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是公众事业,不是独家垄断的特权
中华书局和国学时代,一个是古籍传统出版领域的泰斗,一个是古籍数字出版领域的先锋,同样在各自的业界拥有很高的权威,同样对古籍的整理和传播做出过很大的贡献。在中国传统文化逐渐复苏的今天,本该互相扶持、携手共进的双方,何至于竟闹到剑戟相向、对簿公堂的尴尬境地?究其深层原因,实乃利益垄断所致。
一、古籍整理不是某些单位垄断的特权
中华古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遗产,蕴藏着无穷的知识与智慧。整理古籍,事关文化传承,需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既要继承传统又要超越传统。利用现代数字化手段整理、保护和传播古籍,是历史的使命和时代的选择,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有责任、有义务更有权利根据需要整理,对于进入公有知识领域的古籍,绝不是仅供某些单位使用的专利。
众所周知,古籍整理在当前还是一项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因此,国家每年划拨大量的补贴经费资助古籍的整理出版,中华本正是在毛主席指示,周总理部署下,组织全国学者专家参与整理的,历史曾赋予了中华书局这样一个独领风骚的机遇,但是并没有赋予其独家垄断的特权,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古籍数字化已经成为古籍整理与保护的重要新手段,日新月异的技术手段可以给当代的古籍整理插上腾飞的翅膀,致力于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的国学公司不仅有能力也有权利组织二十四史的数字化,二十四史不应该成为中华书局永久独享的文献资源,不能成为桎梏古籍整理事业健康发展的拦路石。
二、古籍整理参考是惯例,参考不等于抄袭
古籍整理譬如积薪,后来者居上,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根据需要整理加工古籍。整理者吸收和参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惯例,这一点包括中华书局在内的很多出版社在其新出版古籍的前言和后记中都标注得很清楚。特别要强调的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并且应该允许后来者合理使用。光明日报曾经连续三期每期四版刊登一些发现的问题,共计3000余处错误,后来中华书局再版时几乎全部更改了。
由于语言习惯的趋同,古籍的整理、标点、校对等也大致相同,不同整理者的学术创新可能仅在差异的0.1%;在出现古籍整理版权纠纷时,简单的比对是不科学的,以《封神演义》为例,人民文学出版社于1973年整理出版,中华书局于2009年出版,经比对文字、标点、段落几乎完全一致,甚至人民文学的错误,中华书局也同样呈现了,以《东周列国志》为例,人民文学出版社如果参照中华书局的理论,其行为也应属剽窃抄袭人民文学的作品了?
以下引用海民初字第9787号判决书中提到的相关内容以说明中华书局对参考和使用的混淆。
“此前多个法院包括本院,均曾对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的权利予以确认,并判决使用者侵权成立,给予赔偿,但均与本案情况有所不同。上述判决中针对的使用情况均为整体复制使用,使用者及参与或未参与诉讼的内容提供者,均非古文整理和出版业内机构,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进行过点校及整理的工作,大部分还直接使用了中华本最具特色的校勘记。中华书局在本案中认可中华本与国学本存在不同之处,也认可中华本存在诸多疏漏,只是反复强调参考即为使用,使用即为侵权。”
三、中华本主张权益的二十四史包含校勘记
古籍同一本书常有不同版本,各种版本之间文字、格式等均有所差异。如《四库全书》本,各抄本之间也有不同,按万分之一的差错率计算,那么二十四史至少有三四千字的差异,比较各本间的差异已经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校勘学”。明清许多学术著作,就专门指出了古籍刊刻各个环节存在的错误,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钱大昕的《廿二史考异》、顾炎武的《日知录》等。这些学者指出的问题,在后来刻印古书时,负责任的出版方一般都会予以改正。学术著作中以校勘记方式,记录修改依据,事实上,中华本的很多校勘,并非中华书局独创,而是古人早已有之。校勘记是构成中华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南齐书为例,全书共600页,其中校勘记200页。中华书局主张权利的时候事实上包含校勘记的整体权益,而国学本仅仅是对原典内容进行的标点整理,对其拥有版权的校勘记根本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