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常识

  学究:科举考试的科目,始于唐代。唐代取士,明经科有“学究一经”的科目,即学通一部经书,应“学究一经”的科目考试者称“学究”;宋代的“学究”为礼部贡举十科之一。后世作为读书人的通称。有时又将咬文嚼字、拘泥不化的塾师或文人称为老学究、村学究。

  三舍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将太学变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射策:汉考试法之一。选士的一种以经术为内容的考试方法。主试者提出问题,书之于策,覆置案头,受试人拈取其一,叫作“射”;按所射的策上的题目作答。

  对策:又称“策试”。汉代察举制度的一种考试方法。始于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所谓对策,就是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策题一般以政事、经义等设问。答策则相当于“应诏陈政”,发表政见。王朝往往因灾异、动乱而下诏特举,使应举者对策进言。君主常常亲自主持策问并阅读策文。所以,对策兼有征询政见与考核才识的双重意义。

  经义: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宋代以经书中文句为题,应试者作文阐明其义理,故称。明、清沿用而演变成八股文。

  制义:亦称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或四书文。明、清时科举考试规定的文体。即八股文。

  帖经:科举考试科目之一。主试人取应试人所习的经典中文句,遮掩其上下文,仅显露其中几个字,以考察应试人的记忆能力,对经典的熟悉程度。

  帖括:科举考试文体之名。唐代明经科考试,采用帖经法,专重记忆能力。应试者于是将经文编成歌曲以便记忆,不再注重其中的义理。后来凡科场文字庸俗者,则讽之为帖括。

  试帖诗:科举考试采用的诗体。也叫“赋得体”,以题前常冠以“赋得”二字得名。起源于唐代,多为五言六韵或八韵排律,由“帖经”、“试帖”影响而产生。题目范围与用韵,原均较宽,唐玄宗开元时始规定韵脚。宋仁宗时始规定题目必于经史有据。明及清初不试诗赋。乾隆二十二年(1757),于乡会试加试五言八韵诗。格式限制比前代更严,出题用经、史、子、集语,或用前人诗句或成语;韵脚在平声各韵中出一字,故应试者须能背诵平声各韵之字;诗内不许重字;语气必须庄重;题目之字,须在首次两联点出,又多用歌颂皇帝功德之语。

  墨卷、硃卷:1、明清科举制试卷名目之一。乡试、会试时,应试者用墨笔书写试卷,称墨卷。然后由誊录生用朱笔誊录,再送试官评阅,称朱卷。2、宋以来,称取中士人的文章为程文。清代刻录程文,试官往往按题自作一篇,亦称程文,因而把刻录的取中试卷改称墨卷。

  校:夏代学校的名称,举行祭祀礼仪和教习射御、传授书数的场所。

  庠:殷商时代学校的名称。

  序:周代学校的名称。古人常以庠序称地方学校,或泛指学校或教育事业。

  国学:先秦学校分为两大类:国学和乡学。国学为天子或诸侯所设,包括太学和小学两种。太学、小学教学内容都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主,小学尤以书、数为主。

  乡学:与国学相对而言,泛指地方所设的学校。

  稷下学宫:战国时期齐国的高等学府,因设于都城临淄稷下而得名。当时的儒、法、墨、道、阴阳等各学派都汇集于此,他们兴学论战、评论时政和传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师都曾来此讲学,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园地。

  太学、国子监:中国封建时代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最高学府。魏晋至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监),或两者同时设立,名称不一,制度也有变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贵族子弟的最高学府,就学的生员皆称太学生、国子生。

  书院:唐宋至明清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是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宋代著名的四大书院是: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善化的岳麓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和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明代无锡有“东林书院”,曾培养了杨涟、左光斗这样一批不畏阉党权势、正直刚硬廉洁的进步人士,他们被称为“东林党”。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

  学官:古代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的统称。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学、学政、教授和教习、教谕等。

  祭酒:古代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

  司业:学官名。为国子监或太学副长官,协助祭酒主管教务训导之职。

  博士:古为官名,现为学位名称。秦汉时是掌管书籍文典、通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

  教授: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助教:学官名。是国子监或太学的学官,协助国子祭酒和国子博士教授生徒,又称国子助教。

  教谕:学官名。宋代开始设置,负责教育生员。明清时代县设“县儒学”,是一县之最高教育机关,内设教谕一人,另设训导数人。训导是指辅助教谕的助手,而嘱托则是约聘教员。府学教谕多为进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学训导以及县学教谕、训导、嘱托,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

  训导:学官名。明清府、州、县儒学的辅助教谕的助手,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

  广文:古代国学中的馆名,唐天宝九年设广文馆,设博士、助教等职,主持国学。明清时因称教官为“广文”,亦作“广文先生”。

  学正: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宋国子监置学正与学录,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元除国子监外,礼部及行省、宣卫司任命的路、州、县学官亦称学正。明、清国子监沿置。明学正秩正九品。清初不改,乾隆初升为正八品。清州学官亦称学正。学正为基层官员编制之一,配置于国子监,而从事业务则相当于官学中的老师或行政人员。清亡后废除。

  学录:学录为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宋国子监置学正与学录,掌执行学规,考校训导;又置职事学录与学正、学录通掌学规。明、清沿置。明学录秩从九品。清乾隆初升为正八品。学录为基层官员编制之一,配置于国子监等官学机构,而从事业务则相当于老师或学校行政人员。清亡后废除。

  经师:原指传授经书的大师或师长。汉代学校的教师也称经师。

  山长:亦称“洞主”,书院的主持人。元代于各路、州、府都设书院,设山长。明清沿袭元制,乾隆时曾一度改称院长,清末仍叫山长。废除科举之后,书院改称学校,山长的称呼废止。

  教习:学官名。明代选进士入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训课庶吉士者曰教习。自明宣德五年始,命学士充任。万历后,专以礼、吏二部侍郎掌教习。清代沿用此制,翰林院设庶常馆,由满、汉大臣各一人任教习,选侍讲、侍读以下官任小教习。官学中亦有设教习者。清末兴办学堂,其教师也沿称为教习。

  视学:1、古代学校教育的一种制度。如汉代皇帝亲往或派有司常往太学省视,召集博士讲论经义,或考察学生学业。2、官名。清末及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教育部及各省、县教育行政机关分别设置,掌握视察学务。民国时期改称督学。

  知贡举:科举考试中主试者称为“知贡举”,即“特命主掌贡举考试”之意。一般以朝廷有名望的大臣担任。唐宋时特派主持进士考试的大臣。清代会试的知贡举多于一二品大臣中简派,满汉各一,仅管考场事务,不负阅卷取士之责。

  宗师:1、官名。西汉平帝时置,属宗伯(即宗正、正卿),掌管散处郡国的宗室子弟的训导。北魏亦以宗师掌宗室。北周依北魏原制,设宗师中大夫、小宗师下大夫、上士、中士等官,所属尚有宗正上士、中士、下士。2、为众人尊崇奉为师表的人。

  主考:清朝由朝廷简派至各省主持乡试之官,正副各一人。唯有顺天乡试副主考不止一人。

  座师:明、清两代举人、进士对主考官的尊称。

  房师:明清两代举人、进士对应试中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的尊称。因乡试、会试中分房阅卷,应考者试卷须经某一房同考官选出,加批语后推荐给主考官或总裁,方能取中,因有此称。

  帘官:清代举行乡试时由各州、县官调充的职务。科场中有内帘官、外帘官之别,统称帘官。因至公堂后进有门,加帘以隔之,后进在帘内,称内帘;帘外为外帘。其中外帘官管事务,内帘官管阅卷。特别是内帘官,必须由科甲出身的人担任。内外帘官不相往来,有公事在内帘门口接洽。担任的人必须暂时离开某知州或知县本职,称为调帘。

  受业弟子:直接受教的学生。过去学生对教师,自称受业弟子。

  著录弟子:在老师处登记姓名,承认师生关系,但不一定是直接受教的学生。

  私淑弟子:崇拜某人道德学问,未能亲受其教,而引为自己学习榜样,称私淑弟子。

  门下晚生:清代的门生对座主的座主或座主的父亲称太老师,自称为门下晚生。

  入学:1、谓学童初次进入学校读书。今泛指入校学习。2、指科举制中生徒或童生经考试录取后进府、州、县学读书。

  入泮:周诸侯的学校前有半圆形的池,名泮水,学校即称泮宫。后代学宫沿袭其形制。明、清州、县考试新进生员须入学宫拜谒孔子,因称入学为入泮或游泮。入学满六十年称“重游泮水”,为曾充秀才而享高寿者的庆典。
学田:指书院和州县官办学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经济支柱。设学田以赡学的制度,创始于宋代,一直延续到清朝。学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学校通常设有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学田,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学官管理(特指府、州、县等官学),二是由乡绅地主管理(多为私学),三是由学校生员管理。

  挑选:1、清制,凡举人会试三科不中者准予铨补知县,一科不中者改就教职,以州学正、县教谕录用,称为挑选,乾隆以后,仅存虚名。2、各省督抚因本省人员不敷差遣,可要求于候补人员中挑选若干人地相宜者委用。经吏部奏请后,由特派大臣负责挑选。

  大挑:清乾隆十七年(1752)定制,三科(原为四科,嘉庆五年改三科)不中的举人,由吏部据其形貌应对挑选,一等以知县用,二等以教职用。每六年举行一次,意在使举人出身的士人有较宽的出路,名曰大挑。

  截取:清制,凡举人考中后经三科,由本省督抚给咨赴吏部候选,称截取。又以食俸年限及科分、名次为资格之官员,由吏部核定其截止日期而选用,亦称截取。

  散馆:清制,翰林院庶吉士经一定年限举行甄别考试之称。进士经殿试后,除一甲三名授修撰、编修外,其余一部分选为庶吉士,由特派的翰林官教习,三年后经考试优等,原二甲进士授编修,原三甲进士授检讨;次者改任各部主事或知县。因翰林官相当于唐、宋的馆职,庶吉士学习之地称庶常馆,故学习期满称散馆,留充编修、检讨者称留馆。

陈友冰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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