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的版权与保护”学术研讨会召开

  中华古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遗产,蕴藏着无穷的知识与智慧。整理古籍,事关文化传承,需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既要继承传统又要超越传统。利用现代数字化手段整理、保护和传播古籍,是历史的使命和时代的选择。特别是在大力推进“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今天,古籍数字化工程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而与此同时产生的古籍整理的版权争议问题也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对于已经进入公有知识领域的古籍,如何确定其版权,如何界定其侵权,哪些是应该受到正当保护的,哪些又属于过度维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已陆续引起了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有鉴于此,2011年5月22日,“古籍整理的版权与保护”研讨会在人民法院报社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就古籍整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古籍版权界定、网络维权等多个相关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探讨,来自法律界、媒体、出版界、高校的十几位专家参会。

  会议开始北京大学的杜晓勤教授即从学术研究和推广普及两个角度详细介绍了学界对于古籍整理的常规认识:古籍整理,重在汇集众本之长,广泛吸收前人成果,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并且应该允许后来者合理使用。他以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唐人选唐诗十种》与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的《唐人选唐诗新编》为例,说明了整理者吸收和参考前人研究成果是通行惯例,由于语言习惯的趋同,古籍的整理、标点、校对等也大致相同,不同整理者的学术创新可能仅在差异的0.1%;在出现古籍整理版权纠纷时,简单的比对是不科学的,法院应该采取“双方各自陈述,业内专家裁定”的方法予以判决。

  《光明日报》国学版主编梁枢先生发言,指出在西方古籍整理一般不作为学术成果,而我国为了鼓励古籍保护、整理、出版,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把古籍标点、校勘、汇编、集评、编目等作为学术成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传统文化的需求,学术界对大批古籍的利用,古籍数字化成为趋势和必然,并成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该学科的专长,应该不在于对现有古籍整理水平的超越,而是对古籍利用水平的发展。

  周易专家郑同先生认为正确的标点和使用正确的字,虽然对于古籍具有相当的难度,但更多还是公众知识,更多的是发现不是发明。他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为例,由中华书局出版后,光明日报曾经连续三期每期四版刊登一些发现的问题,共计3000余处错误,后来中华书局再版时几乎全部更改了,如果将其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将发现等同为发明,不允许中华书局使用,那么会严重桎梏古籍整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他同时也指出了判定恶意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重要手段即是检验其古籍整理的三校流程,如果有充分的底稿问题可迎刃而解。

  古籍数字化专家尹小林先生,详细介绍了当前国内古籍数字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古籍数字化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由他们独立研发的中华古籍全文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已经近二十年了,这里面不仅他们自己的团队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也凝结了全国众多高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们的劳动心血,更期盼着从法律上得到合理的支持与保护。

  会上,《人民法院报》理论部谢圣华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勇凡教授等人都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基本的观点认为:古籍已经进入公共知识领域,不再具有版权,因此古籍整理的版权比较特殊,其侵权现象也存在相应的特殊性,在判案过程中应该与其他出版物区分开来。北京一中院的赵静法官针对古籍整理版权的法律不完善、知识层次高、裁决难度大等问题,提出了运用自由心证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观点。《人民司法》杂志社编辑戴建志先生表示了对本次研讨会题目的浓厚兴趣,古籍数字化是信息科学技术的利用和创新,在格式、体例、字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纸质出版物。以前,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新出现的电子出版物部分仍可适用,其他则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电子出版物对于传统出版物具有较大冲击,必须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这个问题的论证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他表示将深入跟踪并研究相关内容。

  会议最后,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则从一个全新的学术视角给了大家重要启迪,他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创新成果”,而不保护“劳动成果”;劳动成果,应该由《劳动法》来保护。创造跟劳动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形式,劳动是可以重复,可以训练,可以传承的,再复杂的劳动都可以训练,但是创造是凭空而来的,无法训练,无法传承,无法学习的,对于版权保护,也应该严格区分“创新成果”和“劳动成果”,不能搞一刀切。

  综上所述,大家一致认为在当前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要。法律界、出版界、学术界都有责任、有义务以博大的胸怀参与到这项文化事业中来,为保障国家古籍整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昌盛尽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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