑禄寡的底层公务人员。那么,为什么2000石的郡守甚至三公九卿仍被称为“吏”呢?考察这些循吏的成长历史,我们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最初都是一些斗食、佐史的“长吏”和“少吏”。更值得注意的是,作史者在述论其人的业绩时,笔墨也都集中在他们处在“长吏”和“少吏”的位置上作出的功绩。因此称为“循吏”,实在是因为当初这些人虽然位卑权轻,但都是“与民休息,凡事简易,禁罔疏阔”(《汉书·循吏传》)的良吏。

  东汉时,“吏”的内涵又有一些变更。随着政务的聚增,部门内部的人手日渐紧缺,必然需要增加一些处理案牍的人员。因此,中央政府诸部门的任职人员即便也有具体的职位名称,但因从事的是琐碎的文簿事宜也被视为吏,甚至将善于起草公文称为是有“吏能”。早在东汉初期,有志仕途经济之人已经羞于成为诸如“令史”这样的小吏。在《通典》记载有一则:

  时故事,尚书郎缺,以令史久次补之,光武始改用孝廉为郎,而孝廉丁甘称病不就。诏问:“实病,羞为郎乎?”对曰:“臣实不病,耻以孝廉为令史职耳。”帝怒,杖之数十。诏问:“欲为郎否?”甘曰:“能杀臣者陛下,不能为郎者臣也。”[1](P321)

  丁甘宁死也不为令史,可见在当时士人心目中,主作文书起草的二百石令史是一件极为羞辱的事情。而在当时令史至少还有官品,即我们如今所谓的编制。到了隋朝,由于“令史之任,文案烦屑,渐为卑冗”[1](P321)连官品也被取消。诸如令史这样渐为卑冗最后被取消编制的事情足以说明一个问题,即起草文案这类的琐碎文职已经受到士人的普遍轻视,不是一种正式的、入流的仕途出身。逐渐这些操办文牍琐事的吏员又有了别样的称呼诸如“胥曹”、“文吏”、“吏胥”、“胥吏”等等。这些称谓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士流多不乐居这种职位的事实。

  事物烦琐卑冗自然是“吏”职不受重视的一个因素,此外讲究出身也是“吏”不入流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学校制度的日益完善,人才培养有了正规的途径。随之而来的是出仕为官开始注重出身。这种情况在东汉时期也已经出现。在《后汉书.循吏传》中记载有一事:

  时考城令河内王涣,政尚严猛,闻览以德化人,署为主簿。谓览曰:“主簿闻陈元之过,不罪而化之,得无少鹰鹯之志邪?”览曰:“以为鹰鹯,不若鸾凤。”涣谢谴曰:“枳棘非鸾凤所栖,百里岂大贤之路?今日太学曳长裾,飞名誉,皆主簿后耳。以一月奉为资,勉卒景行。”

  王涣认为主簿一职终非有鸾凤之材的仇览所能久居,然而要想继续在仕途前行,最好的方法就是进入太学,取得一个正式的出身。这充分说明东汉时期,在察举和征辟两大传统的入仕途径外,正规教育机构的太学出身已经逐渐迎头赶上。而且,在当时已经有抬升太学出身而贬斥吏员行政操守的言论了,其中以王充在《论衡·程材篇》中的言论最为典型。

  蓬生麻间,不扶自直;白纱入缁,不染自黑。此言所习善恶,变易质性也。儒生之性,非能皆善也,被服圣教,日夜讽咏,得圣人之操矣。文吏幼则笔墨,手习而行,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考事则受赂,临民则采渔,处右则弄权,幸上则卖将;一旦在位,鲜冠利剑。

  王充认为吏员的成长途径本身就存在了巨大的缺陷——“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没有接受真正的儒家教义教育的文吏在日后的行政过程中因为缺失儒家所倡导的操守而养成投机取巧、徇私舞弊、溜须拍马的官场弊习。王充本人太学出身,这番贬文吏扬儒生言论的公允级别暂且不论,但其中还是透露一个信息,“吏”的指称在东汉时期已经带有明显的“不良”意味。

  综上所论,秦汉时期的“吏”有两层意思:或者与治狱有关尤其是那些舞文乱法之徒,或者是位卑权微者流。这都为以后“吏”之流品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但这一时期,吏并无出身的限制,考察史料我们也不难找出吏属出身而后官至宰相的案例如李斯、萧何等等。甚至对“吏”都有严格的要求。韩信因为“少有恶行,不得为吏”等,都说明了当时担任吏职的,都是地方公举的有德之士。但到了东汉,随着学校机构的日益完善,吏员的出身遭遇了太学出身的挤压,王涣和王充的言论已经透露出这一信息。尤其是王充在论证自己的儒生优异论时,毫不客气的指责了吏员的腐败,试想如果吏员的腐败在当时只是少数现象,大概王充还不至于如此言辞凿凿?

二、吏员流品低下的彰显时期——魏晋至唐宋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门阀制度的盛行,决定了士族成员把持政权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结构的生成。九品中正制的施行不但没有起到选举贤良的作用,反而成为了巩固门阀的保障机制,于是有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晋书·刘毅传》)的说法。这样一来,充任吏员的就决非士族子弟了。再加上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中最重流品的一个阶段,强烈的流品意识也导致了吏员的地位极为低下,甚至与仆役差之无几。

  隋唐之际科举制度施行并日益完善,朝廷所需的人才有一部分是由考试遴选得来,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入仕途径,吏员仍有较好的出身,但这类出身遭到了质疑。如高宗显庆初年,黄门侍郎刘祥道以选举渐弊,陈奏:

  吏部比来取人,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千四百人,是伤多;不简杂色人即注官,是伤滥。经学时务等比杂色,三分不居其一。经明行修之士,犹罕正人,多取胥徒之流,岂可皆求德行!……冀入流不滥,官皆得人,非材不取,不至冗杂。且令胥徒之辈知有铨选,若复素非廉谨,必将渐自饬励。[1](P206)

  此奏表明唐朝时,科举取仕在整个铨选总额中只占了三分之一,其二,两汉时期的察举廉吏仍然是唐朝铨选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遭到了质疑,从“胥徒之流,岂可皆求德行”这样的话语中可以分析出在许多人的认识里胥徒的人格品行是值得怀疑的,进而否定这部分人在进入仕途后的行政操守。从刘祥道的陈奏中可以看出,唐朝官和吏已经有了明显的流品之分。但两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毕竟吏员仍然可以有较好的出身。

  宋朝,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都有大量从事具体行政事宜的吏员,其中,中央百司与地方监司、州郡一级的吏员可出职入流,跻身于官员的行列,称之为“出职”。但“出职”的吏员多为尉、三班奉职、借职之类的低级官阶。《宋史·选举五·流外补》中记载道:“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无论是三班借职、诸州上佐还是同正将军、远地司户、簿尉都是低品的文、武官阶。为了划清出职吏员与官僚士大夫之间的界限以辩明流品,这些出职吏员都没有实际的职掌。如天圣四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庆乞授正官出职,遭到了大臣们的强烈反对,理由是王文庆是胥吏出身,若出职为正官则流品不分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正月甲辰条。)另外还有一个证据也可以证实在宋代,吏员带有很强的流品低下印记。《宋史·志第六十八》中记载熙宁十年,宋神宗发布诏令:“应袒免以上亲不得与杂类之家婚嫁,谓舅尝为仆、姑尝为娼者。若父母系化外及见居沿边两属之人,其子孙亦不许为婚。缌麻以上亲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通婚。后又禁刑徒人子孙为婚”。这条诏令严格规定,皇族缌麻以上亲戚中的女子不能嫁给政府部门中胥吏出职的人员。显然,但凡曾为胥吏,流品即已注定,即使出职为官,流品印记是抹不去的。

三、吏之走向的复杂阶段——金元

  前文谈到唐宋时期,官与吏已经涣然两途,流品真正确立起来,但金元时期,吏的走向出现了一个复杂的断层:吏的地位开始上扬,但流品低下的走势依然继续。

  金朝存在着一个与宋朝截然不同的体制,那就是不根据出身来授受吏职或是官职。如担任尚书省和御使台令史人选的可以是胥吏出身也可以是进士出身,而尚书省和御使台的令史只是“吏职”而已并无官品。到了金朝末年,金宣宗奖用胥吏,任用护卫出身的术虎高琪为相,而此人“喜吏而恶儒”(《金史》卷一百六《术虎高琪传》),以致当时吏员升迁之快,远胜于进士。表面来看金朝的吏员并没有如宋朝一般的出身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吏的流品走势开始逆转。相反,吏员贪渎是大多数君臣的共识。例如在尚书省和御使台的令史人选问题上,张浩建议恢复皇统间选进士以充令史的措施。他说:“省庭天下仪表,如用胥吏,定行货赂混淆,用进士也,清源也。且进士受赇,如良家女子犯奸也,胥吏公廉,如娼女守节也。”议者皆以为当。(刘祁:《归潜志》卷7)随后,金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金史》卷五十二《选举二》)为由,废除了可由吏人出任的前制。这足以说明这一时期,吏胥的流品并未得以改善,只不过由于某些重要政府部门诸如尚书省和御使台的吏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所以从制度层面上来说,吏的地位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金末期的吏胜于士的情况也只是统治腐败的一个特殊表现而已,并不能说明金朝吏的流品走势有了逆转。

  进入元朝,外族统治者并没有很好延续前几朝的科举制度,太宗时期中书令耶律楚材数次上言要求开科取士,虽然窝阔台也有意施行,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元史》卷八十一《选举一》)。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群臣围绕科举兴废曾展开多次讨论,但最终也没有施行。成宗、武宗时,也只是一再议及“科举”,仍无结果。直到元中期才逐渐恢复,但规模有限。由于科举制度的缺失,使得元朝任人杂而多端,甚至连贵胄家的舆隶也能跻身于要官之列。可见,元朝吏的社会地位比金朝进一步提高。但铨选的空疏无定制,导致政治制度文繁吏弊,最终形成了“刀笔下吏,遂致窃权势,舞文法”(《元史》卷八十一《选举一》)的吏害。

四、吏害深重时期——明清

  明朝初期,铨选定为三途:荐举、进士、吏员。吏员也在选用范围之内,但这仅是权宜之策,建国之初,百废待兴,急用人材,以致当时吏员出身不亚于进士出身。一品、二品衙门中的吏员也能与进士出身一较高下。但随后不久在洪武四年,明太祖下令,吏胥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理由是“吏胥心术已坏”[2](P1021)。这个“心术已坏”自然是承接前朝而来,也反映出了元朝的吏害流毒已久。后又下诏:“凡选举,毋录吏卒之徒”[2](P1021)。甚至将吏职作为是对屡试不中的生员的惩罚。如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下诏:“岁贡生员不中,其廪食五年者罚为吏,不及五年者谴还读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罚为吏。”[2](P961)这样一来,就限制了吏员的出身,官和吏涣然两途了。

  从对各种史料的钩稽来看,明代的吏治是最为人所诟病的。究其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与前朝铨选驳杂有直接关系。元朝铨选的途径在中国历代之中是最为杂乱的,各色人等皆有机会进仕为官。这就为许多不法之徒登入仕途敞开了大门。流毒至明朝,全国的政务上下已多为吏胥所把持,一切事物到了吏胥手中,便成了钱穆先生所说的“铨选则可疾可迟,处分则可轻可重,财赋则可侵可化,典礼则可举可废,人命则可出可入,讼狱则可大可小,工程则可增可减。”[3](P113)其二,明代统治者争对前朝的吏害,并没有采取实质有效的整顿措施,这也直接导致了吏治到了明朝彻底成了“吏害”。明朝统治者为了将吏害减至最轻,采取压制吏员晋升的策略,明太祖洪武四年下令吏员不能参加科举,这样一来限制了吏员的出身,使他们成了政治体制中最无希望的一个群体。既无高途可进,又无厚禄可望,夙夜用心,也只在惟利是图而已。如果长官明察秋毫,清廉为政,那么底下的吏员尚能收敛,如若遇上欲侵渔百姓的贪官,吏员便成了他们鱼肉民众的帮手。其三,明朝的冗员也加剧了吏害。

  明成化五年官员数目已达至十多万,到了正德年间文官二万四百,武官十万,卫所七百七十二,旗军八十九万六千,廪膳生员三万五千八百,吏五万五千,这些数目统计在一起,可以想见所需费用的庞大,可是这么多的人,政府可供支出的俸禄仅为千万,所以冗员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明代官吏俸禄的微薄。当时,一品大员的月奉也只有八十七石,最低的从九品月俸只有五石。明代有米、钞兼支的开薪习惯,遇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连这点可怜的薪俸也难以保障,所以导致明代的官吏陷入凭借薪俸不足自活的境地。高薪尚不能养廉,更何况如此刻簿的薪俸?冗员外加苛刻的薪俸,直接导致明朝的吏害加剧,顾炎武在《随笔》中分析了这种现象:

  一邑之中,食吏于官者亡虑数千人。恃讼烦刑苛,则得以嚇射人钱。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2](P488)

  靠着扰民滋事才能求其生存,如此,一来加剧了吏治的腐败,二来也加深了人们对于吏员的偏见。

  清朝的吏治与明朝相比也未有高明之处,仅就一个小案例就可见一斑。文学家方苞曾进过刑部大狱,亲眼所见中央级大狱中吏胥的徇私枉法,写下了著名的《狱中杂记》。“只看出钱多寡,不问罪责轻重”成了刑部大狱中吏胥的潜规则,只要肯出钱,死罪也能一笔勾销。这一切都发生在最高统治的权利中心地带,边远地区的枉法级别就更别提了。

五、总结

  吏的流品走势说明吏胥在中国历史上从来都是政体的一个痼疾,虽然广为诟病,但从未真正得以解决过。历史上也有学者提出过解决吏员弊害的改革措施,如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胥吏》中提出了两大举措:“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则复差役;欲除簿书期会吏胥之害,则用士人。”[4](P42)他认为杜绝地方吏员舞弊,可以通过废除雇役法恢复征调民力的差役法来实现;杜绝中央机构中的吏害,则需建立由进士、公卿子弟、太学生出任吏职的制度。可是仔细分析黄宗羲的改革措施就不难看到其中也有盲点。首先,即使由地方百姓轮流担任地方吏职,也未必能杜绝弊害的产生,理由很简单,当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严苛的行政命令如收税、抽丁、服劳役时,地方的吏员首先成为了行政压力的承负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暂时的自保也可能会将高压层级下摊至老百姓身上,当初王安石也是争对差役法的诸多弊端而实行雇役法的。其次,黄宗羲之所以提出建立由进士、公卿子弟、太学生出任吏职的制度,无非是他认为知书达理之人的行政操守要优于一般人,可是中国历史上的巨贪从来就是高官大员,吏只不过是他们敛财控权的工具而已。

  吏作为介于官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既受制于官,又是官员施政的助手。表面上来看,这些佐官治民的吏员所从事的都是琐碎政务,社会地位并不突出,但正是这些琐碎的政务粘合了整个国家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项事宜。在庞大的行政机构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权利缝隙使得心术不正的吏员有机可乘,利益的纠合使之构成了一个庞杂的“公人世界”。(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吏胥》)在这个世界中生成了独特的潜规则,仿佛谁也不能也无力打破这个潜规则。

参考文献:

[1]唐.杜佑.通典[M].长沙:岳麓书社,1995.

[2]清.顾炎武.日知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三联书店,2005.

[4]清.黄宗羲.黄宗羲全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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