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满蒙联姻”地位研究
摘要:清代中前期,满蒙联姻在构建满蒙关系、促进民族融合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当进入近代民族国家构筑之时代,国家构建成为时代呼声之时,清朝统治者发现,过于执拗“满蒙联姻”与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相颉颃。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清朝统治者开始放弃满蒙联姻,取消原有人为的地域分离和血缘区隔,努力创造一个“各族群体平等”的神话,然后在此基础上走上了铸造近代国民的道路,构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可以说,满蒙联姻的解体,在很大程度上与清朝统治者试图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历程是一致的。
关键词:晚清;满蒙联姻;民族国家构建;国民
作者简介:冯建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北京 100006
一、引言
在清代历史上,“满蒙联姻”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作为有清一代奉行不替的基本国策,这种联姻活动已经远超出了单纯的家族间通婚的含义,而成为清朝统治者怀柔蒙古、巩固自身统治的重要边疆民族政策之一。
直至目前,国内诸多学者对这一课题作了深入研究。这些先行研究成果大多从满蒙联姻的政治、军事实践领域对其予以探究,并强调了满蒙联姻对构建满蒙关系、促进民族融合、维护清朝统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关于这一点,杜家骥在《清代的满蒙联姻》一文中对“满蒙联姻”作如下评价:不同民族成员间的通婚、繁衍子女,是民族融合的一种重要形式。满蒙贵族间长期、地域广泛的通婚,繁衍了大批满蒙混血后裔,……这些结姻事件,很多都是离现在时间不太远的史事,他(她)们所结成的姻亲,所生育的子孙后代(包括女性),很多人现在还应在世。宣传并让人们了解这些融合之事,对于今日加强民族团结与友好关系,也是有意义的。[1](P18)华立认为,“满蒙联姻”的发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是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的政治结合不断紧密的过程。“如果我们充分考虑到当时的世界形势,考虑到资本主义列强觊觑中国的野心在这一时期内的急剧膨胀,沙俄的阴影曾浓重地笼罩着我国的西北疆,我们就会更清楚地意识到这种维系在当时对于巩固清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2](P54)钱占元也指出,满蒙两族通过婚姻亲情关系的建立,形成了政治联盟,安定了北部边疆,巩固了国家统一和清朝的统治。清朝皇室贵胄和蒙古王公的血统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民族之间的融合。更重要的是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两族有了广泛的交流,促进了社会进步。[3](P47)
显然,如果将时间的经度延伸至前近代的视域,上述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亦基本符合历史事实。然而,当进入近代民族国家构筑之时代,国家构建成为时代呼声之时,过于执拗“满蒙联姻”与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共同体是否两相得洽?在新的历史社会语境中,“满蒙联姻”之地位是否需要重新界定?清朝统治者是否认识到了这一点?又做了何种应对?面对上述追问,我们不得不说,当前的“满蒙联姻”研究,是不充分的;毫无疑问,诸多问题都有进一步的探讨余地,本文拟从近代民族国家构筑之视角,对上述问题予以究明。
二、晚清国家观念的整合与近代国家的构筑
传统王朝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一般遵循以服事制度为基础的“华夷之辨”观念。然而自进入晚近“交通之时代”以来,随着近代世界对王朝中国的渗透和西方近代思想的舶入,中国逐渐被纳入近代条约体制,清朝统治者不得不依赖与外部世界的互动来定位自己的位置,甚至到了失此凭依就无法自足性地处理内部事务,有效确立自己的身份,或者说无法根据自古确立的标准来应对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社会问题的地步。当清朝统治者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应对周边事务所带来的问题时会产生某种焦虑感,这种焦虑感的弥散和累积会随着问题出现的程度和性质演变成为“危机意识”。[4]
这种“危机意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使清朝统治者对周边世界的认知态度发生改变,进而形成新的历史观念。就当时情形而言,他们抱有的传统天下观遭受冲击,并逐渐演变成近代民族国家观,传统的文化至上主义亦转化为一种民族国家主义。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危机意识的发生不仅仅是清朝统治者单纯地面对西方的挑战做出的政治回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应做出更为有力的改变。在历史的后进者即我们当代人看来,清朝统治者的确做出了重要改变,他们开始学习选择新的路径,统合王朝疆域,并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国家视域内,同时还试图构建统一的身份认同,铸造新国民,构建新国家,从而确立自身统治的合法性。
原本具有多样性特征的王朝国家“中国”是如何整合为一元化的主权国家“中国”的呢?在此,拟从理念、制度两个方面予以揭明。
1.从“天朝”到“中国”。①
“天朝”一词,作为表示传统王朝国家的假体,它内在的含义即表示历代统治者以“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来把握中国和周边各国的关系,维持这种关系的是“中华帝国世界秩序原理”。而这种原理的第一条就是天朝定制论。一般而言,天朝被认为是和“近代”相对立的传统的象征,或者是贯穿清朝两百年历史的概念。作为一个与“天朝”对举的概念,“中国”一词作为史料专用名词或叙述名词,则显得中性得多。从“天朝”到“中国”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宇宙认知模式和国家观的转变。在此仅以清代外交史料中“天朝”与“中国”两词使用的频度为例,略作说明。
嘉庆年间的外交史料编撰的有《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该书收集了嘉庆十年以后的对外关系史料。统计其中的“天朝”和“中国”的使用频度,嘉庆十年“天朝”10次,“中国”6次,“中华”2次。从嘉庆十一年到十三年,这种趋势一直在延续,这三年中,“天朝”51次,“中国”9次。外交档案比较多的嘉庆二十一年,“天朝”22次,“中国”13次。整个嘉庆朝,“中国”的使用频度在微弱的增加。
道光年间的外交史料编纂的有《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前一书中,道光最初十年“天朝”50余次,“中国”不满10次。《筹办夷务始末》收集道光十六年以后的外交史料,其卷一(道光十六年四月至十七年四月)中“天朝”6次,“中国”5次,卷二(道光十八年一月至五月)中“天朝”仅1次,“中国”14次,“中国”首次超过了天朝。从整体来看,道光十年至二十年间,“天朝”使用的依然较多,但可以看出在逐渐减少。道光二十年以后,即鸦片战争前后,“天朝”使用的次数减少,“中国”使用的频度相对增加。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对英国的照会中,开始使用“大清国”,出现了称呼多样化趋势。咸丰年间的外交史料《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中,最初五卷中“天朝”出现约5次。至光绪年间,的《清季外交史料》中,“天朝”已经式微,几乎不用了。“天朝”减少后,出现在史料中的自称主要是“大清国”、“中国”。
在分析上述天朝——中国、天朝——大清国的转化过程时,应该注意到:如果说,天朝一词本身代表了大一统的天下观,则有清一代,越到晚期,“中国”、“大清国”使用的频度越高,这说明即使清朝统治者在意识上未必把外国作为平等国家看待,但可能觉得在文书中将“天朝”作为某国的对应词并不合适。在外交话语体系中,“国”和“朝”这两个词本身并不是对立的概念,但在对外关系的维度中,“国”是清朝世界观念中低一层次的概念。在整体上自称转变为“大清国”、“中国”这种带有“国”字话语,这一事实表明,清朝开始将自身置于作为下层概念的“国”的层次,认识到自己是万国之一员。由此也说明,清朝统治者开始抛弃传统的天下意识,转而形成一种近代世界意识。
2.在对西方近代国家的认同与近代世界意识产生的基础上开始建立近代国家形态。
如果说,中国传统的国家形态,主要由皇帝制度、宰辅制度、郡县制度及乡绅制度构成,清朝统治者改变传统国家形态并构建近代国家形态的首次尝试便是清末“预备立宪”。1908年发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虽不是正式的宪法,但它却是制定宪法的根本准则。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充满了清廷在君权问题上矛盾态度的文件,虽制定大权统于君上,但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制度上对以往君主的专制表示了否定,它赋予君主的权力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是不同的。给臣民设定了一些权利,同时限制了部分君权。总的说来,它离宪政的要求还很远,但在中国宪政历史上终于迈出了艰难的一步。这表现在:首先,君权要受宪法的约束。改革之初,首席军机大臣奕劻即说:“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宪法大纲》序言道:“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明确规定君主也要遵守宪法。其次,规定三权分立原则。《宪法大纲》序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如下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5](P5975)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除了根本法之外,其它普通法也不得随意推翻。如“君上大权”11条规定的“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请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规定君主要改变法律,也需经过法定程序,先由议院“协赞”(即批准通过)。审判时也得“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朝令夕改、“朕即是法”的状况得到了改变,至高无上的皇帝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以上都是对专制时代无限君权的否定,而把君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再次,人民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保护。与《宪法大纲》同时颁布的还有《九年预备立宪清单》。规定要做的工作有:筹办咨议局,办理城镇乡与厅州县地方自治,建立资政院,编订民律、商律、刑事与民事诉讼等法典等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廷又匆匆颁布《宪法十九信条》。与史学家不同,宪法学家对《十九信条》一般有着不错的评价,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认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宪法,亦我国历史上之第一次宪法也”。陈茹玄的《中国宪法史》语:“《十九信条》深得英宪之精神,以代议机关为全国政治之中枢,苟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独借其出之太晚耳。倘能早十年宣布实行,清祚或因以不斩,未可知也!”
清政府以《宪法大纲》为依托,并依靠《宪法十九信条》提升议院地位,抑制君权,推动中国新的政治重心的构建,对于国家和社会基层的整合,乃至近代社会的成长及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惜乎这次尝试尚未完全成形,便因清朝统治的崩溃而夭折了。由此可知,毋论其收效几何,随着西方民族主义的舶入,晚清政府统治者倒着力于与西方国家接轨,致力于构建一个统一的“中华”了。②
三、近代国民铸造语境中的满蒙联姻
如果说,传统王朝的合法性,仅在于确立王朝法统谱系的正统性,那么,在近代“西方中心”的国际秩序框架内,这种合法性则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在国内,统治者应当整合各族群,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致力于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其二,于对外一层,应当以一个民族国家的面貌出现,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能够得到他国的承认和认同。就当时情势而言,清朝统治者获取合法性身份的两重路径中,对外一层实非问题,列强乐于在保证其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其“万国之一”的身份;相反,于国内一层,整合新国民,构建一个民族共同体,倒显得异常迫切,且困难重重了。
可见,塑造国民共同体、构建国家认同对一个实体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白鲁恂亦指出,一个后进的现代化国家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在它发展的每个不同阶段遭遇到六种危机。而这其中,“最首位和最基本的”,就是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对此,他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一个新国家的人民需要逐渐将他们国家的领土确认为自己真正的家园,应当感觉到他们的个人认同部分地是由与他们成为一体的有明确疆域的国家来界定的。在大多数新的国家里,从部落到种性、再到种族或语言集团等各种传统认同形式,都会与一种范围更大的民族国家认同的意识相冲突。……认同危机也会涉及如何解决传统遗产与现代习俗的冲突问题,并且也涉及在地方性意识与世界惯例之间的两难抉择。”[6](P63)
在此,我们不拟对清帝国构筑国家认同所做的各项努力予以全体像式的探讨,惟从清代满蒙联姻之兴废的视角,阐述清统治者构筑国民共同体的努力。据清代皇家族谱《玉牒》记载,有清一代200余年中,满蒙联姻共559次,其中出清廷嫁给蒙古的公主、格格达432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163人。其中又因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在目的、作法及实施效果上有所差异,显示出相对的阶段性。[7]
从17世纪中期定鼎北京时起,清朝统治者就着力以宗教为精神纽带,以满蒙联姻为血缘纽带,加强与蒙古王公贵族的联系,同时限制他们与内地民人的联系,以维持蒙古民族对满洲统治认同的纯粹性。乾隆十四年(1749年),乾隆帝谕示蒙古王公:“蒙古旧俗,择水草地游牧,以孳牲畜,非若内地民人,依赖种地。”“特派大臣,将蒙古典民人地亩查明,分别年限赎回,徐令民人归赴原处,盖怜惜蒙古使复旧业。”[8]至嘉庆时期,进一步禁止内地民人与蒙古人接触,声称“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9]对蒙古人,清政府则不许他们建造房屋,演听戏曲,不许取汉人字义名字,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不可任令学习汉字,公文呈词等不得擅用汉文。[10]可见,为了不让蒙古族沾染汉族的文弱风习,保持其淳朴勇武的传统,清朝对蒙古地方实施了封禁政策。依照这一举措,将蒙汉境界明确划分,维护固有的地域秩序。[11]
基于这样一种时代背景,此期“满蒙联姻”异常频繁。据《清实录》统计,清朝入关前,是皇室与漠南蒙古诸部双方联姻的鼎盛时期,仅与科尔沁部多达33桩,居二十四部之首,其中娶蒙古王公21女,下嫁公主、格格12人。清皇室与蒙古各部一直维系“北不断亲”。清入关以后至乾隆朝中后期的联姻开始从漠南蒙古向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发展,所有蒙古额驸都为清王朝奔走效力,从而巩固了对蒙古的统治。恰如前引诸学者所评价的那样,清代中前期,满蒙联姻对清朝统治的确立、边疆局势的稳定和满蒙关系的融洽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说,在清朝前中期,满蒙联姻作为一根维系满洲民族共同体与蒙古王公的纽带,为维护一个来自边疆地区的民族政权还具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到了晚清这种联姻的战略意义空间似乎已经不复存在了。
晚近以降,随着西方器物和制度的贩入,清朝统治者的心理发生了微妙变化。同、光年间,对蒙古地区的封禁已逐渐松动,至宣统年间,清政府又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取消历史上有关蒙汉民人接触的种种禁令。宣统二年八月十六日(1910年9月19日),理藩部奏:“藩部预备立宪,首在振兴蒙务,开浚利源,莫重于辟地利,启牖蒙智,莫急于化畛域,通文字诸大端。谨先酌将旧例量为变通,以为筹办蒙务措手之方。曰变通禁止出边开垦各条,拟请将已经奏准开垦之各旗,凡旧例内禁止出边开垦地亩,禁止民人典当蒙古地亩,及私募开垦地亩牧场治罪等条,酌量删除,以期名实相副。其已经招垦之各盟旗,或酌照内地旗民交产之例,许各蒙旗与民人交易,报官核办。其未经招垦之各蒙旗,或由各边省督抚及各路将军大臣商同蒙旗奏请开放,由臣部咨商将军大臣督抚酌各处情形,妥拟章程,纂入则例,奏明办理。曰变通禁止民人聘娶蒙古妇女之条,旗汉现已通婚,蒙汉自可仿照办理。拟以各边将军都统大臣各省督抚出示禁止蒙古行用汉文各条,旧例内外蒙古不准延用内地书吏教读,公文禀牍呈词等件,不得擅用汉文,蒙古人等不得擅用汉字命字之理。应请将以上诸例一并删除,以利推行而免窒碍。从之。”[12]这样,清政府试图从准允蒙汉通婚、教授蒙汉双语、公文改革等举措入手,扩展旧有的“满蒙同盟”,构建一个更为广泛的族群同盟,以期实施对边疆地区的“均质化”③治理。
伴随着上述政策的实施,从“满蒙一家”这一传统政策衍生出来的蒙古族王公贵族的政治特权、经济独占权急剧丧失。“满蒙一家”之国策亦不得不从历史的舞台上退去。其直接后果是,从乾隆朝中后期到清末,与蒙古王公的姻亲,表现为皇室选择蒙古额驸数量的锐减和地域、部族范围的缩小。“备指额驸”也把选额驸范围限制在漠南蒙古的7部13旗。至清光绪宣统年间,逐渐趋于消亡。④恰如金启孮先生所言:“满蒙联姻国初最盛,中叶以后,逐世递减。观此可知满蒙二族亲疏关系之演变。”[13](P225)
或可这样解释上述现象,19世纪中后期以降,在中西接触后,清朝统治者仍要保持传统式的中国社会国家观念,事实上非常困难。面临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和先进制度,清政府开始寻求改变。而所谓的满蒙政治同盟,逐渐被淡化。随后,清朝统治者对满蒙联姻的政治意义的认识有所转变,它不再视为满洲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基于这种态度和心理上的转变,满蒙联姻亦不再被统治者所提倡。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比如,清朝统治者对蒙地的放垦,乃至以帝国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准允蒙汉通婚、满汉通婚的事实来分析,我们知道,此期清朝统治者已不再像康雍乾时期那样,汲汲于构建一个统一的满洲共同体,同时通过与蒙古的联姻,建立政治同盟,用以统治广大的汉族群体,以维护满洲根本。与此相反,倒着力于塑造新国民了。
显然,这一改变意义重大。也许在当代人看来,——以一种后发的眼光予以推阅,这并非什么大事,毫无疑问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走向近代国家的全球趋势中的一个“东方式”链条而已。但是,对于当事人——清朝统治者而言,这是一个痛苦的转变,其中包含着他们自身情感、心理的转变,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精神上的“危机意识”。同样,对于当事人的另一方蒙古王公来说,也经历了一个心理调适过程,甚至在某些王公的心中,这一调适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承受的极限,以至于在清朝覆亡后,他们仍对此耿耿于怀。⑤
可以这样认为,满蒙联姻的解体,在很大程度上与清朝统治者试图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历程是一致的。或可言之,清朝统治者构建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步骤即包括“放弃满蒙联姻”,取消原有人为的地域分离和血缘区隔,努力创造一个“各族群体平等”的神话,然后在此基础上走上了铸造近代国民的道路,构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
四、结语
正如本文构架所展示的那样,笔者的旨趣不在于对满蒙联姻做一全景性的解读,惟在于构建一种新的研究框架,即在近代民族国家构筑和国民铸造的话语里对满蒙联姻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民族性”(nationhood)这一观念是随着19世纪民族国家首先在欧洲随后在其他地区崛起而得到充分发展的。[14]如柯娇燕所指出的那样,将这一术语用于更早的时期是时代性的错误,是对历史的扭曲。[15](P1-34)可以这样认为,清朝前中期的统治者并不具备这种观念,如果说尚具备一丝萌芽的话,这或仅仅是基于一种自发的自我认同和认同他人的概念。为此,清初满洲统治者将许多来自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纳入八旗组织,力图把这些人塑造为满洲人——用同样的法律、着装规范和社会规则管辖他们。满蒙联姻可被视为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他们试图利用满蒙联姻的方式,构建一个超稳定的“满蒙政治同盟”体系,服务于自身的统治。
19世纪中后期以降,满洲统治者面对西方列强的挑战和内部汉人“种族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开始思索着新形势下满洲共同体和清王朝的前途和命运。为此,满洲统治者超越了对小集团利益的维护,开始注重于从构筑近代民族国家的高度关注时势的演变。在他们看来,就文化上统一的、同质的民族国家的要求而言,地方的或者部族(种族)的方言,应该被一种标准的国家共通语言所取代;地方的或者部族的习惯与传统,应该成为一种规范的官定的历史叙事与记忆程序所取代。随后形势的演绎,恰如芮玛丽评价的那样:“至1860年,一个联合起来的满汉上层阶级统治了中国,他们共同的宏伟目标是要保护汉文化遗产,不受国内起义的劫掠和西方控制的威胁。”[16](P66)显然,满洲统治者找到了一个“志同道合”的新同盟——满汉上层为了共同的政治目标迅速联合在一起,构建起了新的政治军事统治体系。⑥此间晚清统治者渐次将这一理念予以推行,并培养具有同质性的国民。满蒙联姻在此情景下被清朝统治者淡化,黯然退出历史舞台。
注释:
①本节参阅了川岛真著,沈中琦译:《从天朝到中国——清末外交文书中“天朝”和“中国”的使用》(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近代中国的国家形象与国家认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66-281页)一文研究成果。
②关于这一点,具体可参见1901年慈禧太后发表的新政上谕。其具体措施虽不出于戊戌变法的版本,但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个上谕中,“中国”这个词语被三度使用。这个“中国”,虽然还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国民国家,虽然还不能简单地将国民国家与此时的“清国”重合,但不能不说,连被视为最“反动的”西太后也不得不着手于体制的变革,也在积极地将“清朝”(王朝国家)构建成“中国”(民族国家)。
③“均质”一词来源于日语,原意是指同类物体或某一事物各部分的质量、密度、成分都一样,即均质、等质、均匀、同质。疆域“均质化”是指内地与边疆程度不同地依照近代民族(国民)国家的基本标准,改革国家的国体与政体,重构中央与地方的行政体制,铸造全新的国民等,使得内地与边疆同处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制下,实施大体相同的制度,执行基本相同的体制等。使用此概念的初衷是为了与国内常用的“内地化”、“一体化”等相区分。“内地化”、“一体化”等词语,在某种意义上带有歧视性,隐含着强烈的预设的不平等性,暗示着内地高于边疆,只有边疆达到了与内地一样的程度才是先进的,否则就是落后或愚昧的。换言之,就是用所谓的“内地标准”来衡量边疆的先进或落后,忽视了边疆本位,否定了内地也好,边疆也罢,其价值取向都是外来的近代民族(国民)国家标准这个前提。
④清初康熙时期下嫁蒙古的有八个女儿和一个养女,雍正时期唯一的一个亲生女儿并未远嫁,远嫁外藩的是三个养女,乾隆的五名亲女,仅有两名嫁给了蒙古王公,嘉庆时期也只有两名,而道光皇帝的五名亲女中,仅有一名嫁给蒙古王公。到光、宣时期,满蒙上层之间的联姻逐渐减少。
⑤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外蒙古王公哲布尊丹巴递交给俄国沙皇的文书中反映出来,他们特意强调了对清朝满洲统治者放弃满蒙联姻,准允蒙汉结婚的不满。并将其视为“满蒙同盟”离合的标志。详情可参阅:Dender,MongolynTovchT??kh,Ulanbaatar1934,pp.7-15.
⑥显然,此间两者的结合绝非满洲人“汉化”。罗友枝指出,清朝统治的种种汉化因素,以及满洲人对长城以南的前明王朝领土的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使得许多研究者忽略了清朝统治者的非汉族背景,把汉化当作清代的历史主流加以强调。她认为,清朝统治者从来没有淡化把自己与汉族区分开来的意识,从来没有放弃他们的满洲认同。换个角度来说,汉化绝非清朝统治者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它能够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其针对帝国之内陆亚洲边疆地区主要的少数民族采取了富有弹性的不同文化政策的能力。(参阅罗友枝著,周卫平译:《清代宫廷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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