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社会计 合则两利齐飞

  看到“店”和“网” 出了矛盾、起了诉讼纠纷真是有些心急。

  中华书局成立于1912年,迄今已是百年老店了。在我的书架上有许多是中华书局出版的,我喜爱这里出的书的理由很简单:一是文史学术性强,二是品种多样,三是出版作风严谨。国学网在社会上也是有口碑的。我常常在这里闲逛,仿佛进入一间古色古香的书室,点上一支烟,泡上一杯茶,享受文化带来的思绪。他们的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是“二十四史”。 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多属于动用国家力量编撰的历史。对于素有以史为鉴传统的中华民族来说,“二十四史”给出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给出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启发和指引。能拥有一套“二十四史”,能方便地阅读“二十四史”,我心里踏实,我就有信仰。

  我不愿他们相互受到伤害,如果他们坐下来商量商量,还是有和好的结果的。要达到这个目的,关键是不要拘于小理。荀子云:“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闇于大理。”放开眼界,有一种国家、社会的担当,有一种文化传播的担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以广大读者为重,当是一个大理。经营性文化产业,肯定是要讲经济利益的,但是,在道义上,在精神上的高追求则更叫人敬仰。这就是作文化产业的特点。用智慧铸造庄严,真是一个有境界的事情呀。

  讲法律问题,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看具体诉讼,有时必须跳出案件本身。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两个原则值得注意:一个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原则,一个是关于利益平衡原则。所谓公共利益原则,即多数人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著作权的内容丰富,从而使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密切。所谓利益平衡原则,是把保护创造者利益与促进知识传播作为知识产权立法的双重目标。有法学者认为:“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的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可能抵触的)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在这个诉讼中,无论是中华书局的权利还是国学网的权利都要面临超出自身权利利益的选择。就是说,合则两利,并产生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将权利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意义作一个比喻的话,权利利益犹如左括弧,而公共利益则是右括弧,中间所要说明的则是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再如果把中华书局和国学网视为两个知识者的话,那么他们仅仅以自身业务的视野衡量诉讼的影响力,而没有使自己成为思想家的渴望,则是一个遗憾,或者是令人失望的。事业的崇高不需要太多的时间积累,有时只是一瞬间就可以做到的。

  保护创造者、促进知识传播、保留公共领域,是采取保护著作权措施的视角,它与国家的发展阶段,以及时代趋势有紧密的联系。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数字、网络和移动技术,无疑会给古籍整理、收藏、传播产生变革。对此,文化建设者和传播者,应该看到这个变革,把现在要做的事情和将来要做的事情的决断,放在一个大的背景下去认识,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上留下大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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