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职与高峰: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
作 者:贾文龙 著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书 号:978-7-01-014108-4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汉唐五代时期州级僚佐的设置沿革
——宋朝州级属官职源追溯
第一节 汉晋南北朝时期州级僚佐设置的变动状况
第二节 隋及唐前期州级僚佐的设置变动
第三节 中晚唐及五代时期州级僚佐的设置变动“
第二章 宋朝州级属官设置制度变迁
——宋朝州级属官体制对司法模式的影响
第一节 宋朝州级行政区划等级制度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的职位配置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的职能分工与办事厅所
第四节 宋朝州级鞫谳两司体制的形成与延续
第三章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的行政流程
——对宋朝地方司法程序表象形式的探讨
第一节 宋朝州的审级权限与狱讼受理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审讯环节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判决环节
第四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覆审环节
第五节 宋朝州级审判的判决执行
第四章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中的权力制衡
——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多元与混合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的运行框架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间权力分工格局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职权制衡与变通
第五章 宋朝州级属官司法与地方监察制度
——司法中的奖惩机制与州级属官
第一节 宋朝提刑司对州级审判的监察制度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司法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考奖制度
第六章 宋朝州级属官在职能网络中的定位
——属官司法职能的纵横关联
第一节 宋朝属官承担的多种行政职能
第二节 宋朝州级与中央层级的司法职能衔接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作为贬谪散官禄阶
第七章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佐政思想倾向
——属官群体的从政心态与司法观念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官场心态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审判思想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与司法箴戒文化
第八章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司法功效与困局
——属官司法职能与社会治理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司法的社会效能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司法难题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所涉司法腐败现象
结语 低级官员承载制度高峰:宋朝州级审判模式的评价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三、宋朝地方官场中的官箴
在各类箴戒文化盛行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士大夫还将多年在州县施政的经验总结下来,著成专书,成为宋朝地方官员的行政指南,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可资州级属官作为处理政事的借鉴。
李元弼所作《作邑自箴》,成书于北宋末年,其自序称此书乃“剽闻乡老先生论为政之要,仅得一百三十余说从而著成规矩,述以劝戒又几百有余事,厘为十卷。”其中《正己》篇讲:“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谦和廉谨勤”,“乘酒、方怒皆不宜书断并决栲罪人”。《处事》篇中讲:“禁囚并知在门留人数及未结绝事”,“去失架阁文字刑名不轻,益当在意”,“婚田嗳昧者只勾近邻近亲人照证”,“囚食须加意点检不令减克”,“罪轻之人,先令本案申举,未肯通吐实情,判押讫方可枷禁。若行栲讯亦先立判”,“逐日轮贴书一名于案侧,执笔抄节所判出状词,其判语则全录”,“勘问罪人,未可便行栲掠。先安排下小杖子,喝下所栲数目,欲行栲打却且权住,更且子细闪问,待其欲说不说、持疑之际,乘势栲问。若未尽本情,又且略住杖子,再三盘诘,尝留杖子数目,未要打尽,自然畏慑不敢抵讳”,“收禁罪人,须逐牢差定狱子,分明交与人数及缘身有无疾病痕伤,责状人案,押狱节级状后系书”。《规矩》篇中讲:“早晨诸案簿书于两廊各于箱内排备,逐案依资次转上厅,押司录事过押”,“簿书有差误处先具状申陈方得揩改画时用朱印”,“应系官文书不得将归私家”,“狱中禁系数多或有徒已上囚,其狱子不得请假”,“狱中早晨报平安讫,仰主典将狱外门即时下锁”。南宋吕本中“尝为泰州狱掾”,与其友颜歧讨论治狱次第,“每一事写一幅相戒。如夏月取罪人,早间在西廊,晚间在东廊,以辟日色之类;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赂已足,不肯毕事也”,因此成《官箴》一书。此书开篇即提出为政三德:“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知此三事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其全部内容也是围绕着这三点论述的,如“当官既自廉洁,又须关防小人,如文字历引之类,皆须明白,以防中伤,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详知也”,“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当官处事,但务着实。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前辈尝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此亦要言,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之意”。后世对“清、慎、勤”为官之法评价很高,清人认为“其言千古不可易”,“数百年后尚蒙圣天子采择其说,训示百官,则所言中理可知矣”。
《州县提纲》托名北宋神宗时陈襄著,实为南宋佚名撰于绍兴未年。《四库全书提要》称“其书论州县莅民之方,极为详备,虽古今事势未必尽同,然于防奸厘弊之道,抉摘最明”。《洁己》条中讲:“可饥、可寒、可杀、可戮,独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虽有奇才异能,终不能以善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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