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黄震云教授谈二十五史版权之争

  随着法制建设的步伐,学术界也随之舞蹈,官司不断,热闹非凡,还出现了一些打假名人。我上个月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中举过金文中诉讼的例子,指出法律不仅要承担打击犯罪的任务,还应该尽到和谐的责任。这个问题在刑诉中已经开始体现,效果很好。不能打了一场官司,留下许多遗憾,更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上失其道而杀其下。孔子说必也无讼乎?那才是境界。和谐才是硬道理,所以我建议一手托三家(或多家)的律师们需要考虑一下学习一些儒家精神。

  历来不喜欢官司,觉得沾上就会带来晦气,但愿永远也不要找到我,所以谈都不想谈。但是,官司没有渐行渐远,周围诉讼似乎不断。举个例子说吧,二十五史也打起官司来了。据媒体报道:

  中华书局律师任海涛表示,“从表面上看,这是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之争,但实际上属于抄袭剽窃。从长达44页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做到了法从理出。但是,在认定被告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块,让对方的违法成本过低,没有从实质上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效果,这一点也存在遗憾。”

  国学时代公司负责人尹小林称,本案的胜负关乎国学网乃至整个古籍数字化行业的生死存亡。一旦中华书局“标点圈地”的逻辑成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则,便意味着凡经出版社印过的古籍,后人再想整理将难如登天,除非事先获得许可,否则便要背负“抄袭剽窃”的罪名。

  这场官司根据判决书看是国学网因无奈默许引发的判决,具有礼让性质,因为之间法官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双方和解,实现共赢。法官释放强烈的善意,主要原因有很多,判决书中也说了,但是我想说的其实还有:其一,这类问题实际上法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制定的时候,无法预计今后可能出现的很多情况,所以这个案子不好判,按照费尔巴哈的理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罪;其次,不存在实质意义剽窃。中华本将“徐巿”写成“徐市”,而国学版已经修正。至于标点相同和同错也很正常,没有一个认定的数量标准。第三,中华起诉书只是举例,并没有完全确定有多少错一样的。所以用举例的方式打官司说对方剽窃,关键证据不成立。民营单位和国营企业的争执,很多以民营企业破产作为结局,所以很多聪明的人都愿意赔钱了事。《战国策·燕策》说:“是以委肉当饿虎之蹊,祸必不振矣。”这种战略未必都有用。当然我不是说出版社是老虎。要我看本案整体实际上是和解性质,没有输赢。

  我想说的是,你们打官司我们管不着,但是再想买电子版的二十五史到哪里去买呢?买不到,对学术研究必然不利。如果社会大众的需要服从个体利益,那么这个个体利益就是与社会作对?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参加过北大的数字会议,记忆中他们也有二十五史的电子版,但是没有人去告他们。当然我不是说提醒律师去告北大。我只是说古籍,谁都有整理的权利,对可以都对,错也可以都错,抄袭要拿出抄袭的证据,譬如说他照你书抄的证人证词或者录像。

  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只是属于著作权人,标点整理古籍的标点整理部分,是由具体的人来做,出版社只有版权,指的是排版一类。就是胜诉,也应该把钱给具体的著作权人。明确地说,他们不认为剽窃,或没有授权,你就没有资格打官司,法院必然应该驳回。二十五史整理本为文化部主办的政府行为,成果具有公益性,是公共资源,不能仅仅看成是一部书。同时,著作权法要求权利主张,你在书上声明翻印必究之类的权利主张了吗?没有就是可以吧。

  我们一直是中华书局的读者,对中华书局十分崇敬;我们也是国学网的读者,我们感谢尹小林先生给学界带来的方便与帮助。作为古籍整理和法学相关研究的工作者,我们不希望彼此诉讼,更反对恶讼没完没了。如果有智慧、时间和精力,请你们想想如何双赢,如何支持古籍数字化的发展,如何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作贡献?单位官司不常有,如果一个单位经常打官司,相信也很累。而律师们参与诉讼是职业使然,请你们多劝劝当事人,能不折腾最好不折腾,打官司,难说有真正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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