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长沙国考古发现与研究》辨误

  【内容提要】新近出版的《汉代长沙国考古发现与研究》一书存在不少资料引用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的讹误。本文条列其中十余例,以“按”语形式逐一辨之,兼抒己见,企望能对日后的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汉代;长沙国;考古发现与研究;辨误

  【作者简介】黎石生,男,1967年1月生,湖南宁远县人,中国古代史硕士,以湖南秦汉考古与简牍研究为主要研究方向,现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馆员。

  何旭红先生的《汉代长沙国考古发现与研究》一书2013年10月由岳麓书社出版了,这是继罗庆康先生《长沙国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之后关于汉代长沙国历史与考古研究的又一专著。作者在《前言》中有云:“本人学识粗浅”、“本书可能错漏甚多”。笔者阅读后,感觉“错漏”之处的确不少。今将笔者认为其资料引用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有明显讹误者条列十余例,下加“按”语,谨向作者请教。所举之例多与治学严谨与否有关,而与“学识粗浅”与否无涉。[1]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1、书名:《汉代长沙国考古发现与研究》(以下称《何著》)

  按:书名在“长沙国”前既冠以“汉代”二字,即寓示必有西汉、东汉之分。然纵观全书,实则只论及西汉长沙国,未论及东汉长沙国。因为书中似未提及东汉长沙国时期的任何考古发现。至于相关研究,也只引用学界通常所引的两条史料,皆出自《后汉书·光武帝纪》。一为建武二年(公元26年)十二月戊午诏(《光武帝纪上》)。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一为建武十三年二月丙辰诏(《光武帝纪下》)。诏曰:“长沙王兴、真定王得、河间王邵、中山王茂,皆袭爵为王,不应经义。其以兴为临湘侯,得为真定侯,邵为乐成侯,茂为单父侯。”前者用以分析“光武帝复建长沙国的主要原因”, 后者用以确定东汉长沙国之终废时间。[2]仅此而已。

  东汉长沙国存在时间太过短暂。就算以建武二年始,也不过短短十一年。更何况此时间还只属推测,[3]并不象被废时间那样可为确据。截至目前,可确认为东汉长沙国时期的考古遗存尚未发现,文献资料也仅有《后汉书·光武帝纪》中的片言只语,以致学界暂时无法对东汉长沙国进行专题研究。故此,笔者在与作者讨论本书的编辑提纲时,曾建议作者将“汉代”二字改为“西汉”,在《前言》中简要说明原因,述及刘氏长沙王世系时则对东汉长沙国稍作介绍。作者未予采纳。

  2、《前言》第1页: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封庶子刘发为长沙王,复置长沙国,传八代至东汉光武帝时终废。

  按:汉代有西汉、东汉之分,中间被新莽朝(公元9 -23年)隔断十余年,与此前的二周(西周、东周)之分和其后的两晋(西晋、东晋)之分有本质不同。据《汉书·诸侯王表》“长沙定王(刘)发”条和《汉书·景十三王传》,西汉刘氏长沙国共历七代八王:定王刘发、戴王刘庸、顷王刘附朐、剌王刘建德、炀王刘旦、孝王刘宗、缪王刘鲁人、王刘舜。其中,炀王刘旦与孝王刘宗为兄弟关系。“居摄二年,(刘)舜嗣,二年,王莽篡位,贬为公,明年废。”东汉虽有长沙王刘兴,但并非刘舜传位而嗣,故《前言》语误。

  3、《前言》第2页:第一代沅陵侯吴阳甍于文帝时期,吴阳及夫人葬于沅陵侯国境内,而据研究,西汉初期诸侯王国境内的侯国辖于王国。故本书中收录轪侯家族、第一代沅陵侯墓葬。

  第120页注释:①长沙国都城“临湘”县域内发掘了轪侯家族墓、第一代沅陵侯“吴阳”及夫人墓。

  按:其一,依《前言》之语,则轪侯之封国辖于长沙国。然文献未见相关记载,学界亦未有此说。《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轪(侯)”条注引《索隐》:“轪音大,县名,在江夏也。”《汉书·地理志上》“江夏郡”条:“轪,故弦子国。”轪为江夏郡属县,其故城“在今河南光山县西北息县界” [4]。

  其二,将所录二语合而论之,则要么沅陵侯国在临湘县域内,要么临湘县在沅陵侯国境内。除此之外,似乎只有一种可能:吴阳及夫人所葬之处当时为沅陵侯国和临湘县同辖共管之地。检索文献,未见有关临湘县域和沅陵侯国辖区四至的记载。至于其故城所在,则有考古发掘资料可供研讨。《何著》第13页引作者所撰《长沙汉“临湘”故城及其“宫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一文,认为西汉临湘故城之四至为:南界未越过今长沙市区解放西路、臬后街一线,北界在市区青少年宫影剧院东西一线(含教育街)与中山西路之间,东界在市区南阳街以西,西界约在市区太平街、藩城堤一线以东。长沙王“宫署”则位于临湘故城南部即今市区五一广场及其周围地区。第42页提及西汉沅陵县城“位于湖南省沅陵县原太常乡窑头村”,认为此城“亦应为沅陵侯国都城”。此外,据发掘简报[5],沅陵侯吴阳墓(编号YHM1)“位于湖南省沅陵县城关镇西,地处沅水左岸,沅水和酉水的交汇处。”该墓“南侧不到20米处并列有一座墓葬(M2),推测应是吴阳夫人墓。”综上可知,注释之语误也。

  4、第2页正文:《汉书·异姓诸侯王年表》第209页注释:①《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表》“安成”,见《史记》卷二十一,第1096页。

  按:《汉书》八表(卷一三至卷二○)无有“年表”,概以“××表”名之。“《汉书·异姓诸侯王年表》”误,当为“《汉书·异姓诸侯王表》”。《史记》十表则分为“世表”(卷一三)、“年表”(卷一四、卷一五、卷一七至卷二二)、“月表”(卷一六)三类,“表”前必有“世”、“年”、“月”三字之其一。“《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表》”误,当为“《史记·建元已来王子侯者年表》”。

  5、第2页正文:长沙国的初建时间有二说:一说,据《汉书·异姓诸侯王年表》记载:“(高祖四年即公元前203年)九月,初置长沙国……十月,(衡山王)芮徙长沙……(高祖五年即公元前202年)二月乙未,王吴芮始,六月甍。”长沙国初建于汉高祖四年(前203)九月。二说,《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秦郡,高帝五年为国。”

  按:《何著》所云“二说”均引自《汉书》。既然出自同一作者之同一著作,即为一家之言,何有“二说”之谓?[6]此系《汉书》前后表述不一或自相矛盾也。

  6、第6页正文:“至孝、高后时,封芮庶子二人为列侯④,传国数世绝。”

  注释:④为便侯吴浅(封于惠帝元年。据《史记》、《汉书·王子侯表》、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出土汉简、湖北荆州松柏M1出土汉简等为“便”,且在南郡域内,但《汉书·地理志》“南郡”辖县中无便县而为编县,“便”、“编”通假)、沅陵侯吴阳(封于高后元年)。

  按:查《史记》、《汉书》诸表,便侯吴浅见于《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和《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而非《汉书·王子侯表》。《王子侯表》所记皆刘氏宗室,焉有便侯吴浅之条目?因无需赘记姓氏,故表中诸侯皆有名无姓也。

  7、第7-8页正文:宣帝黄龙元年(前49)至元帝初元二年(前47),刘建德子刘旦嗣位,在位3年,谥为殇王。

  按:《何著》第3页“吴氏长沙王世系”和第7-8页“刘氏长沙王世系”中关于“嗣位”时间的表述皆同此例,恕不条列。“嗣位”时间与“在位”时间概念不同:前者表示接位于何年,此即“在位”的起始之年,后者则表示接位后的在位年数。证以《史记》、《汉书》之王、侯诸表,凡记录嗣位时间,且后有“嗣”字者,其文例均为某年“嗣”,概无《何著》中某年至某年“嗣位”之类的表述。此外,据文献,刘旦谥为“炀王”(见前文),而非“殇王”。《史记正义·谥法解》:“好内远礼曰炀。去礼远众曰炀。”“短折不成曰殇。”其异迥然。

  8、第39页正文: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书·异姓诸侯王年表》,“临湘”为两汉时期长沙国国都、长沙郡郡治②。

  注释:②《史记·高祖本纪》:“徙衡山王吴芮为长沙王,都临湘。”见《史记》卷八,第380页;《汉书·韩彭英卢吴传》:“项籍死……故德芮,徙为长沙王,都临湘。”见《汉书》卷三十四,第1894页。

  按:既曰“两汉”,则包括东汉。《史记》、《汉书》何以及之?检索二史,仅三处提及“临湘”。除注释所引的两处外,还有一处则见于《汉书·地理志下》“长沙国”条:“(辖)县十三:临湘,莽曰抚睦。……”《何著》以二表为据,实在令人费解。即便“两汉”为“西汉”之笔误,且以注释所引为据,“临湘为长沙郡郡治”亦属臆说。

  9、第50页正文:到目前为止,已发现长沙王陵墓遗迹点23处②(图二)。

  其中已发掘5处(包括陡壁山“曹”王后墓、象鼻嘴一号墓、望城坡“渔阳”王后墓、风篷岭张氏王后墓、风盘岭一号墓),未发掘18处(包括天马山一号汉墓、天马山二号汉墓、天马山三号汉墓、凤凰山汉墓、扇形山汉墓、狮子山汉墓、东山汉墓、马坡山汉墓、庙坡山汉墓、郭家山汉墓、杉树拱汉墓、狮子拱一号汉墓、狮子拱二号汉墓、狮子拱三号汉墓、狮子拱四号汉墓、栗树嘴汉墓、桃花岭汉墓、蜈蚣蒂汉墓)③。

  注释:②牛头岭汉墓待确定。随着考古调查工作开展,陵墓数量应有所增加。

     ③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内部资料。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12·29”古墓葬被盗案移交文物报告》,《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六辑。

  按:《何著》第51页附有“汉代长沙王陵墓群主要遗迹分布示意图”,此即第50页所提及的“图二”。第112-119页则专设“经考古调查发现但未发掘的陵墓遗迹”一目,对上述18处未发掘的“长沙王陵墓遗迹点”逐一介绍。笔者阅读后发现,除“扇形山汉墓”条(第113-114页)提及1975年在该山西坡发掘“1处外藏坑”,为山上“存在大型陵墓提拱了实物证据”外,仅“桃花岭汉墓”条(第118-119页)有可以推定该墓规模的考古勘探详据。其他遗迹点既无可以推定墓葬规模的考古勘探详据,[7]亦未提及可以推定墓主身份的考古出土器物。惟盗洞之数量、口部尺寸、深度等项甚为详实。

  考古重实据。既是“长沙王陵墓遗迹点”,则必有相应的墓葬规模或考古出土的标志性器物。且不说墓葬规制古有文献记载,[8]就连时下的考古发掘收费标准中,墓葬亦有中小型、大型、巨型之分。[9]故此,若仅凭臆测或追缴的盗掘文物及盗墓者口供,便轻下结论,恐难令学界同行信服。

  10、第54页注释:①贾公彦注《仪礼·既夕礼》曰:“羡道谓入圹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土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按:《仪礼》乃十三经之一,今通行本《十三经注疏》之《仪礼注疏》系东汉郑玄注,唐人贾公彦疏(《仪礼义疏》)。《辞海》“注(註)疏”条:“旧时称解释古书意义的为‘注’(注有传、笺、解、章句等名),疏通注文意义的为‘疏’(疏有义疏、正义、疏义等名)。”[10]可见二者有别,不能混同。

  11、第66页注释:②长沙市文化局文物组:《长沙咸家湖西汉“曹”墓》,《文物》1979年第3期。

  按:《何著》第75页注释①、第293页之“参考文献”目录等处,提及曹墓发掘报告,报告名称均同此注。据报告出处查对,无论是该期目录(封面内页),还是报告标题(第1页),“曹”二字均无引号。《何著》述及以墓主姓名定名的墓葬时,习惯于将墓主姓名打上引号,[11]以示该墓出土器物上有此文字。然《长沙咸家湖西汉曹墓》系已发表的考古报告,提及时岂可将报告名称改动?

  12、第136页注释:②《广雅·释器》“棺当谓之鉌”,“和”指棺挡。

  按:凡引文标有引号者,所引即是原文。如若作者需自加文字以便使引文更为精准,则须用括号标明。此系惯例。《何著》第3页正文中所引“(靖王吴著)无后,国除”一语即属此类。

  查引文出处,“棺当谓之鉌”应为“其(指棺材)当谓之”。“”乃“棺当”,即“棺材两头的木板”,而“鉌”乃“悬于轼、衡上的车铃”, [12]与“”毫不相干。

  遍阅书中群注,除存在资料引用和表述之误外,还存在体例不一、文字重复等不足。举例如下:

  例一、(1)第1页注释: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页。

     (2)第2页注释:⑤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页。

     (3)第5页注释:②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4页。

  例二、(1)第31页注释: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古墓与古窑址》,岳麓书社,2004年,第480~485页。

     (2)第180页注释:①周世荣编著《湖南古墓与古窑址》,第480页。

     (3)第188页注释:⑤周世荣编著,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古墓与古窑址》,第480页。

  例三、(1)第43页正文:据《汉书·地理志》“长沙国”条,长沙国辖益阳③。

  注释:③《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秦郡,高帝五年为国……县十三:临湘……益阳……”见《汉书》卷二十八,第1639页。

     (2)第43页正文:据《汉书·地理志》“长沙国”条,长沙国辖承阳⑥。

  注释:⑥《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秦郡,高帝五年为国……县十三:临湘……承阳……”见《汉书》卷二十八,第1639页。

     (3)第44页正文:据《汉书·地理志》“长沙国”条,长沙国辖昭陵(即昭阳)②。

  注释:②《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秦郡,高帝五年为国……县十三:临湘……昭陵……”见《汉书》卷二十八,第1639页。

     (4)第48页正文:据《汉书·地理志》“长沙国”条,长沙国辖酃县②。

  注释:②《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秦郡,高帝五年为国……县十三:临湘……酃……”见《汉书》卷二十八,第1639页。

  《何著》在第290-301页列有“参考文献”专目,条列书中所引“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及考古报告”、“研究论著”、“研究论文”及其详细出处。依笔者之见,其页注体例可稍加改进:凡“参考文献”所列之文献、报告、论著、论文等,首次出注时均用详注。如第1页注释①。再次出注时则均用简注。如第5页注释②。至于注释引文,则力求精简。如“例三”所录的四条注释,均可精简为“见《汉书》卷二十八,第1639页。”。

  13、第161页正文:黎石生认为:“故此墓很可能为第二代轪侯(利)豨之墓。”④

  注释:④黎石生:《西汉长沙国王侯墓地及其相关问题》,《考古耕耘录——湖南省中青年考古学者论文选集》。

  按:《何著》第161页论及长沙砂子塘一号汉墓之墓主身份,罗列学界诸观点,“黎石生认为”之语即是其中之一。笔者据文以查,文中只云“此墓当为一列侯级家族墓”,对墓主是谁根本未予提及。

  笔者1997年研究生毕业时所撰硕士论文题为《西汉长沙国王侯墓地及其相关问题》(打印稿)。经修改后,分作两篇小文刊发:主干部分沿用硕士论文标题发表在《考古耕耘录》(岳麓书社1999年)上,另一部分则以《试论西汉长沙国对湖南地区的开发》为标题发表在《船山学刊》2000年第2期上。二文刊发后,笔者即将硕士论文原稿弃之未存,故不知《何著》所引是否出自其中。

  14、第180页正文:南海、象郡、桂林三郡在秦末赵佗占据并自立为王的情况下高祖仍封与长沙国,系高祖“遥虚夺以封芮耳” ③。

  注释:③《汉书》卷一,第54页。

  按:所引之语并非出自《汉书》卷一(《高帝纪》)之正文,而是卷中之注文:

  “文颖曰:‘高祖五年,以象郡、桂林、南海、长沙立吴芮为长沙王。象郡、桂林、南海属尉佗,佗未降,遥虚夺以封芮耳。’”可见此语非班固所云,亦非作注者颜师古所云,而是颜注引述文颖之语。

  15、第201页正文:据《史记·高祖本纪》:“项羽出关……乃使使徙义常长沙彬县”和《汉书·地理志》“桂阳郡”条,彬县应为桂阳郡属县。

  按:查引文出处,“义常”应为“义帝”。“彬县”应为“郴县”。此类因校稿不严而出现的讹误书中屡见,恕不赘举。

【注释】

[1]此书中可商榷的学术观点,笔者拟另文专论。

[2]参见《何著》第8-9页。此前已有研究者论及(参见罗庆康《长沙国研究》第40-41页)。

[3]参见罗庆康《长沙国研究》第40-41页。

[4]参见《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轪”条,第1340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何著》第140页注释③亦有提及。

[6]学界之“×(数字)说”,系指不同的研究者对某一问题的×(数字)种不同观点。

[7]从桃花岭汉墓有勘探详据来看,此非“内部资料”不便公开发表之故。

[8]例如,《周礼注疏·春官宗伯·冢人》郑玄注引《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十三经注疏》,第78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9]据湘价费[2001]74号文件(《关于全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之附件《湖南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墓口宽5.5米以下者,为中小型墓;墓口宽5.5米-10.5米(含10.5米)以内者,为大型墓;墓口宽度超过10.5米者,为巨型墓。

[10]参见《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注”条子目,第91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

[11]如第122页的“轪侯‘利苍’墓”、 第126页的“轪侯夫人‘辛追’墓”、第151页的“‘刘骄’墓”、第162页的“‘张端君’墓”即属此类。

[12]参见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汉语大字典》缩印本“”条(第846页)、“鉌”条(第17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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