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研究回顾
20世纪90年代,中国宗教学领域一个最显著的理论突破,就是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并成为国家宗教工作的指针。作为一个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对“相适应”命题的提出、意义、基础、内涵、实现等问题都有大量讨论。
一“相适应”命题的提出及理论意义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定位,这是长期以来困扰社会主义国家的问题。80年代以后,我国理论界开始就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进行讨论,90年代,政府在充分吸取学术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成为对我国宗教现状的基本估计和宗教工作的指针。
1982年10月,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胡乔木同志率先提出要研究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问题(参见萧志恬文:“理论与实际结合之树常青——学习罗竹风在宗教研究方面的治学精神”。《宗教》半年刊1992年第1期。)1983年,“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被列为“六五”期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其研究成果提出:第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不仅必然,而且可能。第二,协调的基础是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在政治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也就是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不应将宗教与共产主义在世界观上的差异性推演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第三,协调是双方的,政府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徒应奉公守法,爱国爱教。(罗竹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
这些思想引起了长时间的反响和争议。反对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它与宗教不相容,信教群众大都是对现实社会组织失去信心而信教的,带有这种偏见的人不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生力军”(高崖、曹志:“论宗教的社会适应性”,《求是学刊》1990年第3期)。随着讨论的深入,罗竹风的意见逐渐成为主流。《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前言“宗教”中提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是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这些条件是:“广大宗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时,政府采取正确的宗教政策”。(罗竹风、黄心川:“宗教”,《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与此同时,一些影响较大的宗教学教科书,如陈麟书的《宗教学原理》等都持相似的意见(《宗教学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86年)。
这一争论以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标志而落定。江泽民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53页。)“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上书,第254页)此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政府宗教政策的经典表述,“相适应”的思想由理论界的学术意见发展为全社会的共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意义是从根本上回答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代的地位问题,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权,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健康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学术界对这一命题予以了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丰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龚学增:“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几个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3期)这一命题“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最规范的表述”(同上),“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与拓展”(彭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断想”,《世界宗教研究》1996年第1期),“是我国几十年来宗教工作的一个经验性总结”(丁光训,参见黄夏年:“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重在引导——全国政协副主席丁光训访谈录”,《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3期)。
二“相适应”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宗教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社会不会允许一个和自己完全相悖的子系统存在于自己体内。任何一个社会子系统,只有在和社会整体基本协调一致,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时,才得以存在。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存在五大宗教,这表明宗教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大系统是基本适应的。(彭耀,前引文)
从世界范围看,“宗教对人类社会发展潮流有广泛的适应力”,这是宗教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集中体现,宗教尚未进入老龄期,还远没有走上消亡之路。“宗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被看作是属于有益于社会稳定的保守力量”。“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大多认清了宗教现象的长期性、复杂性,并通过法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从而为宗教与人类社会生活相协调相适应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吴云贵:“互动中的宗教与人类社会——关于宗教现象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4期。)
就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宗教已经基本实现了与社会主义的适应,这是理论界众多实证研究的共识。在对北京宗教的实地调查中,95%的一般教徒、94%的教职人员和84%的宗教工作干部,认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完全适应”和“基本适应”(冯今源:《北京宗教现状研究》调查报告,1998年)。
三“相适应”的内涵与本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本质是“相互适应”,要点是如何理解适应双方的地位。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如下表现:第一,在政治方面,要引导一切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第二,在经济方面,要维护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三,在思想信仰方面,要求信教与不信教,信仰不同的人都互相尊重。第四,在宗教行为和宗教礼仪方面,除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还要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第五,在文化方面,应当保护和弘扬各宗教优秀的文化成果,摒弃糟粕,鼓励人们学习和掌握现代文化科学知识,为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第六,在道德方面,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作贡献。(段启明:“试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中国宗教》1998年第1期)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张永庆:“改革为了适应,适应必须改革——浅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宗教改革”,《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本质是相互适应,而不是简单地一方适应另一方。
一方面,“全社会都要认真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戴康生:“继往开来,开创宗教研究新局面”,《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3期)这是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宗教现状的一面,是“相适应”的基本前提。“如果政府方面没有充分理解使宗教与社会之间整合的意义,不允许宗教在我国社会中正常存在和发展,不能保证宗教信仰的充分自由,那么,这种适应是根本不可能的。”(彭耀,前引文)
另一方面,“需要宗教界自觉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张永庆,前引文)这是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面。“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江泽民,前引书第254-255页)宗教应将自身的发展与社会进步自觉地协调起来。
把握“相适应”的要点是双方的地位问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虽然具有双方互相配合的内容,但不是对等的相互配合,而是有主次之分。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适应宗教。”(龚学增,前引文)“这种协调、适应本质上仍然是宗教与社会的‘双向互动’,但基本趋势是社会的总体利益、总体价值取向决定宗教的形态和走向,大致可看作是社会子系统对社会母系统的趋同关系。”(吴云贵,前引文)
四“相适应”的实现
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在积极引导。发挥宗教道德的积极作用是实现“相适应”的重要表现。
“要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能引导,不能强迫。‘引导’二字,其尊重人的含义是很深的。”(丁光训:“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丁光训在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发言摘要”,《中国宗教》1997年第2期)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部分要适应整体是主流,但整体又是由部分组成的。作为社会整体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永远有引导部分与之适应的责任。(彭耀,前引文)“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龚学增,前引文)
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表现很多,但对宗教来说,“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引导各宗教挖掘深埋于其自身的伦理道德内容。只有一个伦理道德占据高位的宗教,才能从它自身的理论上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五大宗教如果能高举伦理道德,将面目一新,必然和社会主义社会更容易适应”。(丁光训:前引《中国宗教》文)“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体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环。”(冯今源:“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