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职与高峰: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
作 者:贾文龙 著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书 号:978-7-01-014108-4
内容简介
《卑职与高峰: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从官制史的角度,以宋朝州级属官为核心,展示了宋朝地方法律的运行全景。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一双系统属官制是中国历史的特殊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鞫谳分司制度。宋代州级审判中的受理、审讯、判决、覆审、执行各个环节逻辑展开的背后,是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制衡与变通的权力划分。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新设的路级专门性司法监察机构,监督宋朝州县司法的运行。宋朝州级属官群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及对法律的重视,促进了司法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宋朝州级属官承载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制度顶峰,但在等级授职制的古代中国,却不能促使后代皇帝加大地方司法的人员配置,鞫谳分司这一最接近现代司法精神的司法制度成为宋朝一代之绝唱。
作者简介
贾文龙,男,满族,河北围场人。2007年获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主要从事宋代法律史研究。
序 言
光阴如水,转瞬间与贾文龙先生相识大约十年了。给我印象颇深的,是他当年的硕士毕业论文。文末竟以自由体新诗作结尾,相当别致,也显示了他的文采。
此书堪称是十年磨一剑的成功之作。宋朝的州级属官涉及了宋代的制度史、法律史、财政史、地方政治史等多方面的研究领域,也必联系自唐到宋的变化,是个不可忽视的研究领域。宋代官制极其繁杂,就州级属官而论,也有各种琐碎而不易弄懂的细节,还有不易掌握的各种别名,研究确有相当难度。贾文龙先生吸收了以往的研究成果,又广泛读书点点滴滴地认真网罗相关史料,错综铨次,条分缕析。本书的论述固然中心突出,又自成体系而深入,既完全符合对专著质量的基本要求,又对以往的研究多所提高和补充。自成体系的论述和重点突出,本身就是创新。其工作最终到目前分章节成书,无疑是花费了很大气力,拜读此文稿,不能不感受其治史的辛劳。
利用此机会,愿再次强调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司法腐败问题。本书将司法腐败细分为腐败和专横两方面,是完全合理的。人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对法律条文的变迁,下了许多功夫,当然是必要的、可贵的。但是,更重要的方面还应是司法实践。用如今时髦的话,唯有注重和研究司法实践,方能使法律成为活的法律史。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的人治条件下,司法腐败应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关注中心。
我个人在长时间内,对司法腐败的重要性,确是认识不足,注意不够。直到近年内,才有所纠正。故在《王曾瑜说辽宋夏金》第136页①,将司法腐败列为宋代农民的五大公害。
宋朝的司法制度,确是比唐朝有所进步和提高。例如本书所详述的,州县官员基本上文官化,“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等。但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的总前提下,宋代与历朝的司法相比,虽有其特点,也只有能说是大同小异。所以说大同小异,或者无多少差别,主要在于司法实践。历朝的司法实践固然难以比较高下,但基本情况是可以判断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当然是一部重要的宋史史料,史料价值颇高。相比之下,就官员司法书判而论,也确实表明了宋代比唐代的进步。所谓“名公”,就是一批清官,他们的司法判案,就是具体的司法实践。南宋后期,将他们的判案编集成册,以为范本。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早已指出,此类书判对地方豪强,即宋代黑社会势力的惩处还是偏轻的。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宋代社会既然存在着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存在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在十官九贪的情况下,司法腐败必然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故《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反映的,只能是宋代司法实践中很少量的、较好的情况,而决无普遍意义。编类此书的目的,固然是希望以此提高司法的质量。但在大多数地方官非贪即谬的情况下,《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指导意义,就不可能估计过高。大文豪欧阳修曾贬官夷陵,“虽小县,然诤讼甚多,而田契不明,僻远之地,县吏朴鲠,官书无簿籍,吏曹不识文字”。当他“取架阁陈年公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其结论是“且以夷陵荒远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矣”②。这是在“县吏朴鲠”,不善于在司法文书中做手脚的情况下,可以被欧阳修所识破。欧阳修所述,才是反映了宋代司法实践的主流,“天下固可知矣”。
衷心祝愿贾文龙先生今后拿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取得更大成就。
王曾瑜
2013年12月22日
①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②《欧阳文忠公全集》卷67《与尹师鲁》,《能改斋漫录》卷13《欧阳公多谈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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