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灯》2010年第4期(总第16期)
主 编:李锐 朱清华
周 期:季刊
出版时间:2010年12月
释《国语·楚语上》“教之令”
李銳
《国语·楚语上》记申叔时论傅太子一段,是我国有关古代贵族教育的一段重要史料,不仅为研究教育史者重视,也牵涉到学术思想史的内容,常常被学人称引。申叔时谈到了需要教授的内容:
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
有《春秋》、《世》、《诗》、礼、乐、《语》、《故志》、《训典》等内容,这一些都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内中的“教之《令》,使访物官”,则颇让人费解。韦昭注:“令,先王之官法时令也。访,议也。物,事也。使议知百官之事业。”这一解释,董增龄的《国语正义》、徐元诰的《国语集解》都录其说而无另解[1]。
其实韦昭之注实不可通。古代物有其官,《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蔡墨之语有:
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业,其物乃至。若泯弃之,物乃坻伏,郁湮不育。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
可见申叔时所谓的“使访物官”之“物官”,应该就是像蔡墨所说的这样一些有专门知识的人。但是,“教之《令》”,似乎与这些“物官”没有关系。想来韦昭恐怕也是考虑及此,故弃蔡墨之语不顾,勉强解释“物”为“事”。
其实,古代“令”、“命”一字分化,有时不别,而“命”、“名”为极常见的通假字[2],此处“令”当读为“名”。申叔时所说的“教之令,使访物官”,应当是指教物之名,使太子访察于物官之所。这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很基础的博物教育,《论语·阳货》也记孔子提到过“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但是由太子“访于物官”则略有不同,这可以看作是皇权对于物官是修其方还是失职的一种考察,一旦官失其守,其物不至,就要名实不符,“失官不食”了。
从这种角度来考虑,将“教之令,使访物官”,读为“教之名,使访物官”,既合乎古代贵族教育的一般原则,也符合对于太子的特殊教导。
注释:
[1]董增龄:《国语正义》,卷十七,成都:巴蜀书社,1985年;徐元诰:《国语集解》,48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6月。
[2]参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7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